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有关科室(单位):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留学回国人员自主创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办[2015]14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留学回国人员的登记备案手续,按高校毕业生就业派遣的管理服务渠道,由各级人才服务机构受理。
二、各级人社部门要对留学回国人员自主创业的服务工作流程进行优化,提高服务水平,为留学回国人员申请享受创业优惠政策提供便利。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