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水利工程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规定》的通知
各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局直属单位:
为加强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规范施工图的审查工作,我局对《佛山市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规定》(佛市水务〔2011〕32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佛山市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暂行规定同时废止。在实施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佛山市水务局
2013年10月11日
佛山市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规范施工图的审查工作,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广东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认定标准(修订)》(粤水建管〔2010〕24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水利工程项目,应当进行施工图审查。
(一)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需报市级及以上发改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
(二)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使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专用章的;
(三)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由区发改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概算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不含征地、拆迁费用)的;
(四)概算投资额低于上述标准的水库除险加固工程;
(五)初步设计审批文件中明确要求进行施工图审查的。
第三条 应当进行施工图审查的水利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图审查:
(一)属于抢险救灾等应急工程的;
(二)初步设计审批文件中明确要求不需进行施工图审查的。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市水利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施工图审查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施工图审查是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接受项目法人委托,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中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强制性标准、初步设计批复执行情况等进行独立审查。
第二章 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
第六条 审查机构资质要求及可承接业务范围:
(一) 审查机构的申请、认定由市水务局负责。
(二) 审查机构资质要求:水利工程设计行业(或专业)资质乙级及以上的设计单位。
(三)审查机构可承接业务范围:
(1)具有水利行业资质甲级的设计单位可以承接所有类型和等级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业务。
(2)具有水库枢纽、引调水、灌溉排涝、河道整治、城市防洪等类型的专业资质甲级的设计单位可以承接所具备类型所有等级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审查业务。
(3)具有水利行业资质乙级的设计单位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所有类型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业务。
(4)具有水库枢纽、引调水、灌溉排涝、河道整治、城市防洪等类型的专业资质乙级的设计单位可以承接所具备类型中型及以下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图审查业务。
(四)审查机构信用管理:审查机构须办理《佛山市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诚信手册》并进行年审。
第七条审查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审查人员分为主审人和参审人,审查人员不应少于7人。审查人员均应具有独立工作能力,并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熟练掌握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强制性标准、规范;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年龄最高不超过65周岁。
(二)具有水利行业(或专业)资质甲级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主审人应当具有10年以上设计经历,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主持过水利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参审人应当具有8年以上相关专业设计经历,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参与过水利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以上项目不少于3项,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具有水利行业(或专业)资质乙级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主审人应当具有10年以上设计经历,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主持过水利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参审人应当具有8年以上相关专业设计经历,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参与过水利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以上项目不少于2项,或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章 审查内容和审查程序
第八条 审查内容:
(一)工程构筑物和机电设备的安全性审查;
(二)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和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强制性标准;
(三)是否按照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包括批复的设计变更)进行施工图设计;
(四)施工图是否达到深度要求,以满足施工需要;
(五)施工图设计在实际施工中的可行性,是否确保施工工序的正常进行和工程质量;
(六)施工图是否切合实际需要;
(七)勘察设计单位和勘察设计人员承揽任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资质要求。
第九条 施工图审查方式采用委托审查。由项目法人确定审查机构,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有隶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第十条 项目法人与具有相应资格的审查机构签订合同,明确审查的内容、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审查期限和费用等。
第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时限在合同中约定,通常不超过下列时限:大型工程为15个工作日,中型及以下工程为10个工作日。重大及技术复杂、或需要进一步查勘、论证分析的建设项目审查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二条 施工图编制完成后,项目法人应备齐以下资料送交审查机构。
(一)完整的施工图纸(一式两份);
(二)工程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和初步设计报告及附件;
(三)工程勘察成果报告;
(四)施工图设计说明书、计算书;
(五)建设项目设计合同复印件;
(六)与施工图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对本规定第七条审查内容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编写《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连同经审查机构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一式两份)提交给项目法人。审查合格书应有项目主审人及各专业参审人、审查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审查机构公章。
(二)对本规定第七条审查内容审查总体合格尚需补充完善的,审查机构应出具书面审查意见说明需要补充完善内容,由项目法人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补充资料送原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审查的,按第十三条(一)款办理。
(三) 对本规定第七条审查内容审查不合格的,审查单位应出具书面审查意见说明不合格的原因,并将所有送审材料退回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通过审查的,按第十三条(一)款办理。
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或勘察、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如有重大分歧时,应首先与审查机构协商解决。必要时可由项目法人向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由该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做出复查结论。
第十五条 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水利工程项目,项目法人不得进行工程施工招标。已通过施工图审查的水利工程项目,项目法人应及时填写《佛山市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连同审查机构出具的《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报送初步设计报告审批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 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修改的,项目法人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发生的设计变更,按《广东省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第四章 审查责任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对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其审查质量负责,各专业的审查人员承担相应责任,但不代替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勘察、设计责任。
第十九条 施工图经审查出具合格书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造成质量事故的,造成损失的,依法对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擅自施工的,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 审查收费
第二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中介服务收费,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定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施工图审查费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为基准计费,其收费标准不高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6.5%。审查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
第二十二条 接受委托的审查机构收取的施工图审查费已包含重新审查费用,本规定第十三条中施工图重新审查不再另行付费。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第十四条组织专家复查费用,执行《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的通知》(计价格〔1999〕1283号)附件三工程咨询人员工日费用标准。复查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妥善保管施工图审查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文件资料,并按档案管理要求存档。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佛山市水务局。
第二十六条 《佛山市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规定》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佛山市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佛山市水利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
(附件内容请登录佛山市人民政府网站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