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
登记办法的通知
民发〔2009〕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已经2009年3月2日部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
民政部
二〇〇九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