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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

时间 : 2020-03-19 16:05:30 来源 : 广东省司法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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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加快推进法律普及和法律服务进村(社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创新基层治理,根据省委常委会2014年工作要点,现就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精神,以构建法治广东、和谐社会为目标,建立完善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大力推进法律服务进城乡社区,切实增强广大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法律意识,促进村(居)委会民主决策,依法办事,引导群众通过合法途径表达利益诉求,解决矛盾纠纷,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基层和谐稳定,进一步推动法治广东建设。

  (二)基本原则

  1.党委领导,协同推进。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政府负责,人大监督,各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明确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责任,组织引导社会力量,依托法律专业人才开展法律服务进村(社区),为基层组织和干部群众提供法律服务。

  2.促进法治,服务民生。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融于基层治理的各个方面,满足群众对法律知识和法律服务的基本需求,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3.因地制宜,分步实施。广大农村尤其是欠发达地区是推进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重点区域。各市可结合实际,采取适合的方式推进工作。全省分步组织实施,先试点总结经验,然后全面推开。

  (三)主要目标

  1.法律服务在全省实现全覆盖,群众不出村(社区)即可享受到法律服务,困难群体能够及时得到法律援助,群众对法律服务的满意度不断提高。

  2.基层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显著增强,逐步养成知法守法、依法办事的良好习惯,能够自觉通过合法途径反映利益诉求,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合法权益。

  3.基层自治管理明显改善,形成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理村(社区)公共事务、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维护村(居)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的新格局。

  二、人员配置和工作职责

  (一)人员配置要求

  1.我省范围内的执业律师、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可以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由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相关遴选制度,并组织培训。

  2.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统筹本地区的法律服务人才资源,指导县(市、区)建立完善向律师事务所购买服务有关制度,律师事务所统筹安排所属律师担任对口村(社区)的法律顾问,确保每个村(社区)配备1名。可以向本地律师事务所购买服务,也可以向省内其他地区的律师事务所购买服务。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承担的法律服务工作数量和难易程度,自主决定与高等学校及法律志愿服务组织合作,聘请高等学校法学教师、法学专业高年级学生和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司法系统退体人员等参与法律辅助服务工作。

  3.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应在合适的范围内公布有关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基本信息和近年来的业绩、信誉等情况,充分听取其服务的村(居)委会及群众的意见,由村(居)委会与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双向选择。双向无法选择时,由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公平合理和节约成本原则配置确定,签订聘用合同。

  4.为保证法律服务全覆盖,欠发达地区可采取I名律师担任多个村(社区)法律顾问或者1个律师事务所对应多个村(社区)的办法进行配置,但1名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村(社区)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个。同一个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村(社区)之间出现利益冲突时,法律顾问应当回避,由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协调村(居)委会聘请其他律师事务所和律师。

  (二)工作职责

  1.为村(社区)治理提供法律意见。协助起草、审核、修订村规民约和其他管理规定。为村(社区)重大项目谈判、签订重要经济合同和其他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协助村(社区)处理换届选举中的法律问题。

  2.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为群众解答日常生产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群众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接受群众委托代为起草、修改有关法律文书和接受村(居)委会或群众委托参与诉讼活动应酌情减免服务费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3.开展法制宣传。定期举办法制讲座,普及日常生产生活涉及的法律知识,增强基层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帮助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依法办事、依法维权。

  4.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应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邀请,可以参与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为调处医患、交通事故、征地拆迁、劳资、环境保护等引发的矛盾纠纷提供法律意见。

  三、工作要求和评估制度

  (一)工作要求。村(社区)法律顾问每个月至少到村(社区)服务累计8小时,每个季度至少举办1次法制讲座。对村(居)委会和群众提出的具体法律服务需求应及时回应,对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或涉及村(居)委会、群众重大利益的事情,应及时到场或通过其他方式提出法律意见。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应及时记入工作台账,作为评估的重要依据。提供需另行收费的法律服务,须报县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各村(社区)要在合适位置设置公示栏和便民信箱,公布法律顾问的姓名、职责、联系方式、驻点时间等。

  (二)建立评估制度。省司法行政部门应分别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实施方案。每年由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进行评估。通过检查工作台账、听取村(居)委会和群众意见等形式,对按工作职责要求完成任务的,提出继续聘用的建议;对出色完成任务的,可以采取以案定补等形式给予适当奖励;对没有按工作职责要求完成任务的,由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及时提出改进意见,视情况提出不再继续聘用的意见。

  四、分步组织实施

  (一)先行试点(2014年5月—12月)。粤东西北地区12个地级市各选择2个县(市、区)开展试点,珠江三角洲地区各地级以上市全面推进,着力打造一批样板,为全面推开积累经验。各地已开展法律服务进村(社区)工作的,继续探索完善,总结提高。省适时召开现场会,总结推广经验,完善推进办法。

  (二)全面推进(2015年1月—10月)。在全省全面推进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形成一整套比较系统完备的工作程序、工作规范和评估标准。

  (三)总结提高(2015年11月)。召开全省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会议,总结经验,查找不足,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推进我省基层社会治理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

  五、健全工作机制

  (一)建立培训制度。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部门每年要通过集中培训、分散培训、网络培训等不同形式组织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国家政策、社情民意及相关法律业务的培训,增强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每年组织培训不少于1次,要将参加培训情况作为是否继续聘用村(社区)法律顾问的重要依据。省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完善工作规范。省司法行政部门要建立村(社区)法律顾问行为规范、工作日志、工作台账、服务标准和工作评价机制,制定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参与处置群体性敏感性案件和村(社区)换届选举等方面的工作指引和规范,明确工作负面清单。

  (三)建立分片对口支援机制。珠江三角洲地区应加大对欠发达地区人才对口扶持力度,建立分片对口支援机制。要制订措施,鼓励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等地的律师事务所安排一定比例律师赴欠发达地区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

  (四)实行辖区负责制。各地级以上市要统筹协调,建立完善本辖区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机制,指导县(市、区)完善法律服务对口支援、法律志愿服务制度。鼓励珠江三角洲地区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到欠发达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欠发达地区律师较少的县(市、区)要通过财政补助等方式加强国资律师事务所建设,培育法律志愿服务组织,引导法律服务人才有序流动。

  (五)建立网络平台。省司法行政部门要建设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将村(社区)法律顾问定期服务与在线服务结合起来,通过网络平台实时反映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基本信息和工作情况,实现信息化管理和服务。要加强“12348” 法律服务热线平台基础设施建设,使“12348”法律服务热线成为群众法律咨询、宣传法律知识、疏导群众情绪、指导群众依法维权的综合平台。

  六、强化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社会体制改革专项小组统筹指导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各级组织、宣传、政法、社工委、民政、教育、财政、农业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乡镇(街道)党委、政府负责协调和落实各项工作任务,村(居)委会积极配合,形成推动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合力。

  (二)加强经费保障。建立政府购买服务与适当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公益性服务进行经济补贴的经费保障机制,给予每个村(社区)每年不少于1万元经费支持,珠江三角洲各市由本级财政负责,其他各地级市实行经费省市共担,其中省财政负担50%,地方财政负担50%。地方各级财政分担比例由各地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2014年,省财政对欠发达地区的试点村(社区)给予经费支持;2015-2017年,省财政对欠发达地区的所有村(社区)给予经费支持。经费由县(市、区)党委、政府统筹使用,根据司法行政部门的具体意见,直接补助至村(社区),由村(居)委会按照购买服务的方式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协议。要规范经费使用,加强监督检查,各级财政、审计部门每年3月底前对本级上一年度专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和财政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三)加强评估检查。各级人大要把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纳入对各级政府依法治理和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内容。司法行政机关每年要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参与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同级组织、宣传、政法、社工委、民政、教育、财政、农业等相关部门配合,检查结果要及时向同级政府及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报告。

  (四)加强典论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及互联网等媒体深入宣传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引导全社会形成学法、用法、守法的风气,为建立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营造良好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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