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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罗湖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 : 2020-03-23 17:31:29 来源 : 深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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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

  根据深民〔2007〕76号《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区民政局研究制定了《罗湖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罗湖区民政局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一日


罗湖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国家民政部《关于开展养老服务社会化示范活动的通知》(民函〔2006〕48号)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示范活动试点工作的通知》(粤民福〔2005〕4号)精神,按照《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深民〔2007〕76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社会福利社会化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推进我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满足我区广大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为目标,以保障老人群体中的高龄老人(80岁以上)和特殊群体老人(包括分散供养的“三无”老人、低保老人、重点优抚老人,下同)为重点,坚持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化的改革发展方向,积极构建政府主导、社区参与,以居家养老为主体、福利机构养老为重点,多层次、多类型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引入社会资源,鼓励养老服务市场竞争,从而为老年人提供周到、便捷、高效、体贴的专业化服务,不断提高我区社会福利服务的整体水平,促进我区养老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推进我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原则;

  (二)坚持政府购买服务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原则;

  (三)坚持先重点保障老年人中的高龄老人和特殊群体老人,再逐步惠及全体老年人的原则;

  (四)坚持专业化居家养老服务与社区义务服务、邻里互助相结合原则;

  (五)实行无偿服务、低偿服务和有偿服务相结合原则;

  (六)实行统筹规划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原则。

  三、组织领导

  成立罗湖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由康雅丽同志任组长,方海明同志任副组长,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劳动局、区卫生局、区老龄办以及各街道办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负责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日常工作。各街道办事处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指定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本街道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四、服务对象、内容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以家庭为核心,以社区为依托,以专业化服务为主要服务形式,积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充分利用社区资源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以解决其日常生活困难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化服务。我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面向在罗湖居住的60岁以上的老人,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居家养老服务根据老人的实际情况分为无偿服务、低偿服务和有偿服务。无偿服务的对象为具有罗湖区户籍的“三无”老人;低偿服务的对象为具有罗湖区户籍老年群体中的高龄老人、特殊群体老人;有偿服务的对象为有经济来源并需要居家养老服务的老人或者社区居民。

  社区居家养老以“立足社区、面向老人、专业服务”为特点,服务内容主要包括: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服务、日托服务、心理咨询、精神慰藉、临终关怀等。

  五、补助对象及标准

  对具有罗湖区户籍老年群体中的高龄老人、特殊群体老人,政府实行货币化居家养老服务补助。享受补助的条件、标准如下:

  (一)60岁及以上享受低保且生活不能自理(介护,下同)的老人,按人均5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60岁以上非低保对象但生活不能自理老人(介护),按人均3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三)60岁以上分散供养的“三无”老人、低保老人、重点优抚老人按人均3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四)80岁以上老人按人均200元/月的标准给予补助。

  上述标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算。服务补助不以现金方式支付,用服务券代替,只能用于向服务机构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药费或购买其他商品等。

  对于自请保姆(只适应于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和不在罗湖居住(必须在深圳居住)而符合上述补助条件和标准的老人,纳入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对象范围。

  六、服务补助申请程序、审批程序、拨付及结算方式

  (一)申请程序

  符合补助条件的老年人或其亲友,可到老年人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工作站申请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并分别提交如下材料:

  1、60岁及以上享受低保且生活不能自理(介护)老人提交:(1)《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2)《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3)深圳市、区直属医院提供的诊断证明;(4)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2、60岁以上非低保对象但生活不能自理(介护)老人提供:(1)《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2)深圳市、区直属医院提供的诊断证明;(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3、60岁以上分散供养的“三无”老人提交:(1)《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2)所在社区居委会提供的分散供养证明;(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4、60岁及以上享受低保老人提交:(1)《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2)《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5、60岁以上重点优抚老人提交:(1)《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2)重点优抚对象证明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6、80岁以上老人提交:(1)《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所有提交的资料应按A4纸张规格,并真实可靠。

  (二)审批程序

  1、社区工作站初审。社区工作站收到相关申请后,凡申请材料齐备的应予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含公示时间)。可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形式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申请人应予配合。社区工作站需将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监督。经核实无误后,由社区工作站上报街道办事处。

  2、街道办事处复审。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复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复审意见,报区民政部门。

  3、区民政局核准。区民政局收到街道办事处的复审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对同意补助的,发给书面核准通知书;对不同意补助的,书面说明理由。

  自请保姆符合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的老人,每季度由亲友向其户籍所在社区工作站进行申报认定(提供保姆相关用工证明);不在罗湖居住(必须在深圳居住)符合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的老人,每季度本人或亲友向其户籍所在地工作站进行申报认定(提供居住地社区工作站证明)。

  (三)拨付方式。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由街道办发给服务记录本和居家养老服务券。街道办设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专用账户,区民政局每年分两次将补助总额拨付到位。街道办每月及时将辖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的情况汇总(包括核准各类补贴的人数、标准、补助总额等)报区民政局。

  (四)结算方式。每月5日前,补助对象凭服务记录,用居家养老服务券支付服务机构上个月服务金额,在补助标准金额范围内的用服务券支付,超出补助标准金额的由补助对象个人用现金支付。服务机构凭服务记录本和服务券到街道办财务部门(业务部门协助)进行兑换结算。

  对于自请保姆(只适应于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符合补助条件和标准的老人,由其亲友持服务券和社区工作站证明到所在街道办财务部门(业务部门协助)进行兑换结算;不在罗湖居住(必须在深圳居住)符合补助条件和标准的老人,由本人或亲友持服务券和居住地社区工作站证明到老年人户籍所在街道办财务部门(业务部门协助)进行兑换结算。上述两种情况可每季度结算一次。

  (五)管理监督。社区工作站每季度检查一次申请人的居家养老服务记录本,检查补助资金是否用于居家养老服务,并将检查情况报街道办事处。服务对象补助金额必须当月用完,没有用完的下月按上月实际发生金额拨付。

  市、区民政局将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的申请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与监督。如发现有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立即停发并追回已骗取的补助金,同时取消当事人享受补助金的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服务机构和服务方式

  (一)服务机构。1、各类社会福利机构;2、经卫生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和社区健康服务中心;3、经民政部门登记的街道社区民间组织(社区服务社);4、经工商部门批准注册的家庭服务行业协会会员单位。

  (二)服务机构的确认。鼓励上述服务机构聘用社会工作、老年医学、护理学、心理学、营养学、管理学等方面的专业人才为老年人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由区民政局和街道办列出本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名册。社区工作站应将名册予以公布,供服务对象选择。

  (三)服务方式。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可独立为社区有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的老人提供服务,也可采取和其它服务机构合作的方式为社区老人提供服务。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并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服务对象在民政部门和街道办确认的服务机构中自行选定服务机构。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可自行选择解决方式,如双方协调解决、或者向辖区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八、资金渠道

  我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资金来源由市福彩公益金、区财政、社会和个人共同筹集。具体资金渠道如下:

  (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由市福利彩票公益金承担。

  (二)区财政对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进行配套资助。同时,承担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相关的管理、监督、评估等工作经费。

  (三)补助对象超出补助额度部分的服务费用,由补助对象个人支付。

  (四)动员和吸纳民间资本投资兴办居家养老服务事业,鼓励单位、个人对养老服务业的慈善捐助,促进投资主体、投资方式多元化发展。

  九、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居家养老服务是融社区服务和社会福利于一体的社会化服务工作,是一项长期发展的重要业务,也是一项全新的工作,代表着社会化养老服务的发展方向,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区民政局负责做好全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整体发展规划和具体方案,综合协调和监管工作;各街道办要设立专用账户,配备工作人员,严密组织,严格把关,社区工作站和社区居委会要积极配合,全面落实该项工作。

  (二)加强宣传发动。加强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宣传力度,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行宣传报道,营造社会敬老、社区助老、家庭养老的良好风气;加强理论研究,重点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立、服务的产业化发展、服务质量评估体系的建立、服务管理和运行机制、社区服务资源整合等问题的研究探讨,为实际工作提供理论支持。

  (三)加强管理监督。各街道办为社区服务社的业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能作用,组织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要严格把好补助对象资格的审核关,督促社区工作站对补助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确保补助对象准确无误。要加强对服务机构的监督,对服务质量进行适时评估,确保居家养老服务的规范和质量,保证该项工作的健康发展。

  要建立对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对象的动态管理机制,随时调整补助对象。要加快我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工作,逐步实现全区网络化覆盖,建立全区老年人信息档案,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和为老服务水平。

  (四)加强经验总结。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是我区开展社会福利社会化改革的一种新探索,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及时总结经验,研究在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提出有效对策和措施,以推进我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健康发展。

  十、其他事项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2006年4月20日印发的《罗湖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试行)自本方案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附件:1、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

  2、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核准通知书;

  3、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不予补助核准通知书;

  4、深圳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记录本(样本)。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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