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赢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以及中央和省、市、区的有关工作要求,支持我区建筑工程积极应对疫情带来的生产经营困难,与企业同舟共济、共克时艰、落实“六稳”,支持辖区建筑工程加快复工,高质高效恢复施工。结合盐田实际特制定以下扶持措施。
一、对辖区在2020年3月10日(含)前复工且未发生疫情和安全生产事故的在建工地(含区管项目、市管项目、水务工程项目、交通工程项目),按5000万投资额以下的工地每个工地1万元、5000万投资额(含)以上的工地每个工地2万元标准给予该项目总承包企业防疫物资费用补助。
二、对辖区在2020年3月10日(含)前复工且未发生疫情和安全生产事故的在建工地(含区管项目、市管项目、水务工程项目、交通工程项目)到岗人员,人员在岗1个自然月以上或满29个自然日的,按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交通补助。
三、支持企业以“点对点”接送方式组织员工返深,对企业使用专车从非疫情严重地区接送、招聘员工返岗的,45座(含)及以上的客运大巴按省内1000元/车次、省外3000元/车次标准予以补助,其他客运车型按运送人数比例核准补助。单个工地补助总额不超过2万元。
四、给予支持辖区重点项目复工建设的混凝土供应商、弃土外运企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政府工程招投标中予以优先考虑。
五、符合条件申请补助的项目需于2020年3月20日(含)前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到岗人员情况汇总须于4月20日(含)前提交,具体申报指引由区住房建设局负责制定。
六、工地复工、人员到岗情况、专车接送车次等具体情况由区建设、水务、交通等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核准,各部门须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明确审核意见并反馈,补助资金由区住房建设局统一发放。
七、申请单位在申报、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未按规定发放、拒绝配合监督检查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情况采取追回其违规获得的财政补助资金、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拨付资金、追究其法律责任等措施,并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信用系统。
深圳市盐田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
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