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区直属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现将《龙华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
2019年5月14日
龙华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主席令第二十二号)、参照《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18〕120号)、《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龙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适应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要求,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或由其他财政性资金筹集,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和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
上级财政补助资金以及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等,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管理。
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纳入财政部政府性基金目录的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依法设立、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科学论证、绩效优先,公平公开、强化监督,消化存量、严控新增的原则。积极推进“一个部门最多一个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采用多元化的支持方式,主要包括:以奖代补、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股权投资等,积极推进财政扶持方式改革。
第二章 相关部门(个人)职责
第五条 成立龙华区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财政的区领导担任,副组长由资金主管部门分管区领导担任,小组组员由区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组成,小组主要通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履行职责。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区财政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区财政局分管领导担任。
专项资金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区专项资金管理,审定各大类专项资金之间预算调剂、预留经费安排、“一事一议”项目资金安排,审议资金主管部门提交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区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统筹协调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牵头组织和协调工作,牵头制定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二)负责审核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延期、撤销等事项;
(三)负责会同相关资金主管部门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总预算,按程序报批后批复下达;
(四)负责核准同一大类专项资金预算额度内调剂,提出各大类专项资金之间预算调剂、预留经费安排、年度总预算调整方案;
(五)负责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办理资金拨付;
(六)负责监督指导资金主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并视情况开展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七)负责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八)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 资金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管理执行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申请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延期、撤销及专项资金存续期届满或被撤销后的清算等后续相关管理工作;
(二)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规范审批程序,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管;
(三)负责专项资金的年度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负责提出专项资金预算额度内资金调剂方案;
(四)负责专项资金政策宣传工作,向社会公布专项资金的申报条件、申报材料、认定标准、扶持方式、扶持额度等内容,接受咨询,处理质疑或投诉;
(五)负责受理项目申报,制定专家评审制度,建立完善多样化评价方法体系,组织项目考察、评审、审核和公示,提出具体项目资金扶持意见,并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审核意见的合规性和拟资助金额的准确性负责;
(六)分批次下达具体项目扶持计划,负责国库集中支付的授权支付;
(七)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验收,跟踪、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监督和绩效评价工作,并配合区财政部门开展重点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八)负责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开展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九)按规定程序申报上级扶持资金;
(十)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八条 其他部门(个人)职责:区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申报单位)应对申报事项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并配合资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完成相关统计、监督、检查工作,承担专项资金使用责任;受资金主管部门委托的专业机构、中介组织等,按约履责,并按规定做好相关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 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
第九条 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召开。
第十条 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参会人员如下:专项资金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各资金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等。
第十一条 报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的议题及相关资料,由各资金主管部门在领导小组会议召开五个工作日前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章 专项资金设立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专项资金的设立,不得每办理一项工作或开展一项事业设立一项专项资金。确需设立专项资金的,必须具有明确的依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的需要;
(三)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重大决定的需要;
(四)具有明确的主管部门,原则上每个专项资金明确一个资金主管部门,避免多头管理,确需两个或者以上资金主管部门的,应当确定一个牵头部门;
(五)具有明确的存续期限,专项资金首次设立期限不超过5年,确需续期的,每次续期期限不超过5年;
(六)具有明确的管理要求,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资金规模、支持对象、支持范围、支出标准和具体用途等科学、合理,满足预算管理要求和财力保障可能;
(七)符合市场规律,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不得设立专项资金;
(八)不得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用途相同的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按以下程序设立:
(一)区资金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通过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填写《龙华区财政专项资金设立申报表》,以正式文件向区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区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申请进行前置性审核,根据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专项资金的设立依据、规模、期限、具体用途、支持对象、支持范围和绩效目标提出审核意见;
(三)经审核符合设立条件的,由区财政部门会同资金主管部门按程序报批。设立总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专项资金,由资金主管部门分管区领导和财政部门分管区领导审核后,报区长审批,按程序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设立总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专项资金,由资金主管部门分管区领导和财政部门分管区领导审核,报区长审批,按程序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委常委会审议。
设立专项资金应当专题研究,专文申请,不得在其他文件中附带提出设立专项资金的申请。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区资金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对专项资金申报指南(通知)发布、项目申请、受理、评审、验收、中介组织服务、跟踪管理等进行规范,按程序报区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经批准续期的专项资金应当及时修订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资金主管部门应当在存续期限届满1年之前进行绩效评价和专项审计,并将评价和审计结果报区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资金主管部门研究认为专项资金确需续期的,应当在专项资金存续期届满6个月之前按照专项资金设立程序向区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绩效评价报告。区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资金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按照设立程序报批。
第五章 专项资金调整和撤销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应定期进行清理、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财政部门在征求区资金主管部门意见后向区政府提出调整、撤销,或归并、整合的建议:
(一)专项资金设立时的目标任务已完成,或者因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发生变化、目标不符合现实需要或者已不存在的,以及专项资金设立依据已作调整或废止的,应予撤销;
(二)因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率低导致资金主管部门连续两年预算支出进度绩效考核未达标的,或专项资金支出结构不合理、管理不规范且经区财政、审计等部门责成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应予调整;
(三)在监督检查、专项审计或者绩效评价中发现违法违纪问题,或者绩效评价结果与原设立的目标任务差距较大的,应予调整或撤销;
(四)经区财政部门审核、认定,专项资金项目已经常态化、固化成熟,纳入部门预算完全可达到专项资金设立目的的,应予调整或归并。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到期退出制度。专项资金存续期限届满或者在存续期内被撤销的,区财政部门不再安排资金预算,区资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做好专项资金的清理和后续管理工作。
第六章 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任务目标,编制本部门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确定年度资金预算额度、绩效目标、具体用途、扶持对象、覆盖范围、资金分配方式、支出进度计划以及与上年度预算对比调整说明等,纳入单位部门预算报区财政部门汇总。区财政部门按部门预算编制法定程序审核报批。
第二十条 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应提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提前发布申报指南,加大项目储备。各专项资金项目应纳入项目库管理,原则上专项资金预算要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和使用单位。
第二十一条 各专项资金原则上按年初预算额度执行。如需调剂,按以下程序办理:同一大类专项资金预算额度内调剂的,由该资金主管部门提出调剂方案,经分管区领导审批后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核准后进行统筹调剂;各大类专项资金之间预算调剂的,由财政部门根据资金实际使用情况,提出各专项资金之间预算额度调剂方案,报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定。确需动用年初专项资金预留经费的,由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安排方案,报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定。超出专项资金年度总规模的,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二条 加强专项资金结余结转管理。专项资金在计划年度内未使用完毕的,一律作为结余资金由区财政部门按规定收回统筹安排使用。
第七章 专项资金项目管理
第二十三条 资金主管部门应制定发布各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明确资金扶持范围、扶持对象、申报条件、申报程序等。
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位应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自行申请使用专项资金,填报有关资料,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项目计划或者实施方案切实可行,项目预期效益或者绩效目标明确清晰、合理、可考核;
(二)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同一项目确因政策允许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
(三)申报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第二十五条 按照市区统一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快建立统一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嵌入查重和失信核查功能,提高审批效率。
第二十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审核程序如下:
(一)资金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专项资金申请,对申请项目进行前置审核,包括受理申报资料,确认项目主体资格,审核拟资助项目是否符合现行政策,审核申请单位是否就同一个项目重复申请资助,审核项目申报资料完整性、项目合规性和申请资助金额准确性。资金主管部门需及时告知申请单位专项资金申请受理情况,对未通过前置审核,不予受理的项目,予以退回并说明原因。
(二)资金主管部门对通过初审的项目,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或进行现场核查等工作。
(三)资金主管部门对经核查通过的项目,应提出初步资助资金安排计划,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申报单位在财税、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影响资金安全的失信行为的,不予核查通过。具体各专项资金核查内容、流程由其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对已细化到具体项目(扶持对象和金额已确定)的,纳入各资金主管单位部门预算,按部门预算报批程序报区人大审议通过后执行。
对年初预算未细化到具体项目且符合现行政策的专项资金项目,金额在500万以下的,由各资金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分管区领导审定;金额在500万以上(含500万)的,经分管区领导审批后,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定。
第二十八条 对于需要“一事一议”的特殊项目,由各资金主管部门报区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后提请区政府常务会审定立项,资金审批权限按区委区政府议事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于区主办、承办的境内外展会活动经费实行集中统筹管理,各资金主管部门应将展会活动经费纳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提出年度经费预算规模,具体展会活动经费在年度规模内按照程序报分管区领导审批。
第三十条 经区委常委会、区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的经费事项无需再经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
第三十一条 经审批决定予以扶持的项目,由资金主管部门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在资金拨付前,资金主管部门应对具体扶持的项目完成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如与实际资助有不同,由资金主管部门解释。
第三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按资金主管部门要求申请项目验收。
资金主管部门应当明确验收要求、完成时限等,并及时组织项目验收(结题)。项目验收时应当就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和评价。
第八章 专项资金信息公开
第三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资金主管部门应当在统一的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公开以下信息:
(一)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通知),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单位、经办部门、经办人员、查询电话等内容;
(三)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专项资金名称和类别、申报单位名称、扶持金额、项目简介、绩效目标。对未立项的项目申报单位可要求资金主管部门告知不通过的原因;
(四)投诉受理以及处理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内容;
(五)其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专项资金相关信息确因保密需要无法公开的,按照国家保密制度办理。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区资金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区财政、审计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申报单位、专业机构、中介组织及其相关人员在专项资金申报、评审、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资金主管部门将其列入专项资金失信黑名单,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因申报单位虚假申报骗取专项资金的,以及因申报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由资金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收回专项资金。
第三十七条 区财政部门、资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绩效管理
第三十八条 区资金主管部门应当在部门预算编制阶段向区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作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项目运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部门预算批复后,绩效目标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资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绩效目标调整程序有关规定报区财政部门,并说明绩效目标调整依据。
第三十九条 区资金主管部门负责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报送区财政部门,区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再评价或重点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龙华办〔2014〕76号)同时废止。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