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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时间 : 2020-03-12 11:18:44 来源 : 珠海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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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建设优美、整洁、文明的城市工作和生活环境,建立和规范门前三包责任制,维护公共秩序,提升城市形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建成区临街的单位、商户、住户(以下统称为责任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责任人对责任区范围内环境卫生、绿化美化、市容秩序承担管理和维护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指导、检查、监督和考评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是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居委会协助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工商、交通、卫生、环保、规划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门前三包的具体内容为:

  (一)包环境卫生。负责做好责任区范围内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保持责任区内地面无纸屑残渣、废弃包装物、瓜果皮核、明显痰迹等污水污物,实行垃圾分类收集;盛放废弃物设施应置于店内,不准摆放在门前三包责任区内;墙面、门(橱)窗、广告无积尘破损;公共设施整洁。

  (二)包绿化美化。负责维护好责任区范围内的自种花草、树木及绿地生长良好,修饰整齐;制止攀折或损害花草、树木、花坛和刻划树干等行为,严禁占用绿地;保持地面、路面、缘石、台阶、坡道、挡墙、栏杆、灯杆等市政设施的完好;建(构)筑物外墙立面要保持清洁、美观,设置檐棚、遮阳布、灯饰、霓虹灯、广告、招牌或开业、庆典需要在门前摆放花篮、花盆等物品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三)包市容秩序。负责维护好责任区范围内的市容秩序以及经营秩序,任何经营性商品摆放不得超出门闸以外,饮食行业不得超出门闸设台经营,禁止和制止在门外违章堆放杂物、乱停放车辆、乱张贴、乱搭建、乱钉挂等影响市容环境和阻碍公共交通等行为。

  第六条 门前三包责任人按下列原则确定:

  (一)道路两侧的门前三包由建筑物产权人负责;产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经营门店由经营者负责,没有经营者的,由产权人负责。

  (二)集贸市场的门前三包由市场经营者负责。

  (三)建筑工地的门前三包由建设单位负责。

  (四)住宅小区的门前三包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产权人承担,居委会负责协调。

  (五)停车场的门前三包由经营者负责。

  第七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的范围是指责任人临街建(构)筑物前的地面、墙面、空间整体周边环境。前后为自责任人建(构)筑物墙基至道路路缘石(边线),左右至相邻人墙体。

  责任区范围不明确的,由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告知责任人。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辖区内自行车的停放点进行科学划定。

  第八条 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便民、利民、不扰民的原则,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结合各区域实际,划定一定区域,安排摊贩集中摆卖,规范管理。

  第九条 对门前三包责任区的养护作业实行自我养护和委托养护相结合的制度。实行委托养护的责任人,应支付养护费,由辖区居委会负责统一收取,委托专业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或聘用专人负责养护。

  第十条 对门前三包责任区的养护作业,按照谁收费谁服务的原则,由收费单位负责。对无主责任区的养护作业,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核清面积,报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经费由市、区财政部门解决。

  第十一条 环卫作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公共场所、街区道路以及公共厕所、公共储(化)粪池,公共垃圾设施等公共卫生设施的清扫保洁工作。

  第十二条 责任区内产生的垃圾应当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卫作业单位负责清运。责任人应当与环卫作业单位签订清运合同,交纳清运费。责任人为物业服务企业的,清运费由环卫作业单位向物业服务企业收取。

  第十三条 责任人对他人违反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行为负有劝阻和制止的责任。经劝阻和制止无效的,责任人可报告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与责任人签订门前三包管理责任书,并负责监督执行。责任人发生变动的,应当重新签订门前三包管理责任书。

  第十五条 建立门前三包责任制检查考评制度,实行分级考评制。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全市的考评;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考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居委会的考评并建立每日巡视检查制。

  考评办法和检查评比标准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快速反应和处理机制,受理并处置违反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行为。

  第十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奖惩制度,对成绩突出的管理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善的管理单位,依法实行问责。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一)责任人在责任区内的生活垃圾,没有及时清洁、收集及运送到指定的垃圾堆放点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责任人在公共场所、公共垃圾设施内焚烧垃圾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责任人在责任区的建筑物不能保持整洁、美观,影响市容市貌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责任人在责任区的建筑物外墙、公共设施上乱写、乱画、乱贴(挂)标语、招牌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责任人因生产、装修房屋等原因产生的垃圾、污泥没有及时清理,而随意占用公共通道、路面、空旷地、草坪堆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责任人开业、庆典时摆放的花篮、花盆等物品没有报批,或者超过批准摆放期限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责任人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封闭公共设施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责任人未经批准,在公共场地摆设摊挡或堆放杂物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对不按规定超出门店外占地经营的,责令改正并处于没收商品的处罚。

  违反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其它行为,按照《珠海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8月1日施行的《珠海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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