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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幼儿园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 : 2020-03-24 15:31:24 来源 : 韶关市教育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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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教督〔2000〕6号


各市、县(区)教委、教育局:

  现将《广东省幼儿园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督导室。


广东省教育厅

二○○○年八月十日


广东省幼儿园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教育部《幼儿园工作规程》,面向21世纪,适应广东建设教育强省,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需要,加强幼儿教育督导评估,规范和完善幼儿园等级评估管理工作,推动全省幼儿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高幼儿教育的保教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幼儿园等级评估的目的

  幼儿园等级评估工作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广东省省一级幼儿园等级标准》等有关办园标准化、规范化的要求,制定分层次的、科学的等级评估方案,由教育、物价、卫生等部门组织有关专业人员组成评估组,对幼儿园一定期限内的办园水平和办园效益进行检查、评估、定级。其目的在于调动主办单位的积极性,不断改善办园条件,同时督促、指导幼儿园按照教育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进行依法治园、依法办学,规范办园行为,提高办园水平和效益。

  二、幼儿园等级的划分

  分三级,即:省一级幼儿园、市一级幼儿园、县(市、区)一级幼儿园。

  三、评定标准和要求

  省一级幼儿园等级评定标准统一执行省制定的幼儿园等级评估方案。同时,省一级幼儿园评估结果必须满足下面3个条件:1.评估方案中的必达指标必须达到规定要求;2.办园条件和管理得分必须分别达到所占分值的85%以上;3.办园条件得分、幼儿园管理得分和效益得分三者之和,达350分(总分400分)以上。以上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市、县一级幼儿园的评估方案和管理办法由市、县教育督导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评定和命名

  省、市、县一级幼儿园的评定分别由省、市、县教育督导室负责牵头组织评估,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命名和授牌。

  五、申报等级的程序和材料

  先由主办单位和幼儿园按等级评估方案进行自查,达到标准要求的,经所在地教育督导部门推荐,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向上级教育督导室逐级申报等级,同时提交自评材料、办园自查报告和申报书各一份。

  六、申报等级的对象及条件

  (一)对象

  政府、企事业组织、机构、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幼儿园。

  (二)条件

  1.所在地教育督导室推荐,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2.申报省、市一级的必须分别评上市一级和县一级两周年以上,申报县一级的必须有3周年以上的办园年限。

  3.每学年根据等级评估方案进行自评。

  4.幼儿园不得附设学前班。

  七、申报时间

  每年9月下旬。

  八、待遇

  上等级的幼儿园在有效期限内,按教育部门和物价部门的有关收费规定、实行优质优价,主办单位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同时,可免受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单项评估。

  九、期限

  上等级的幼儿园从评定之日起,期满3年,需按程序向教育督导室重新申报,并按以上评估程序进行复评,复评合格的,保留其等级称号,并继续享受等级幼儿园的待遇;复评不合格的,撤销其等级称号及等级待遇。

  被撤销等级称号的幼儿园,从被撤销之日起,期满1年后,可按以上申报程序,向作出取销决定的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恢复等级称号。

  十、处罚

  上等级的幼儿园有如下情形之一的,评定单位有权撤销其等级称号及其享受的等级幼儿园的待遇:

  (一)接受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查有实据的;

  (二)保教质量严重下降,在社会上造成极坏影响的;

  (三)教职工有因工作失误而被判刑的,或有超计划生育的;

  (四)发生恶性安全事故,责任主要在幼儿园和主办单位的;

  (五)利用等级幼儿园名义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六)严重违反省市有关收费管理规定的。

  十一、加强领导,建立制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幼儿园等级评估工作的领导,要建立幼儿园督导评估制度和学年自评自查制度,认真抓好自评整改这个关键环节,运用督导评估激励机制,规范办园行为,促进幼儿园提高保教质量、同时,各幼儿园在每学年结束时,要对照等级评估方案进行自查整改,并将自查结果报当地教育督导部门。

  十二、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督导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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