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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促进企业对接资本市场的若干措施

时间 : 2020-03-24 12:54:06 来源 : 韶关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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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府规〔2019〕14号

  《韶关市促进企业对接资本市场的若干措施》(韶府规审〔2019〕13号)已经2019年9月29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8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韶关市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30日


韶关市促进企业对接资本市场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发展我市多层次资本市场,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鼓励、推动更多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跨跃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经济健康稳定发展,结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9号)及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适用范围

  适用在我市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的股改、挂牌和上市。企业上市指A股(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和境外上市,企业挂牌指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和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

  二、培育上市后备资源

  (一)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

  列入市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主营业务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成长性好,有上市意向;

  2.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无违法违规行为;

  3.列入重点培育类上市后备企业须满足: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企业净利润最近两年累计达1000万元,最近一年达500万元以上;如属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符合科创板上市条件的科技创新型企业,企业净利润要求可适度放宽。

  上市后备企业的申报程序:由企业自愿申报,经各县(市、区)政府办(金融办)审核,送市推动企业IPO进程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市金融局)审定汇总。上市后备企业实行滚动管理,一年调整一次。上市后备企业进行分层管理,其中重点培育类后备企业应定期向市金融局报告企业上市进展情况。

  (二)确定年度重点培育目标。

  按照“培育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工作思路,进行分类指导,对尚未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应引导和推动企业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改制,加强辅导和培育;对已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应指导其进一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优化股权结构,做强做大主业,增强核心竞争力,按照资本市场要求规范运作。各级政府办(金融办)每年4月筛选推荐已与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正式签订上市服务协议且条件较成熟的企业,经市推动企业IPO进程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将其作为下年度重点推进、培育目标,加以重点指导帮扶。

  三、加强行政服务

  (一)建立行政服务“绿色通道”。

  1.提高行政工作效率。本着“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原则,加强行政服务力度。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提供行政“一站式”服务,开辟绿色办事通道,主动对接,简化程序,减少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办事效率。

  2.快速办理用地建设相关手续。对重点培育类上市后备企业改制时需土地供应流转及办理不动产权证的,由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依法为企业办理用地、建设手续及核发不动产权证;对已完成股改的企业,其现有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或房地产在申办不动产权证时,经批准后加快办理用地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对已上市、挂牌企业募集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加快办理报批手续,保证其所需建设用地需要,市发改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应主动提供服务,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3.完善变更补办程序。重点培育类上市后备企业因改制、重组、并购而涉及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或不动产证变更过户且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的,经同级人民政府甄别认定后,可依法直接办理变更手续;因历史原因未办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或不动产证且无争议的,遵照“一事一议”原则,补交相应规费后,依法依规补办权证;改制涉及的本级权限内收费项目一律按最低标准收取。

  4.支持采购企业物资。各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中需使用的设备、材料等物资在招标采购时,我市挂牌、上市公司和上市后备企业能够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同等条件下给予采购选用。

  (二)加大资金扶持力度。

  重点培育类上市企业投资高新技术项目、重点技改项目,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推荐享受国家及地方财政贴息、贷款和科技扶持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培育类上市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协助企业申请国家和省、市科技创新奖励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专项资金、产业结构调整资金等各类政策性扶持资金。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对重点培育类上市企业,在地方权限内给予最大优惠。在产业园区重点培育类上市企业,给予租金优惠。进一步挖掘潜力,降低用电、用气、物流成本。对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收费标准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

  (四)优化企业营商环境。

  对重点培育类上市企业,电力部门要保证其生产用电;对其引进的人才,在落户、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照顾;涉及政府物业资产的,应给予相应的优惠扶持。对损害投资环境和干扰企业正常经营的行为,要快查严办。特别是国家公务员、行政执法人员被举报有上述行为调查属实的,将从严处理。

  落实以上行政服务措施,由企业直接向相关职能部门申报,或报市金融工作局汇总整理后协调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办理。

  四、奖补支持

  (一)上市奖补标准:

  1.企业已制定详细的上市工作计划,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三家中介机构签订正式上市服务协议,完成改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并报广东证监局辅导备案登记,经广东证监局受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对于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因资产重组、账务调整、上市规范形成的新增税收,应按规定征收。为减轻企业改制上市负担,从企业上报广东证监局辅导备案的当年起至上市当年(最长不超过3年),以上一年度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收为基数,按每年新增的企业税收地方分成部分的50%计算补助金额,经同级政府批准后以适当方式由地方受益财政补助给企业,专项用于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支持企业发展。

  3.企业通过辅导验收,向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并获正式受理的,或企业向境外证券交易所提请上市申请材料并被受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4.企业获准首次公开发行并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或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募投项目在韶关地区的,按募投金额给予奖励:募投金额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募投金额1亿元以上至5亿元(含5亿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募投金额5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成功上市的,不受上述募投金额限制,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注册地不在我市,但上市企业的经营主体、上市后募集资金投资额60%以上均在韶关辖区内的,参照境内上市企业按募投金额享受奖励。

  (二)挂牌奖补标准:

  1.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成功挂牌,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创新层的企业再奖励30万元。

  2.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将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并在我市纳税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3.企业在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广东股权交易中心等省内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的:对有限责任公司每家补贴3万元的挂牌费用,对股份有限公司每家补贴6万元的挂牌费用;有限责任公司挂牌后成功完成股份制改造的,每家补贴3万元股改费用;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进行直接融资的,按企业融资金额的1%给予补助,每家补助资金不超过100万元。原有股东增资不列入补助范围。

  4.已领取挂牌奖补的企业,拟在国内资本市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按上述“四、(一)企业上市奖补标准”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不享受在广东证监局辅导备案登记100万元的奖励)。

  (三)申报流程:

  符合上市、挂牌奖补条件的企业应在符合条件成立起一年内向市推动企业IPO进程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金融工作局)提出申请,超过时限的视为自愿放弃,不再受理申请。

  1.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市推动企业IPO进程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2.受理:市金融工作局自收到材料当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做退件处理。

  3.审核:受理后,市金融工作局在1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符合条件标准的准予通过,并列入下一年财政年初预算。

  4.兑付:市财政安排下拨次年项目预算经费后,由市金融工作局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设立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

  (一)市政府设立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按项目进行申报,一事一议予以支持。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首期规模1000万元,对列入我市上市重点培育名单,并已向广东证监局上报上市辅导备案的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增加的聘请中介机构费用,经企业申请获批后予以垫付。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实行滚动管理,后续视实际情况对资金规模予以调整。

  (二)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根据企业股改时确定的股本总额分档垫付:股本总额1亿股(含)以下的,按实际增加的上市费用给予垫付,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股本总额超过1亿股的,按实际增加的上市费用给予垫付,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企业申报IPO材料后1年内成功上市的,按“垫付金额+当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退回至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未通过IPO审核的,仅按“垫付金额”退回,或经同意后按其他方式处理。自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拨付之日起两年内,未申报IPO材料的企业,按“垫付金额+当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息”退回。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退回金额可从上市奖励金中直接扣除。

  (四)市金融局负责在银行开设韶关市企业上市专项扶持资金账户,并做好账户管理、资金申报审核、拨付及收回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六、监督管理

  (一)申请扶持专项资金的企业应据实报送申请资料,对以欺诈手段获得财政奖励资金的,全额追回已取得的财政奖补资金,并对该企业进行取消5年内申请财政支持的资格、通报等处理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于中介机构协助申报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将向相关监管部门通报,依法列入企业失信名单。

  (二)企业因挂牌、上市过程中弄虚作假等被终止挂牌、上市审核或挂牌、上市后被勒令退市的,已经发放的奖补、垫付资金全部予以追回。

  (三)成功上市、挂牌企业享受过市财政奖补资金,在韶关连续经营少于5年(从企业获得最后一笔奖励资金到账之日计算)的,必须全额退还财政奖补资金。

  七、附则

  (一)本措施由市金融局负责解释。

  (二)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本措施的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出台鼓励企业对接资本市场的政策措施。

  (三)本措施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在本措施执行前已上市、挂牌企业仍按《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促进企业上市挂牌若干措施的通知》(韶府〔2016〕8号)各项规定实行奖励扶持。

  (四)此前市政府制定出台的政策和文件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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