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人社发〔2020〕1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20〕28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全力确保重点企业复产用工,现就疫情防控期间我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领职业介绍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疫情防控期间,为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城乡运行必需(供水、供电、油气、通讯、公共交通、环保、市政环卫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供港供澳以及特殊情况急需复工的五类企业(具体名单由市疫情防控指挥部门确定)成功介绍新员工,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已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或人力资源服务登记备案;
(二)介绍的新员工与企业已签订劳动合同,并已缴纳1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的;
(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报补贴时,介绍的新员工仍在岗工作。
二、补贴标准
每介绍1名符合条件的新员工,按400元标准给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职业介绍补贴。
三、办理流程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补贴,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
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社会统一用户管理系统进行单位注册立户。
2.注册立户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登陆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补充完善单位基本信息,填写补贴申请信息、打印申请表等,并按要求上传材料和点击确认补贴申请即可。
(二)受理审核
1.注册地的街道行政服务大厅服务窗口收到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上报的补贴申请后予以受理并进行形式审查,申请资料完备、符合法定形式的,服务窗口应予以受理。
因申请单位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服务窗口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补正材料。申请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2.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自收到服务窗口上报的业务单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实行初核、复核两级制度,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人承担复核。
审核结果由街道行政服务大厅服务窗口或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知申请单位。审核未通过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不予通过通知书》。
(三)信息公示
审核完成后,在工作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办事服务窗口或者区(新区)人力资源局(统战和社会建设局)网站公示申请人员名单、补贴项目、拟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7天。公示后无异议的,视为复核通过;公示后有异议的,由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调查,作出复核决定。复核通过的给予支付。
因被五类企业录用多个员工导致工作地不一致的,由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的办事服务窗口或者区(新区)人力资源局(统战和社会建设局)网站负责公示。
(四)补贴拨付
公示通过,受理地辖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程序将补贴拨入申请企业的银行账户,从受理地辖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申请材料
以下材料需按照要求扫描原件后上传,签名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
(一)《深圳市人力资源机构服务五类企业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原件加盖单位公章,见附件)。
(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单位银行账户确认证明书》。
(四)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办人员身份证。
(五)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出具业务经办委托书(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六)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委托招聘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介绍员工成功后企业的支付款凭证。
(七)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五、申请时限
符合条件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自行申报,疫情解除三个月后停止申报。
六、相关要求
市、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共同做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贴资金;对违反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的,将追回骗取、套取资金,并将有关情况录入我市信用征信系统,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