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房改办〔2003〕14号
各区、县级市房改办,市直各单位房改办,中央及外地驻穗各单位房改办: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职工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管理,确保住房货币补贴资金规范运作,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03〕18号)和《财政部建设部关于抓紧落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18号)及省、市住房货币分配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构调整和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国务院、省、市住房货币分配的有关政策管理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凡经审核(备案)实施住房货币分配方案的单位,应及时报送《广州市个人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经市房改办核查后办理单位和职工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开户登记(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报市财政局,落实资金后才能办理开户手续),以安全、方便为原则,凭经市房改办审核的《广州市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开户登记表)、《广州市住房货币补贴资金汇储清册)在市房改办委托的承办银行内,自主选择银行办理住房货币补贴资金账户的开户手续。省属单位按省房改办、财政厅的规定办理。
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货币补贴资金,按照住房货币分配政策规定进行专户管理,由市房改办在各承办银行分别设立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归集专户,在专户下开设单位账户和职工个人账户。每个单位只可在一家银行开设住房货币补贴资金账户,每名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货币补贴资金账户。
三、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包括一次性补贴或按月补贴),应在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存入市房改办在承办银行开设的单位和职工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归集专户内,并由承办银行记入单位账户和职工个人账户,三级账户要一致,不得扣压、滞留、挪用。
四、对新录用的职工(含调入本市的职工),应及时填写《广州市个人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到市房改办办理职工住房货币补贴资格审核及办理开户登记手续(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报市财政局,落实资金后才能办理开户手续),并持《广州市住房货币补贴资金汇储清册》到承办银行办理职工个人账户的开设手续。
对市内调动工作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单位应当自调离手续办结或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承办银行办理职工住房货币补贴资金账户转移或封存手续。
五、单位合并、分立、重组、撤销、关闭、解散、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形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到市房改办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或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市房改办的审核文书到承办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货币补贴资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对已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单位,因经济效益不好,缴存职工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确有困难的,经职代会(或其它民主形式)审议通过后,经市房改办备案,可以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继续缴存。
六、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全部进入市房改办和银行的电脑管理,自存入职工个人住房货币补贴资金账户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息。
当年缴存的住房货币补贴资金暂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上年结转的住房货币补贴资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息。职工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存款利息每年结算一次,转入职工住房货币补贴资金本金内,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
七、纳入银行归集专户管理的职工住房货币补贴资金本息均归职工个人所有,根据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广州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穗府〔1998〕21号)规定发放的职工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八、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货币补贴资金,从下列渠道列支:
(一)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市财政局《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补贴资金审核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穗财综〔2002〕1355号)规定,按以下顺序审核安排资金支出。
1.单位住房基金;
2.职工福利基金;
3.事业收入;
4.其他收入;
5.财政安排(预算内、外资金)。
(二)自收自支单位和企业
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列支渠道:
1.单位住房基金(除按规定留足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外);
2.企业成本(费用)。
九、承办银行应定期向市房改办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接受市房改办的监督。
十、承办银行应向职工发放缴存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的有效凭证,职工凭《住房货币补贴专用对账簿》或查询卡可以随时在归集银行查询本人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的缴存、提取情况。对住房货币补贴资金账户内的储存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承办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房改办申请复核。承办银行、市房改办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十一、承办银行在办理住房货币补贴资金业务时要严格遵守国家、省、市住房货币分配的有关政策规定,遵守与市房改办签订的《委托承办住房货币补贴金融业务协议书》,做好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的管理工作,努力完善职工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管理运作和内部监督机制。
十二、各单位在申报、审核、发放住房货币补贴资金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弄虚作假。职工有权检举、揭发、控告挪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的违规行为。
十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关于住房货币分配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穗房改办〔2001〕10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