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目录》共包括50个审批事项。其中,应办理审批事项15个,可能涉及办理的审批事项35个,已涵盖《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明确适用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报建审批所有事项,除此之外,各审批部门一律不得另行增加。
二、应办理审批事项为每个建设项目均必须办理的审批事项,主要为控制节点事项。除此之外的可能涉及办理的审批事项,为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可能需要办理的审批事项,均为非控制节点事项。
三、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纳入市权责清单系统,向社会公开发布,并作为投资建设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各审批部门业务系统的审批事项数据源。各审批部门应在2018年7月31日前完成权责清单的更新调整。
四、《目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办理的事项名称、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办理结果等均做了规范和明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报建审批应严格按照《目录》办理,申请材料标注为系统共享的,由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推送获取。
五、各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的综合窗口应按照《目录》中列明的办理条件和申请材料受理申请,审批部门据此办理。落实情况纳入综合窗口绩效考核、进驻单位考评和审批部门政府绩效考核。
六、因法律法规规章调整或相关政策变动,或国家、省下放审批权,需要对《目录》进行调整的,按权责清单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环节的事项办理参照《深圳市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附件:1.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目录
2.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办理流程(房建类)(略)
3.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办理流程(市政类线性工程)(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12日
1 项目首次前期经费下达
一、实施机构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办理条件
1.列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并经市人大审议通过印发的项目,或由行业主管部门报市委市政府决策议定并有相应的市委常委会会议纪要或市政府常务会会议纪要的其他项目;
2.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
3.项目全部或部分利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
三、申请材料
无。
四、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五、办理结果
项目首次前期经费下达文件。
2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一、实施机构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办理条件
1.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
2.项目全部或部分利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
3.对于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有项目生成启动凭证依据文件;
4.对于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或经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免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直接审批项目总概算。
三、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报告;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项目生成启动凭证文件。
四、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审批办理7个工作日,技术审查13个工作日)。
五、办理结果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3 项目概算备案或审批
一、实施机构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办理条件
1.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
2.项目全部或部分利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
3.对于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对于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项目,有项目生成启动凭证依据文件;
4.经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免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直接审批项目总概算;
5.项目申报概算的总投资在可研批复范围内,建设内容及规模与可研批复一致的,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
6.项目概算超批复可研估算20%以内的,由建设单位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概算超批复可研估算20%以上的,由建设单位开展可研修编,经市政府同意调整功能定位、建设内容及规模、标准等的项目,免于可研修编,直接审批项目概算。
三、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报告;
3.初步设计图纸;
4.项目总概算材料;
5.项目生成启动凭证文件。
四、办理时限
审批:20个工作日(审批办理7个工作日,技术审查13个工作日);
备案:5个工作日。
五、办理结果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项目总概算的批复或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项目总概算备案的批复。
4 资金申请报告审批
一、实施机构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办理条件
1.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
2.项目全部或部分利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
3.对于单纯装修装饰、设备购置、维修改造、绿化提升以及公交停靠站、交通安全设施、城市照明等建设项目或者投资补助类项目,可直接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三、申请材料
1.申请表;
2.申请报告;
3.资金申请报告。
四、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审批办理7个工作日,技术审查13个工作日)。
五、办理结果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
5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一、实施机构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办理条件
1.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
2.项目全部或部分利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
3.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只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加入对项目能源利用情况、节能措施情况和能效水平分析等相关内容,发展改革部门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一是抽水蓄能电站、水利、铁路、城市道路等行业项目;二是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项目;
4.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进行单独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三、申请材料
节能评估报告书。
四、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审批办理7个工作日,技术审查13个工作日)。
五、办理结果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复函。
6 出具选址及用地预审意见和规划设计要点
一、实施机构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海洋局)及各管理局。
二、办理条件
1.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和协议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2.我市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开展的项目,已有前期经费下达文件;
3.市政线性类工程须取得方案设计审查意见(交通运输部门与规划国土部门并联审查方案设计),方案设计审查时间含在本事项内;
4.符合选址预审条件的,由市规划国土部门主动出具相关文件。
三、申请材料
深圳市市政工程报建审批意见书(方案设计)(市政类线性工程需提供,系统共享)。
四、办理时限
25个工作日。
五、办理结果
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深圳市规划国土委××管理局关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规划设计要点。
7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一、实施机构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海洋局)及各管理局。
二、办理条件
1.房建类工程:
(1)以划拨和协议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
① 取得发改部门的项目首次前期经费下达文件或资金申请报告批复;
② 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市政类线性工程:
① 已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备案文件;
② 完成建设工程方案设计;
③ 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3.建设项目涉及地质灾害、文物保护、环境保护、机场、气象、危险品、轨道交通等事项的,由规土部门征求意见;若上述事项涉及国家级或省级主管部门,由市级主管部门向其对口上级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并反馈规土部门。
三、申请材料
1.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业务申请表;
2.选址意见书或用地预审意见或规划设计要点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系统共享);
3.项目首次前期经费下达文件(系统共享);
4.规划设计方案或总平面示意图;
5.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方案设计文件(市政类线性工程需提供);
6.设计单位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资格证明文件(市政类线性工程需提供)。
四、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五、办理结果
深圳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8 海域使用权的审核、审批
一、实施机构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海洋局)。
二、办理条件
用于深圳市海域持续使用特定海域3个月以上排他性用海活动海域使用权的审批;
由海洋部门征求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意见及涉海部门意见办理。
三、申请材料
1.海域使用申请书;
2.社会风险评估(围填海项目或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3.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系统共享);
4.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报批稿);
5.项目公示材料;
6.申请海域的图件(宗海位置图、界址图);
7.项目首次前期经费下达文件(系统共享)。
四、办理时限
12个工作日。
五、办理结果
关于×××项目使用海域的批复。
9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审批
一、实施机构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海洋局)。
二、办理条件
1.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和海洋环境保护规划;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不影响国防安全和海上交通安全;
4.报告书(表)经专家评审同意其上报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5.海事、渔业、军队等部门及利益相关方没有提出反对意见。
三、申请材料
1.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审批申请表;
2.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
3.法人证书(系统共享);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系统共享);
5.法人代表身份证(系统共享);
6.授权委托书(系统共享);
7.代理人身份证(系统共享)。
四、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五、办理结果
深圳市海洋局关于××工程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10 划拨土地决定书或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一、实施机构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海洋局)及各管理局。
二、办理条件
1.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纳入城市建设与土地利用年度实施计划、用地规模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不涉及土地整备及农转用问题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规划国土部门即核发划拨土地决定书或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其余建设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核发划拨决定书或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申请材料
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申请表;
2.选址意见书或用地预审意见或规划设计要点或用地规划许可证(系统共享);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5.法定授权委托证明书;
6.法人代表身份证;
7.被授权人身份证。
四、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五、办理结果
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
11 出具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审查意见(市政类线性工程)
一、实施机构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海洋局)及各管理局。
二、办理条件
1.属于市政类线性工程;
2.取得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有关图纸;
3.已取得项目首次前期经费下达文件。
三、申请材料
1.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业务申请表〔出具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市政类)〕;
2.设计单位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资格证明文件;
3.项目首次前期经费下达文件(系统共享);
4.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有关图纸;
5.法人证书(系统共享);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系统共享);
7.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系统共享);
8.法人授权委托书(系统共享);
9.代理人身份证(系统共享)。
四、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五、办理结果
深圳市市政工程报建审批意见书(方案设计)。
12 出具开设路口审批、市政管线接口审批审查意见
一、实施机构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海洋局)及各管理局。
二、办理条件
1.属于在市政道路上开设永久路口或在市政道路上开设永久市政管线的接口的;
2.已取得选址意见书或用地预审意见或规划设计要点或用地规划许可证(房建类);
3.已取得相关管线运营单位的书面意见。
三、申请材料
1.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业务申请表;
2.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方案设计文件;
3.设计单位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资格证明文件;
4.涉及压覆或跨越市政管线的,已取得相应管线运营单位的书面意见;
5.选址意见书或用地预审意见或规划设计要点或用地规划许可证(系统共享);
6.法人证书(系统共享);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系统共享);
8.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系统共享);
9.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系统共享);
10.代理人身份证(系统共享)。
四、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五、办理结果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类线性工程)、建设工程审查意见函。
1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房建类)
一、实施机构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海洋局)及各管理局。
二、办理条件
1.取得选址意见书或用地预审意见或规划设计要点或用地规划许可证;
2.完成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文件;
3.位于国家安全区域的,通过国家安全部门审批;
4.位于地铁保护范围内的,取得地铁运营单位意见;
5.位于文物保护范围内的,通过文物保护部门审批。
三、申请材料
1.申请表〔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业务申请表、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修改备案)申请附表〕;
2.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文件;
3.选址意见书或用地预审意见或规划设计要点或用地规划许可证(系统共享);
4.位于国家安全区域的,需提交国家安全部门批复;位于地铁保护范围内的,需提交地铁运营单位意见;位于文物保护范围内的,需提交文物保护部门批复;建设项目中配建公共设施的,需提交公共设施接受单位意见;
5.项目涉及油气及其他危险品的,应提供安监部门的审查意见(系统共享);
6.既有建筑申请改建、扩建的,还需提交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的文件;
7.申请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还应提供规划确认文件、质检消防安全部门意见以及规划监察部门处理的意见。
四、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五、办理结果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建设工程规划审查意见的函、工程规划审查意见。
1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市政类线性工程)
一、实施机构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海洋局)及各管理局。
二、办理条件
1.取得相关部门的投资计划批文;
2.通过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审查;
3.设计单位资质或资格在有效期内、且符合有关行业管理规定;
4.建设项目位于轨道交通、电力、油气、危险品、水工程等保护区或安全防护范围内,取得相关运营单位书面同意;
5.建设项目属出入境口岸等重要设施或位于安全控制区内的建设项目,取得深圳市国家安全机关关于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许可文件;
6.位于文物保护范围内的,通过文物保护部门审批;
7.河道治理类及非独立占地的管、线类工程等项目涉及其他权属用地的,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
8.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
9.取得选址意见书或用地预审意见或规划设计要点或用地规划许可证(河道治理类及非独立占地的管、线类工程除外)。
三、申请材料
1.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业务申请表;
2.施工图设计文件;
3.发改概算批复文件(系统共享);
4.设计单位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资格证明文件;
5.建设项目位于轨道交通、电力、油气、危险品、水工程等保护区或安全防护范围内,应提交相关运营单位书面意见;
6.位于文物保护范围内的,应提交文物保护部门的批复(系统共享);
7.建设项目属出入境口岸等重要设施或位于安全控制区内的,应提交深圳市国家安全机关关于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许可文件;
8.河道治理类及非独立占地的管、线类工程等项目涉及其他权属用地的,应提交相关权利人书面意见;
9.项目首次前期经费下达文件(系统共享);
10.规土部门出具的方案设计审查意见(系统共享);
11.选址意见书或用地预审意见或规划设计要点或用地规划许可证(系统共享);
12.法人证书(系统共享);
1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系统共享);
1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系统共享);
15.法人授权委托书(系统共享);
16.代理人身份证(系统共享)。
四、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五、办理结果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类线性工程)、深圳市市政工程报建审批意见书(施工图设计)、工程规划审查意见。
15 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备案
一、实施机构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海洋局)及各管理局。
二、办理条件
1.取得选址意见书或用地预审意见或规划设计要点或用地规划许可证;
2.已编制完成项目招标文件;
3.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
(1)位于福田中心区、香蜜湖片区、前海深港合作区、后海中心区、深圳湾超级总部片区和深南大道、滨海大道沿线,且建筑面积不小于2万平方米的项目;
(2)位于空港新城、留仙洞总部基地、宝安中心区、龙岗大运新城、深圳北站周边地区、光明凤凰城、坪山中心区,且建筑面积不小于5万平方米的非居住项目;
(3)东部滨海岸线沿线范围的项目。
三、申请材料
1.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备案申请表;
2.招标文件(含设计任务书);
3.属于邀请招标的,提供被邀请投标单位的资质证明及主创建筑师简历。
四、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五、办理结果
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招标备案复函。
16 地名批复(建筑物命名核准/公共设施名称核准/专业设施名称备案)
一、实施机构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海洋局)及各管理局。
二、办理条件
(一)建筑物命名核准。
1.房地产开发类项目,土地使用权利人为申请人;自用类项目,房屋所有权人或者经房屋所有权人委托的管理单位为申请人;
2.除涉及保密要求项目外的具有居住、商业服务业、行政办公、工业、仓储等用途的建筑物(群);
3.用地面积1000平方米(含本数)以上;总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含本数)以上;楼层在8层(含本数)以上;具有特别地名意义的重要建筑,不受以上规定限制;
4.规划国土部门的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审核、地名批复(建筑物命名核准/公共设施名称核准/专业设施名称备案)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合并办理,分别核发相关证件;
(二)公共设施名称核准。
1.适用于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交通线性工程和城市公园、公共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的名称核准;
2.项目首次前期经费下达文件或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
3.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取得选址意见书或用地预审意见或规划设计要点或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专业设施名称备案。
1.适用于属于文教卫体、旅游、社会福利、宗教活动场所、市政公用设施等需由上级专业主管部门批准名称的设施;
2.已取得项目首次前期经费文件或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
3.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取得选址意见书或用地预审意见或规划设计要点或用地规划许可证;
4.规划国土部门的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审核、地名批复(建筑物命名核准/公共设施名称核准/专业设施名称备案)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合并办理,分别核发相关证件。
三、申请材料
情形一 建筑物命名核准申报材料:
1.深圳市建筑物命名、更名核准申请表;
2.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或取得选址意见书或用地预审意见(系统共享);
3.规划设计要点或用地规划许可证(系统共享);
4.总平面图。
情形二 公共设施名称核准申报材料:
1.深圳市公共设施名称核准申请表;
2.项目首次前期经费下达文件或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系统共享);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取得选址意见书或用地预审意见(系统共享)。
情形三 专业设施名称备案申报材料:
1.深圳市专业设施名称备案申请表;
2.项目首次前期经费下达文件或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系统共享);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取得选址意见书或用地预审意见(系统共享);
4.专业设施上级主管部门对命名方案的意见。
四、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五、办理结果
深圳市建筑物命名批复书或深圳市公共设施名称核准意见书或深圳市专业设施名称备案凭证。
17 拆除或闲置海洋工程环境保护设施审批
一、实施机构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海洋局)。
二、办理条件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经主管部门批准;
2.环保设施的运转情况,环保设施拆除或闲置后污染物处理能力满足生产要求;因生产工艺改变、污染防治设施维修或停产等原因确有必要拆除或闲置的;
3.环保设施拆除或闲置后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4.污染物的排放、处置情况,施工过程中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拆除或闲置后应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不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隐患。
三、申请材料
1.海洋环境保护设施拆除或闲置申请书;
2.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转情况说明;
3.法人证书(系统共享);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系统共享);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系统共享);
6.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系统共享);
7.授权委托人身份证(系统共享)。
四、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五、办理结果
深圳市海洋局关于同意拆除或闲置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批复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18 建设工程公开招标改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直接发包审批
一、实施机构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二、办理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的建设工程。
三、申请材料
1.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改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直接发包申请表;
2.项目首次前期经费下达文件或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系统共享);
3.申请公开招标改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或直接发包条件的证明材料。
四、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五、办理结果
行政许可决定书。
19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
一、实施机构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二、办理条件
符合《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5〕67号)规定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三、申请材料
1.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
2.高层建筑工程超限设计的可行性报告;
3.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4.结构初步设计计算书(主要结果);
5.初步设计深度的图纸(建筑和结构部分)和设计说明;
6.深圳市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核查意见书(系统共享)。
四、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五、办理结果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批复。
20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一、实施机构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二、办理条件
1.工程已取得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除专项开工外的其他工程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按程序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
6.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7.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申请材料
情形一 土石方、基坑支护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材料:
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2.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3.项目首次前期经费下达文件或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系统共享);
4.承诺书;
5.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关键页;
6.地下燃气管道现状查询及燃气管道保护协议;
7.选址意见书或用地预审意见或规划设计要点或用地规划许可证(系统共享);
8.土石方、基坑支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或承诺书(系统共享)。
情形二 桩基础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材料:
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2.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3.项目首次前期经费下达文件或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系统共享);
4.承诺书;
5.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关键页;
6.地下燃气管道现状查询及燃气管道保护协议;
7.选址意见书或用地预审意见或规划设计要点或用地规划许可证(系统共享);
8.桩基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或承诺书。
情形三 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材料:
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2.深圳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3.项目首次前期经费下达文件或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系统共享);
4.承诺书;
5.施工合同及监理合同关键页;
6.地下燃气管道现状查询及燃气管道保护协议;
7.用地规划许可证(系统共享);
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系统共享);
9.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或承诺书;
10.消防设计审核意见(消防设计备案的项目无需提交)(系统共享)。
四、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五、办理结果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1 建设工程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和招标组织形式备案
一、实施机构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二、办理条件
已取得项目首次前期经费下达文件或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
三、申请材料
前期经费下达文件或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系统共享)。
四、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五、办理结果
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公示。
2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一、实施机构
深圳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二、办理条件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评价结论为可行;
2.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范围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及《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确定;
3.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粤府〔2012〕143号)、《关于发布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名录(2017年本)的通知》(粤环〔2017〕45号)、《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发布<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名录(2018年本)>的通知》(深人环〔2018〕26号)的规定。
三、申请材料
1.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报告书项目可系统共享,报告表项目需填写);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3.公众参与意见汇编(进行公众参与的项目提供);
4.建设单位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材料(进行公众参与的项目提供);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编制报告书的项目需提供,系统共享);
6.组织机构代码证(系统共享);
7.经办人身份证信息(系统共享)。
四、办理时限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20个工作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10个工作日。
五、办理结果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审查
一、实施机构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下属深圳市人居环境技术审查中心。
二、办理条件
1.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规定,优先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必要时配套设置防治污染设施;
2.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符合相关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同时考虑拟建地区整体环境质量的保护和改善;
3.建设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政策;
4.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明确建设项目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可行。
三、申请材料
1.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审查申请表(与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内容一致);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四、办理时限
12个工作日。
五、办理结果
深圳市人居环境技术审查中心关于××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审查意见。
24 交通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审查
一、实施机构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二、办理条件
深圳市的交通建设项目(以下满足其中一个):
1.新建、扩建、改造的城市主干道及以上等级道路;
2.城市主干道及以上等级非道路平面的人行过街系统(包括但不限于天桥和地下通道);
3.新建、扩建、改造的独立占地交通枢纽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公交或长途客运枢纽,公交综合车场和公交首末站)及配建公交首末站。
三、申请材料
情形一 公路工程、城市道路工程(含隧道、桥梁、立体人行过街设施)申请材料:
1.方案设计审查申请书;
2.项目首次前期经费下达文件或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系统共享);
3.设计单位资质证书;
4.方案设计文件和图纸。
情形二 独立占地交通枢纽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公交或长途客运枢纽,公交综合车场和公交首末站)及配建公交首末站申请材料:
1.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表;
2.项目首次前期经费下达文件或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系统共享);
3.选址意见书或用地预审意见或规划设计要点或用地规划许可证(系统共享);
4.方案设计文件和图纸。
四、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五、办理结果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项目配建公交首末站方案设计意见的复函、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工程方案设计审查的意见。
25 道路、港口建设工程招标备案
一、实施机构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二、办理条件
项目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招标的项目。
三、申请材料
1.招标文件;
2.招标补遗书。
四、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五、办理结果
建设工程交易网公示。
26 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一、实施机构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二、办理条件
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复,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取得发改立项文件。
三、申请材料
1.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市政道路及附属工程)申请表;
2.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提供,系统共享);
3.初步设计全套文件和图纸;
4.初步勘察报告;
5.项目首次前期经费下达文件(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项目提供,系统共享)。
四、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五、办理结果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初步设计的审查意见。
27 占用、挖掘道路审批
一、实施机构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二、办理条件
1.因工程建设确需占用、挖掘道路及道路用地或开设路口,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或埋设管线设施,以及在道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2.申请许可事项主体、程序、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路政管理的规定;
3.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等)占用挖掘期限不得超过工程工期;其他建设项目封闭期限根据具体工期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确需延长占用挖掘期限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
4.设计、施工方案除了应当符合相关的公路或城市道路工程技术标准、规范、指引的要求;
5.无需提交交通疏解方案的情形:占用挖掘非高速公路,未造成车道减少(含压缩车道宽度保持车道数)的占道施工,或主干道以下、仅占用路段(不含路口范围)单向一车道或双向两车道,未造成交通组织变动、未禁止、限制转向交通的占道施工;占用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未造成人行、非机动车交通中断,且占道期限在7个自然日内(含本数)的占道施工;以及占用路肩且占道期限在7个自然日内(含本数)的占道施工;
6.不得影响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规划建设、结构安全和养护维护,不得与在建、拟建或规划的交通工程或现状已设置、已布设的管线等其他设施相冲突;
7.申请人与道路主管部门签订保护协议,挖掘道路应依法缴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或者损坏公路路产赔偿费。经批准挖掘新建、扩建、改建后交付使用未满5年或者大修竣工后未满3年的道路的,应按照规定缴纳1—5倍挖掘修复费;
8.在轨道交通、燃气、电力、电信、水务等设施控制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线、挖掘、打桩、顶进、钻探及其他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载荷影响设施安全的活动,应制定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保护挖掘道路范围内的地下管线;
9.管线因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但必须同时通知道路主管部门,并在24小时内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10.涉及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关系以及涉及占用、损坏公路路产的,已经征求相关意见或者签订了相关民事或者行政协议;
11.占用、挖掘高速公路在市级主管部门办理,除此之外在区级主管部门办理。
三、申请材料
情形一 占用、挖掘非高速公路审批申请材料: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1.深圳市路政许可申请表;
2.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文件(含可系统共享的项目首次前期经费下达文件或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或用地规划许可证,上级单位建设任务下达文件等);
3.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开设永久路口批文(系统共享,仅属开设永久路口的提供);
4.建设工程涉路部分设计文件和图纸;
5.施工组织方案;
6.地下管线安全保护承诺书(不涉及地下管线的无需提供);
7.日常养护作业方案(仅道路及附属设施养护作业、交通及治安监控维护、绿化带修剪等工程提交);
8.涉及在桥梁上架设各种市政管线、电力线、电信线等,应当提交原桥梁设计单位提出的技术安全意见或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
9.涉及增加桥梁荷载和改变原桥梁、隧道结构的,应当提交原桥梁、隧道设计单位的技术安全意见和相应的风载、荷载试验报告或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
10.涉及在轨道交通、燃气、电力、电信、水务等设施控制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线、挖掘、打桩、顶进、钻探及其他大面积增加或减少载荷影响设施安全活动的,提供保护方案;
11.书面延期申请报告(工程延期需提供);
12.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许可证(工程延期需提供)。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1.深圳市路政许可申请表(系统共享);
2.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文件(含可系统共享的项目首次前期经费下达文件或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或用地规划许可证,上级单位建设任务下达文件等);
3.施工组织方案;
4.交通疏解方案(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工程延期需重新提交);
5.临时占用道路交通疏解方案征求意见表(需制作交通疏解方案的提供);
6.书面延期申请报告(工程延期需提供);
7.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许可证(工程延期需提供)。
情形二 占用挖掘高速公路审批申请材料: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1.高速公路路政许可申请书;
2.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文件(含可系统共享的项目首次前期经费下达文件或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或用地规划许可证,上级单位建设任务下达文件等);
3.建设工程涉路部分设计文件和图纸(铁路与高速公路交叉或近距离并行的,提交省交通运输厅对涉路施工图设计的审查意见;高速公路、城市道路、轨道交通与高速公路交叉的,提交市交通主管部门对涉路施工方案的技术审查意见;占用、挖掘高速公路使高速公路改线的,应提交有权限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批复意见);
4.施工组织方案;
5.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6.安全技术评价报告以及评价单位资质;
7.签订相关协议(涉及公路路产的,申请人与公路管养单位或者公路经营企业的公路赔(补)偿或者管理协议;涉及公路路产以外的,申请人与权属人的土地征(补)协议或者同意函件)。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
1.高速公路路政许可申请书(系统共享);
2.建设工程项目批准文件(含可系统共享的项目首次前期经费下达文件或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或用地规划许可证,上级单位建设任务下达文件等);
3.施工组织方案;
4.交通疏解方案。
四、办理时限
交通运输部门12个工作日、交警部门10个工作日(两个部门并联审批)。
五、办理结果
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许可证。由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统一打证(盖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和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两个章)或系统自动生成。对象道路不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管理范围的,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需在收件后2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单独审批后打证(盖一个章)或系统自动生成。
28 建筑工程(市政道路及附属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一、实施机构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二、办理条件
1.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
2.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3.用地手续已办理,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建立建全项目建设、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现场管理机构、人员、质量保证体系;
5.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并签订合同;
6.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专项工程方案〔专项工程包括:临时设施搭建(含临时施工便道)、交通疏解、管线和绿化迁改〕;
符合以上1—5条件可核发施工许可;符合4—6条件交通主管部门可核发同意专项施工许可的函(同步办理监督管理手续)。
三、申请材料
情形一 施工许可证(专项)申请材料:
1.建筑工程(市政道路及附属工程)项目施工申请书;
2.交通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及人员信息一览表;
3.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系统共享);
4.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专项工程方案(专项工程包括:临时设施搭建(含临时施工便道)、交通疏解、管线和绿化迁改)。
情形二 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材料:
1.建筑工程(市政道路及附属工程)项目施工申请书;
2.交通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及人员信息一览表;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或承诺书;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系统共享);
5.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系统共享);
6.项目建设、勘查、设计、监理、施工、试验检测等单位现场管理机构、人员、质量保证体系文件;项目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四、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五、办理结果
施工许可证、专项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受理回执。
29 特殊工程开工备案
一、实施机构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二、办理条件
1.因客观原因无法按照正常程序发包的建设工程,包括依照规定程序认定的应急工程、保密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及其他特殊工程;
2.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或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4.用地手续已办理,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5.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6.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7.由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质量监督和由市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进行安全监督的工程,需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三、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交通建设工程参建单位(人员)信息表;
3.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说明材料;
4.特殊工程认定文件;
5.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电子版;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系统共享);
7.由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进行质量监督和由市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监督部门进行安全监督的工程,提交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材料(系统共享)。
四、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五、办理结果
特殊工程开工备案表。
30 不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划的珠江河口滩涂开发利用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一、实施机构
深圳市水务局。
二、办理条件
1.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域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相协调;
2.符合河口滩涂开发利用规划;
3.河口滩涂高程已较稳定,处于淤涨拓宽状态;
4.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5.符合河道行洪纳潮、生态环境、河势稳定、防汛工程设施安全等的要求;
6.不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划的珠江河口滩涂开发利用。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滩涂开发利用可行性研究报告;
3.河口滩涂开发利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国家海洋局审批);
4.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5.防洪规划同意书或河道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同意书(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
6.涉及第三方意见(周边地级市人民政府、省海洋与渔业、省国土资源、省交通等相关部门);
7.授权委托书(系统共享);
8.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系统共享);
9.机构信用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系统共享);
10.法人代表证明书(系统共享);
11.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系统共享)。
四、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审批办理5个工作日,技术审查15个工作日)。
五、办理结果
深圳市水务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1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一、实施机构
深圳市、区水务主管部门。
二、办理条件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三、申请材料
1.深圳市水务局排水行政许可业务申请表;
2.设计文件;
3.承诺书;
4.项目周边现状排水设施勘查技术报告和图纸;
5.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
6.授权委托书(系统共享);
7.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系统共享);
8.机构信用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系统共享);
9.法人代表证明书(系统共享);
10.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系统共享)。
四、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审批办理5个工作日,技术审查15个工作日)。
五、办理结果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2 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一、实施机构
深圳市、区水务主管部门。
二、办理条件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水域、河滩地、沙洲、两岸堤防及护堤地、防洪防潮海堤、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跨河、穿河、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措施;
由市水务局征求拟建涉河建设项目所在河道日常管理单位的意见办理。
三、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设计文件及相应图册;
3.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4.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意见或专家评审意见;
5.授权委托书(系统共享);
6.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系统共享);
7.机构信用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系统共享);
8.法人代表证明书(系统共享);
9.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系统共享)。
四、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审批办理5个工作日,技术审查15个工作日)。
五、办理结果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3 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备案
一、实施机构
深圳市、区水务主管部门。
二、办理条件
符合《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办法》适用范围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
三、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备案申请表;
2.具有相应设计咨询资质单位编制的符合规范要求的用水节水评估报告;
3.关于建设项目用水节水评估报告备案的承诺函;
4.项目首次前期经费下达文件或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建设项目名称有变更的,需提供命名批复文件)(系统共享);
5.法定授权委托证明书(系统共享);
6.法人代表证明书(系统共享);
7.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系统共享);
8.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系统共享);
9.机构信用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系统共享)。
四、办理时限
即来即办。
五、办理结果
业务受理回执。
34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一、实施机构
深圳市、区水务主管部门。
二、办理条件
1.适用审批的情形:经省、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通过,不涉及跨深圳市行政区划,在已开发区域外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依法免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项目除外;
2.适用备案的情形:省、市、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通过,不涉及跨深圳市行政区划的,在已开发区域内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依法免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项目除外。
三、申请材料
1.水土保持方案申请表;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
3.承诺书(备案类项目需提交);
4.授权委托书(系统共享);
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系统共享);
6.机构信用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系统共享);
7.法人代表证明书(系统共享);
8.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系统共享);
9.项目首次前期经费下达文件或资金申请报告的批复(系统共享)。
四、办理时限
审批:20个工作日(审批办理10个工作日,技术审查10个工作日)。
备案:即来即办。
五、办理结果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业务受理回执。
35 水工程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一、实施机构
深圳市、区水务主管部门。
二、办理条件
1.在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设项目;
2.工程建设项目不会对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工程抢险和检修、日常管理和维护、水质、水量及防洪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3.建设方案获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书面认可,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用水权益;
4.由市水务局征求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建设方案出具的意见办理。
三、申请材料
1.申请函;
2.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关于迁移水利设施或造成水利设施损坏的专题工程设计方案);
3.对水工程的安全、运行、管理及水质影响专题论证分析报告;
4.安全评估报告和专家评审意见;
5.涉及第三方利益的,与有利害关系人签订的协议;
6.损坏水利设施的,承担相关维修费用的承诺书;
7.授权委托书(系统共享);
8.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系统共享);
9.机构信用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系统共享);
10.法人代表证明书(系统共享);
11.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系统共享)。
四、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审批办理5个工作日,技术审查15个工作日)。
五、办理结果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6 水质净化厂新、扩建和提标改造涉及的施工许可证核发
一、实施机构
深圳市水务局。
二、办理条件
1.工程已取得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工程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按程序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
6.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7.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申请材料
1.深圳市水务局水质净化厂新、扩建和提标改造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2.土地出让合同文件或选址意见书或用地预审意见或规划设计要点或用地规划许可证(系统共享);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系统共享);
4.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承诺表(含地下管线保护方案编制、落实保护措施和签订保护协议等承诺);
5.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6.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或承诺书;
7.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8.经办人身份证明(系统共享);
9.授权委托书(系统共享);
10.机构信用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系统共享);
11.法人代表证明书(系统共享);
1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系统共享)。
四、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五、办理结果
水质净化厂新、扩建和提标改造涉及的施工许可证。
37 水利工程开工备案
一、实施机构
深圳市、区水务主管部门。
二、办理条件
1.项目法人(或项目建设责任主体)已经设立;
2.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3.施工图设计满足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4.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已经确定,工程已列入地方水利建设投资年度计划,年度建设资金已落实;
5.主体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已依法确定,并签订了合同;
6.施工准备、征地拆迁工作能够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如影响到地下管线的,已与其权属单位签署相关保护协议);
7.已办理工程意外伤害保险;
8.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9.劳务工实名制和人员资格均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10.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已签署质量终生责任承诺书;
11.法律法规及相关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开工条件。
三、申请材料
水利工程开工备案表或水利工程新增标段开工备案表或水利工程变更备案表。
四、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五、办理结果
水利工程开工备案表或水利工程新增标段开工备案表或水利工程变更备案表。
38 城市排水许可
一、实施机构
深圳市、区水务主管部门。
二、办理条件
准许工业企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施工等排水单位和个人直接或者间接向市政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或雨水。
三、申请材料
1.排水总平面图;
2.预处理设施材料;
3.施工期限证明;
4.水质检测报告;
5.深圳市水务局排水行政许可业务申请表;
6.基坑及桩基础阶段施工许可或项目主体施工许可(系统共享);
7.法定授权委托证明书(系统共享);
8.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系统共享);
9.机构信用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系统共享);
10.法人代表证明书(系统共享);
11.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系统共享)。
四、办理时限
12个工作日(审批办理7个工作日,实地核查5个工作日)。
五、办理结果
城市排水许可证。
39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含临时占用林地审核审批)
一、实施机构
深圳市、区城市管理局。
二、办理条件
1.省政府下达的全市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年度定额满足需要;
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或者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列入省级以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建设项目,确需使用林地且不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可以先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因项目建设导致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范围、功能区调整的,根据其范围、功能区调整结果,可以调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再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手续;
3.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按照国家林业局公布的范围执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由各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实际情况确定;
4.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包含其批复的有关规划中的,或列入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
5.建设项目类型界定:
(1)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国家电网、油气管网等;
(2)公共事业和民生项目,包括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市政公用、乡村公路、廉租房、棚户区改造等;
(3)经营性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
(4)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以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为依据;
(5)大中型矿山,不包括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等,以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号)为依据,国土资源部门或者相关部门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6.临时占用林地类型划分:
(1)工程施工用地,包括施工营地、临时加工车间、搅拌站、预制场、材料堆场、施工用电、施工通道和其他临时设施用地;
(2)电力线路、油气管线临时用地,包括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
(3)工程建设配套的取(弃)土场用地,包括采石、挖砂、取土等和弃土弃渣用地,以及堆放采矿剥离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压占用地;
(4)工程勘察、地质勘查用地,包括厂址、坝址、铁路公路选址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采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
(5)其他确需临时占用林地的。
三、申请材料
1.使用林地申请表,一式4份(报国家审核的5份);
2.项目前期经费下达文件或资金申请报告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系统共享);
3.选址意见书或用地规划许可证(系统共享);
4.林地证明材料(若权属为国有可不提供,若权属为集体需提供);
5.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2公顷及以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2公顷以下);
6.使用林地现状图,一式4份,比例尺1∶10000(报国家审核的一式5份,比例尺1∶5000);
7.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来源:区林业部门);
8.林业部门审查意见(来源:超过区级权限的项目,区林业部门出具;超过市级权限的项目,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均需出具);
9.森林植被恢复费缴费发票复印件(申请时不提供,会审通过并缴费后提供,提供后方能出证)。
其他材料:
1.若为临时占用林地还需提供:
(1)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单位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其他补偿证明材料;
(2)原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方案或协议。
2.涉及使用国有林场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还需提供:
(1)其所属主管部门的意见材料;
(2)林地补偿协议;
3.属于符合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供:相关规划或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
4.涉及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林地还需提供:
(1)其主管部门或机构的意见材料;
(2)选址可行性及唯一性论证材料;
(3)相关规划或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
5.涉及使用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还需提供:使用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林地因子表(来源:区林业部门);
6.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增加、减少使用林地面积或改变使用林地位置的项目还需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设计变更的批复文件及相关材料;
7.采石场项目涉及使用林地的还需提供:区人民政府确认采石场保留意见材料、采矿权招标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开采方案、复绿方案等;
说明:因林地属自然资源,若对于特殊项目有此清单外的材料要求,林业部门将主动告知应具备的条件和需额外提交的材料。
四、办理时限
15个工作日。
五、办理结果
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临时使用林地审批同意书。
40 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审批
一、实施机构
深圳市、区城市管理局。
权责划分:
市城管局直接管理的7条道路包括:深南路(含深南大道、深南中路、深南东路)、滨河大道、滨海大道、北环大道、笋岗路(笋岗东路、笋岗西路)、南坪快速路(西丽出口—水官高速广场)、丹平快速路;
公园包括:深圳国际园林花卉博览园、东湖公园、中心公园、荔枝公园、儿童公园、人民公园、洪湖公园、笔架山公园、莲花山公园(含彩田公园)、皇岗公园、翠竹公园、梅林公园、大沙河公园、儿童乐园、罗芳公园、深圳湾公园。 涉及公园的,申请人需先取得市公园管理中心的意见(含现场核查)后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市城管局办事窗口递交申请,过后无须再现场核查;
除市城管局直接管理外的,由区城管局管理。
二、办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经主管部门批准开设路口需占用公共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
2.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需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
三、申请材料
情形一 经主管部门批准开设路口需占用公共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申请材料:
1.深圳市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申请表;
2.承诺函;
3.法人证书(系统共享);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系统共享);
5.法人授权委托书(系统共享);
6.办理人身份证(系统共享);
7.现场照片及位置示意图;
8.实施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的管理方案;
9.涉及在轨道交通、燃气等设施控制保护范围内活动的,提供设施管理单位意见或双方签订的保护协议;
10.项目首次前期经费下达文件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系统共享);
11.规土部门路口开设批文和报建设计图(开设永久路口须提供,系统共享);
12.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许可证和报建设计图(开设临时路口须提供,系统共享)。
情形二 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需占用公共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申请材料:
1.深圳市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申请表;
2.承诺函;
3.法人证书(系统共享);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系统共享);
5.法人授权委托书(系统共享);
6.办理人身份证(系统共享);
7.现场照片及位置示意图;
8.实施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迁移城市树木的管理方案;
9.涉及在轨道交通、燃气等设施控制保护范围内的,提供与设施管理单位签订保护协议;
10.项目首次前期经费下达文件或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系统共享);
11.选址及用地预审意见(设计要点)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除法定不用办理用地规划许可的管线类项目外,其他项目均须提供,系统共享);
12.工程规划审查意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线性类项目须提供,系统共享);
13.施工图(市政线性类项目须提供);
14.地界测绘报告(房建类项目须提供);
15.树木权属人意见(其中包含涉及居住小区的树木迁移砍伐公示结果)(涉及非公共城市绿地树木的须提供)。
四、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五、办理结果
城市管理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41 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抽查
一、实施机构
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
二、办理条件
下列建设工程应申报消防设计审核,其他建设工程申报备案抽查:
1.符合下列情形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新建、扩建、改建(含建筑内外装修、用途变更、建筑保温)工程:
(1)建筑总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2.符合下列情形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建筑内外装修、用途变更、建筑保温)工程:
(1)设有上述第一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3)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4)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5)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6)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三、申请材料
情形一 新建工程申请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2.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3.消防设计文件;
4.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含单位法人、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系统共享)。
情形二 改、扩建工程申请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2.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3.消防设计文件;
4.建筑主体取得的消防审批文件或1998年9月1日前的房产证明文件(含符合当时法规的竣工验收文件);
5.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含单位法人、经办人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系统共享)。
四、办理时限
审核:10个工作日。
备案:10个工作日。
五、办理结果
审核: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备案:受理回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违法通知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复查意见书。
42 人防工程方案报建审查
一、实施机构
深圳市、区人防主管部门。
二、办理条件
1.申请自建或免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
2.申请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
三、申请材料
1.深圳市人防工程报建登记表;
2.规划设计要点或用地规划许可证(系统共享);
3.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选址意见书(系统共享);
4.人防工程方案设计文本;
5.免建或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申请(申请免建或易地修建须提供)。
四、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五、办理结果
人防工程建设意见征询单。
43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一、实施机构
深圳市气象局。
二、办理条件
1.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含有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附属工程;
3.设计单位具备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资质;
4.设计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及其他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5.设计中所采用的防雷产品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6.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7.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已完成。
三、申请材料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书;
2.设计人员资格证明;
3.设计单位资质证;
4.防雷装置施工图。
四、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五、办理结果
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44 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审核
一、实施机构
深圳市各区文物主管部门。
二、办理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管理的规定;
2.符合文物保护规划的相关要求;
3.不危害文物本体安全;
4.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形式、体量、色调等须与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相协调;
5.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三、申请材料
1.文物所在街道办提供的申请文书;
2.若是修改后的方案,应提供修改内容列表并加盖设计单位印章;
3.文物影响评估报告(包括对文物周边景观影响和文物安全影响,必要时提供报建工程效果图、视线分析图及施工图等);
4.报建工程平、立、剖面图;
5.1∶500地形图,图上标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以及报建工程与文物保护单位的位置;
6.选址意见书或用地预审意见或规划设计要点或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用地红线图(土地使用证明可通过系统共享);
7.若已公布保护规划,应提供保护规划相关内容的复印件。
四、办理时限
8个工作日。
五、办理结果
关于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批复。
45 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一、实施机构
深圳市各区文物主管部门。
二、办理条件
1.不得危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
2.新建筑物、构筑物的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须与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相协调;
3.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4.应符合已公布的文物保护规划的相关控制要求。
三、申请材料
1.文物所在街道办提供的申请文书;
2.若是修改后的方案,应提供修改内容列表并加盖设计单位印章;
3.文物影响评估报告(包括对文物周边景观影响和文物安全影响,必要时提供报建工程效果图、视线分析图及施工图等);
4.报建工程平、立、剖面图;
5.1∶500地形图,图上标明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以及报建工程与文物保护单位的位置;
6.选址意见书或用地预审意见或规划设计要点或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用地红线图(土地使用证明可通过系统共享);
7.若已公布保护规划,应提供保护规划相关内容的复印件。
四、办理时限
8个工作日。
五、办理结果
关于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
46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一、实施机构
深圳市文体旅游局。
二、办理条件
1.不得危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
2.新建筑物、构筑物的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须与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相协调;
3.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4.应符合已公布的文物保护规划的相关控制要求。
三、申请材料
1.区级文物行政部门申请公文文本;
2.若是修改后的方案,应提供修改内容列表并加盖设计单位印章;
3.文物影响评估报告(包括对文物周边景观影响和文物安全影响,必要时提供报建工程效果图、视线分析图及施工图等);
4.报建工程平、立、剖面图;
5.1∶500地形图,图上标明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以及报建工程与文物保护单位的位置;
6.选址意见书或用地预审意见或规划设计要点或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用地红线图(土地使用证明可通过系统共享);
7.若已公布保护规划,应提供保护规划相关内容的复印件。
四、办理时限
8个工作日。
五、办理结果
关于深圳市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工程设计方案的批复。
47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一、实施机构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办理条件
1.拟设置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布局合理,拟采取的防护措施和管理措施等符合《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的要求;
2.预评价报告格式、内容、评审程序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
三、申请材料
1.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审核申请书;
2.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专业机构出具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成立批准文件或营利性医疗机构商事主体营业执照。
四、办理时限
8个工作日。
五、办理结果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审核意见书。
48 特种设备施工告知
一、实施机构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办理条件
1.施工单位应当取得相应许可;
2.拟施工的特种设备应当由取得许可的制造单位制造。
三、申请材料
1.深圳市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大修告知书;
2.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3.使用单位证明材料(系统共享)。
四、办理时限
即来即办。
五、办理结果
深圳市特种设备施工告知(申报)受理回执。
49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一、实施机构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办理条件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储存方式、设施;
2.项目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3.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如属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新建项目,必须进入经市人民政府确认的化工专用区域;
6.已通过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符合规划要求;
7.下列情形按简化情形办理,其他情形按正常情形办理:
(1)不含化学反应过程的以危险化学品为原料进行物理混合、配制、分装,如油漆、涂料、油墨、胶粘剂及类似制品生产装置(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2)不含原药合成的农药加工、复配、分装,危险化学品提纯等生产装置(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3)已成型或成套设备空气分离装置,包括为特定装置配套的气体分离、气体充装及远程监控现场制氮的装置(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利用现有厂房、库区,调整布局、更新装置(设施)或改进工艺;或利用现有装置(设施),调整生产的品种与原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有害特性属同类或更低的;
(5)已办理相关安全许可手续(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生产企业(项目),在原企业(项目)范围内改建、扩建同类的生产装置;
(6)除剧毒化学品以外的500立方米及以下的储存设施或总面积550平方米及以下的小型仓库;
(7)不涉及储存设施改变或基本不变的,调整或增加储存危险化学品品种的建设项目;
(8)加油站的新建、改建、扩建;
(9)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利用现有厂房、储存设施(场所)调整为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且调整后火灾危险类别与原来保持一致或更低的;
(10)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除上述情形以外且属于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经本局批准的其他建设项目。
8.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不适用简化程序:
(1)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3)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三、申请材料
情形一 正常情形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申请报告;
2.选址意见书或用地规划许可证(系统共享);
3.项目首次前期经费下达文件(系统共享);
4.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5.法人证书(系统共享)。
情形二 简化情形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申请报告;
2.选址意见书或用地规划许可证(系统共享);
3.项目首次前期经费下达文件(系统共享);
4.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5.法人证书(系统共享)。
四、办理时限
正常情形:12个工作日。
简化情形:即来即办。
五、办理结果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告知性备案回执。
50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一、实施机构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办理条件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储存方式、设施;
2.项目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3.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如属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新建项目,必须进入经市人民政府确认的化工专用区域;
6.已通过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符合规划要求;
7.下列情形按简化情形办理,其他情形按正常情形办理:
(1)不含化学反应过程的以危险化学品为原料进行物理混合、配制、分装,如油漆、涂料、油墨、胶粘剂及类似制品生产装置(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2)不含原药合成的农药加工、复配、分装,危险化学品提纯等生产装置(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3)已成型或成套设备空气分离装置,包括为特定装置配套的气体分离、气体充装及远程监控现场制氮的装置(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利用现有厂房、库区,调整布局、更新装置(设施)或改进工艺;或利用现有装置(设施),调整生产的品种与原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有害特性属同类或更低的;
(5)已办理相关安全许可手续(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生产企业(项目),在原企业(项目)范围内改建、扩建同类的生产装置;
(6)除剧毒化学品以外的500立方米及以下的储存设施或总面积550平方米及以下的小型仓库;
(7)不涉及储存设施改变或基本不变的,调整或增加储存危险化学品品种的建设项目;
(8)加油站的新建、改建、扩建;
(9)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利用现有厂房、储存设施(场所)调整为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且调整后火灾危险类别与原来保持一致或更低的;
(10)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除上述情形以外且属于规模较小、危险程度较低和工艺路线简单,经本局批准的其他建设项目;
8.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不适用简化程序:
(1)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3)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三、申请材料
情形一 正常情形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2.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情形二 简化情形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2.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四、办理时限
正常情形:8个工作日。
简化情形:即来即办。
五、办理结果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告知性备案回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