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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 : 2020-03-24 13:28:35 来源 : 深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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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组织实施程序,规范投资行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光明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光明新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光明新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利用区本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国土基金以及其它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三边工程”;

  (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三)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工程监理责任制、项目责任人负责制度,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和审计制度。

  第四条 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发展和改革部门(以下简称新区发改部门)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实施。光明新区纪检监察、财政、建设、规划国土、审计及相关部门按职责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模式

  第五条 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提出单位、项目前期工作单位、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使用单位四者分离的管理模式,以利于整合建设部门在基本建设和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资源,推动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增速提效。

  新区发改部门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划分新区各类项目各阶段的实施主体,并在编制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批复项目各阶段前期工作、下达年度投资计划时明确提出单位、前期工作单位、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

  第六条 项目提出单位主要是指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或办事处;由其依据社会发展和实际需要,提出项目建设建议、项目建设的规模和功能需求并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上报立项申请。

  第七条 项目前期工作单位主要是指新区前期办及办事处;由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从立项到施工图设计阶段管理工作。

  项目前期工作单位主要负责会同项目提出单位,落实建设项目用地手续;组织编制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水土保持、环评、地质灾害评估;组织勘察、设计招标,完成勘察设计(含施工图)及概算编制并报有关部门审批。房建类项目还应负责民用建筑节能审查、人防建设审查、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报批等工作。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主要是指新区建筑工务和土地开发中心及两办事处相应机构,由其承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阶段建设管理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负责组织工程施工、监理等招投标;申报施工许可;承担工程建设过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组织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收集整理工程项目资料及工程建设档案归档工作;组织工程结算、编制竣工决算并申请有关部门进行审计。

  第九条 项目使用单位主要是指新区各职能部门、两办事处或相关机构;由其负责承担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的管理、运营与维护。

  第十条 按项目类型,新区管委会与办事处分别负责以下类型政府投资项目各阶段相关工作:

  (一)管委会负责城市次干道及以上的市政交通项目;高新园区内市政配套设施项目;定位为区级及以上的公建项目(含产业及公共配套设施);覆盖面积5平方公里以上的污水管网项目;二级支流及以上的河道整治项目;由市政府统一部署的大型综合整治、环境提升项目;管委会明确的其他项目。

  (二)办事处负责属地范围内城市支路及以下的市政交通项目(含社区道路);居住地级及以下的公建项目(主要为社会公共配套设施);三级支流及以下的河道、渠道整治项目;产业集聚基地内配套市政设施及相关建设项目;居住地级及以下的同富裕工程;管委会明确的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 对于由管委会各职能部门负责实施的项目,各部门按以下原则进行分工合作:

  (一)对于需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立项、规划、环评等手续的新建、改扩建项目,由新区前期办负责前期工作,建筑工务和土地开发中心负责组织施工;

  (二)对于总投资在500万以下、不需办理规划、环评手续的零星修缮、整治工程,以及专业设备购置项目由新区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使用单位负责前期工作并组织实施;

  (三)因行使城市管理职能而需要组织实施的道路绿化、市容环境提升和市政综合整治项目,原则上由新区城市管理部门衔接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前期工作并组织实施;

  (四)由新区管委会实施的污水和河流治理工程、原水管工程,原则上由新区水务主管部门衔接市水务部门,负责前期工作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由办事处负责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的具体分工,由各办事处参照新区各部门分工合作的基本原则,自行协调落实。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计划建设。

  新区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及实际需要编制。政府投资应当遵循轻重有序、统一安排;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专款专用、合理使用的原则,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第十四条 新区发改部门在下一计划年度开始之前,组织编制年度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新区管委会审议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纳入年度计划的各项目名称、实施主体、建设规模、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和主要建设内容;

  (三)拟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前期费用;

  (四)投资来源,年度融资规模和方式;

  (五)其他应当说明的情况。

  第十六条 根据各项目建设进度,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性质分为续建、新开工、前期三种。在计划编制过程中,应按项目前期工作和施工工作进度,严格执行A/B/C/类和储备类分类标准。其中:

  A类项目为已开工建设的续建项目,或初步设计概算已经审核、在计划年度内符合开工条件的项目;

  B类项目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或项目建议书中明确直接进行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工程的项目;

  C类项目为项目建议书已经批准,或新区管委会已经明确需要建设,须继续完成各项前期工作的项目;

  储备类项目为符合新区发展规划或各类专项规划,但仍需要进一步研究建设时机及规模的项目;原则上,储备类项目应限于大型基础设施、产业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求,项目总投资应以新区发改部门核定的总概算为依据。

  第十八条 在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中应预留相应的资金,作为待安排项目列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待项目符合规定条件时,调整纳入年度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新区发改部门应视计划执行情况,及时制定调整草案,调整具体项目的年度投资计划或类别,报新区管委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新区管委会审议批准后,新区发改部门应当及时向各建设单位发布,并通知其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应敦促相关职能部门加强项目管理、加快推进项目建设。

  第二十一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应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须经申请并批准立项后方可进行建设。立项申请由新区发改部门按照是否纳入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按以下程序审查批准:

  (一)已纳入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且符合立项条件的项目,由新区发改部门审查批准;

  (二)为保证项目的加速推进,部分未列入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但经新区管委会会议纪要明确急需建设的项目,可由新区管委会分管发改部门的领导同意后,批准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并安排必要的前期费用。

  此类项目在下次调整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时,一并申请调整纳入。

  (三)其他未纳入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应在管委会同意调整纳入年度计划后,再行办理立项手续。

  第二十三条 立项申请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次进行下列工作:

  (一) 可行性研究;

  (二) 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论证建设项目的可行性,其工作主要包括论证合理的建设规模,进行项目实施的多方案比较并提出最优方案,根据估算指标计算投资估算并进行项目经济评价等。

  第二十五条 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且其项目建议书达到深度要求的项目,经新区发改部门同意,可以直接进行初步设计并编制项目总概算。

  符合规划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在工程方案相对简单、实施条件相对较好的前提下,经新区发改部门同意,可以不进行可行性研究工作,按规划部门相关许可的要求直接进行初步设计并编制项目总概算。

  第二十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后,报新区发改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一经批准即具约束力,初步设计应按照限额设计的原则,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可研报告批复文件所确定的建设方案编制。

  第二十七条 项目总概算由新区发改部门组织审查,并按照有关项目在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中的情况,按以下程序审查批准:

  (一)已纳入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且审查后的项目总概算控制在年度计划计列的总投资内的项目,其总概算由新区发改部门批复;

  (二)已纳入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但审查后的项目总概算超出年度计划计列的总投资且超出幅度在10%以内的项目,其总概算由新区发改部门报管委会分管发改的领导审核后,办理批复手续;

  (三)未纳入新区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或已纳入年度计划,但审查后项目总概算超出年度计划计列总投资的10%以上的项目,其总概算由新区发改部门汇总上报管委会,调整年度计划后,办理批复手续。

  第二十八条 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一经审定,各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不得突破。确因客观原因需要进行调整的,由新区发改部门审核后,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项目总投资需超过已核定项目总概算10%,且超过金额在200万元以内的,报新区管委会分管发改部门的领导审查批准;

  (二)项目总投资需超过已核定项目总概算10%,且超过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报新区管委会审议。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 由新区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一经批准,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开展预算编制等施工招投标准备工作。但为提高政府投资资金使用效率、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各项目单位在新开工计划下达之前,不得正式挂网进行施工招标;确需提前招标的,应经新区发改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依法发包。具体办法按国家及新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按工程建设进度分期拨付建设资金。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专款专用,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建设资金原则上实行直接支付制度。

  建设单位凭批准立项、下达投资计划和批准开工的有关文件,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以及建设、监理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到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办理付款手续;新区财政主管部门直接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支付建设资金。

  直接支付的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无设计变更、无现场签证管理,但因客观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加,可以进行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具体办法按新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后,应及时完成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工作。具体办法按新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办理产权登记。

  项目使用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于竣工决算编制完毕并经新区审计部门审核后30日内,向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未经产权登记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六条 产权登记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与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建设资金有结余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产权登记后的一个月内将结余资金上交新区财政主管部门。

  

第六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新区发改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并向新区管委会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新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其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新区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和竣工决算的审计结果,对建设、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任何单位、个人和新闻媒体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和建设中的违法行为。

  

第七章  处罚办法

  第四十条 项目单位、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撤消其行政职务,禁止其三年内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的;

  (三)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咨询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预算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禁止其三年内在光明新区范围内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光明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按照审批权限,应当由市发改部门审批的项目,其各阶段审批申报及资金申请工作由新区发改部门统一办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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