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和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工作要求,支持我区企业积极应对疫情,以及由此带来的生产经营困难,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特制定以下措施:
1.支持企业积极应对疫情带来的生产经营困难。及时科学评估、精准施策。对重大事项,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进行专题研究;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导致发生重大生产经营损失的百强企业,予以“一企一策”支持。保障企业用水、用电和用气,督促指导企业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复工复产。
2.加大疫情防控物资企业生产保障力度。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对采购区内企业生产的疫情防控物资产品,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提前支付物资货款;对通过采购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设备有效形成产能的企业,按其采购设备总额的5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支持;防控疫情物资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增加产能的项目,优先纳入技改扶持。
3.鼓励租金减免。对承租区政府、区属国企物业的企业,减免承租企业2个月(2020年2月1日至3月31日)租金;鼓励社区股份公司、工业园区、写字楼业主等各类业主,为延迟复工的企业和租户减免租金,对实际减免租金达100万元及以上的业主,予以实际减免租金总额20%、最高200万元的补贴。
4.加强企业的金融服务保障。全力支持区内重点保障企业,对纳入国家、省、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区内企业、受疫情影响严重的百强企业,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获得银行等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展期视同新增),按其实际支付利息的50%,给予总额最高100万元的贴息支持;申请我区合作担保机构信用担保产生的担保手续费,按其实际支付手续费的50%,予以总额最高20万元的资助。
5.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落实国家、省、市延期缴纳和减免税款的有关政策与规定。对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企业,税务部门为企业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提供便利,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纳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务机关将依法、快速办理;对“定期定额”户,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及时落实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等政策。
6.降低企业用工成本。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缓缴、返还等有关政策与规定;企业对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的职工支付工资待遇,而获得省、市补贴的,按上级补贴企业金额的50%予以补助。
7.支持科研机构、企业开展项目攻关。对在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疫苗、治疗性抗体及抑制剂等预防及治疗药品和诊疗设备开展研发的科研机构、企业,获得国家、省、市扶持的,按照国家、省、市扶持金额的50%,给予最高8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的资助(同一项目获得多级资助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资助);未获得国家、省、市扶持,但其研究成果或产品在我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过程中推广使用的,给予50万元奖励。
8.园区按要求设立临时隔离场所。严格按照《深圳市企业复工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指引》的要求,为企业设立员工餐厅,以及单人单间、相对独立房间作为疫区返岗人员临时隔离场所的园区,对每个单间、独立房间给予园区每天50元补贴。每个园区最高每月5万元。
9.支持物业管理公司落实疫情防控责任。卫生防疫部门以及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业的疫情防控指导。由街道、社区统筹,对工作在一线防疫的物业管理公司的人力、耗材、支出予以一定的补贴;对主动配合政府落实防疫责任的物业方,在上级补贴的基础上,增加50%的补贴。
10.营造良好执法氛围。规范涉企执法检查,强化涉企中介服务行为监管,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疫情防控期间,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履职时,要实行预先提醒、主动指导、及时纠正等措施。
11.强化企业服务。建立区领导走访服务挂点企业机制,切实解决企业复工后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协助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企业开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建立应急公共法律服务机制,对于企业受疫情防控影响造成的合同履行、劳资关系等纠纷,设立服务专线,开展应急公共法律服务。
本政策由龙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和国家、省、市政策重叠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政策申请指南和操作指引另行制定,适用期限暂为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另行研究。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