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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办理程序》的通知

时间 : 2020-03-20 16:54:43 来源 : 湛江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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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人社函〔2010〕4819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

办理程序》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以下简称《意见》)文件的要求,为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工作,规范办事程序,我们制订了《广东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办理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广东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审核办理程序


  一、县(市、区)(不设县的东莞市、中山市由市,下同)国土资源部门联合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发布征地听证公告,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数、保障标准、费用筹集办法、对象名单确定办法等情况纳入听证告知书(格式见附件1)的内容。被征地单位提出听证申请后,国土资源部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共同组织听证会。

  二、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在发出听证告知书之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征地基本情况(格式见附件2)。由征地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征地项目涉及行政村基本情况(格式见附件3)。

  三、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在听证会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报送听证会形成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听证的笔录、纪要等材料;同级人民政府依据这些材料出具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数、费用项目和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已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或放弃听证)等程序的书面说明(格式见附件4)。

  四、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在听证会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征地所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情况告知用地单位。用地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将所需单列计提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省重点项目可按每亩2000元的标准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押金)预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同时及时将划款的银行凭证(复印件)送相应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以缴纳押金形式办理征地社保手续的,用地单位按照规定格式向征地项目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做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书面承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再按照规定格式于5个工作日内提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承诺书(见附件格式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用地单位可以共同出具或分别出具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承诺书。

  五、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应在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押金)全部预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过渡户”的5个工作日内,以正式函件形式连同申报材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需报省政府批准征地的项目直接出具审核意见,对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征地项目,以正式函件形式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七、项目征地报批手续获批准后,以缴纳押金形式办理征地社保手续的用地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将按规定计提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冲减预存押金后),一次性全额存入征地项目所对应的财政专户。项目征地未获批准的,押金一次性全额退回用地单位。

  八、被征地单位在项目批准后,及时组织村民(股东)大会或村民(股东)代表大会对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的对象具体名单进行讨论,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和公示。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积极协助被征地单位妥善确定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的人员名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被征地单位提交的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对象名单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公示7天(格式见附件6);在公示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公示原件及公示结果说明(格式见附件7)报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同时,将核准结果反馈给被征地单位。

  九、《意见》印发前已缴纳押金的项目,在项目获批准后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当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最低缴费标准,在5个工作日内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进行测算,并将测算结果告知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单位。用地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将根据项目征地后应纳入养老保障人数和按照当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个人最低缴费标准应缴纳15年的数额所需单列计提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一次性全额存入征地项目所对应的财政专户。


附件1.jpg附件1-1.jpg附件2.jpg附件3.jpg附件4.jpg附件5.jpg附件5-1.jpg附件6.jpg附件7.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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