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放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
专项审查审批工作的通知
粤建市函〔2012〕622号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根据省政府令第169号要求,我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审批下放到工程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8月6日起,我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由工程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批复。
二、审查工作仍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现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要点》和《广东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施细则》。审查专家从我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专家委员会抽取。
三、为便于及时掌握情况,通过超限审查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须在7个工作日内报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备案。
四、备案资料包括:
1、《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书面和电子文档各1份;
2、专家审查意见(含专家签名表)1份。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O一二年八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