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韶关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十二届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韶关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
奖励政策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鼓励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妥善解决我市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的现实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省政府《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粤府办[2009]129号,以下简称《办法》)和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粤人口计生委[2010]4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关于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生奖励政策的要求,用3年左右的时间解决我市城镇居民计生奖励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我市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制度的落实,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方案公开、程序公开、对象公开、标准公开,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二)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把落实奖励政策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结合起来,一并进行。
(三)严肃政策、维护稳定的原则。维护政策的严肃性,加强奖励金的监督管理,严格奖励对象资格审核,认真处理好涉访涉诉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三、奖励对象条件和范围
(一)历年对象:
第一类,本市户籍城镇居民中,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在单位办结退休手续时,未享受退休金加发5%(按工资100%发给退休金的除外)或退休时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补助的人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或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2、终身没有生育也没有收养子女的。
第二类,本市户籍城镇居民中,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无单位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无业、下岗失业人员等),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
1、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或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2、终身没有生育也没有收养子女的;
3、未享受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或补助的。
(二)新增对象:
指本市户籍城镇居民中,自2009年1月1日起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其中,2008年12月31日之前办结退休手续,但2009年1月1日之后方才达到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即提前退休的人员,已享受奖励的不再奖励,未享受奖励的纳入本方案奖励范围。
新增对象仅限于独生子女父母。根据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条例适用问题的答复》(粤常法函[2009]101号)精神,“独生子女”是指父母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该子女既没有同胞兄弟姐妹,又没有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也没有收养的兄弟姐妹和与其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简称“四无”)。
子女数的认定,以子女同时存活过为准计算生育子女数。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的,不适用本方案,按《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粤人口计生委[2009]21号)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四、对象资格确认
奖励对象资格确认后,市、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将奖励对象名单在同级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人口计生网、村(居)委公示不少于10天,接受社会监督。
因居住在外地或健康原因等正当理由,不能回户籍地申请办理的,可委托他人办理。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一)历年对象的资格确认程序。由单位支付奖励金的人员,其奖励资格由所在单位确认;其他人员奖励资格由其达到规定年龄时的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确认。
1、符合奖励条件的历年对象,在奖励资格确认前死亡的,其奖励金可由其配偶或继承人依规定申请领取。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2、在确认奖励资格后,领取奖励金期间户口迁移的,由迁出地继续兑现完毕。
3、退休时未领取奖励金的,将户口迁到省内其他地区,但原国有、集体企业依然存在的,仍由原单位负责兑现奖励,若原国有、集体企业无力承担的,则由奖励对象原户籍地县(市、区)财政负责兑现奖励,将户口迁到外省且未按《意见》申请奖励资格确认的,不再列入奖励范围。
(二)新增对象的资格确认程序如下:
1、申请。凡符合奖励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独生子女父母,均可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婚况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以及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免冠(1寸)近照3张,《韶关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一)》(以下简称《申请表一》(附件1),一式三份,其中属关停并转、改制、破产等企业已不存在的人员,一式四份),向户籍地村(居)委申请。
2、初审。村(居)委收到申请人的《申请表一》和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加具意见并汇总填写《韶关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登记表(一)》(以下简称《登记表一》)(附件3)后,报送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3、审核。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在接到村(居)委的初审对象名单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加具意见,于每月10日前将《申请表一》和《登记表一》报送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在审核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到当地公安、民政等部门核实情况。
4、确认。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每月对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已审核的奖励对象名单进行确认,确认工作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通过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进行确认审批,并汇总各乡镇(街道)的奖励对象名单及所需资金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其中县、市、区人口计生局汇总情况一并上报市人口计生局)。同时,将确认后的奖励对象名单、《申请表一》和《登记表一》返还各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由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将名单及《申请表一》返还各村(居)委存档。
5、公示。经审核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按规定予以公示。群众有异议的,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对经查证确不符合奖励条件的,报请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取消其奖励资格。
6、告知。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对经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确认的奖励对象,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符合奖励条件的新增对象,在奖励资格确认前死亡的,其达到规定年龄至其死亡期间的计生奖励金可由其配偶或继承人在本方案印发后的半年内依规定申领。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符合奖励条件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填写《韶关市单位人员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二)》(附件2),一式二份,向原单位申请,由单位审核确认,报送本人户籍地村(居)委备案。
(三)在奖励金发放期间,新增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或终止其奖励待遇:
1、领取奖励金后又再生育、收养子女的;
2、户口迁到外市或转为非城镇居民的;
3、奖励对象死亡的;
4、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达三级以上的。
奖励对象户籍在市内迁移或户籍从外市迁入我市的,从户籍迁入之月起,可在迁入地申领奖励金。
奖励对象每年须前往户籍地村(居)委作资格审查。具体办法由各县(市、区)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五、奖励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历年对象奖励标准:
第一类,退休但未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或补助人员。2003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退休的,按照2002年《条例》规定,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或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按退休时上年单位所在地县(市、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终身没有生育也没有收养子女的,按退休时上年单位所在地县(市、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2002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参照2002年《条例》规定,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或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按单位所在地县(市、区)2001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终身没有生育也没有收养子女的,按单位所在地县(市、区)2001年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第二类,无单位人员。2003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间达到规定年龄(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按照2002年《条例》规定,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或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按达到规定年龄时上年户籍地县(市、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终身没有生育也没有收养子女的,按达到规定年龄时上年户籍地县(市、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2002年12月31日以前达到规定年龄的,参照2002年《条例》规定,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或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按2001年户籍地县(市、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终身没有生育也没有收养子女的,按2001年户籍地县(市、区)职工年平均工资额的100%给予一次性生活补助。
(二)新增对象的奖励标准:
每人每月80元,从其申请之月起计发(其中2009年1月1日至本方案印发前符合奖励条件的,期间的奖励金给予补发)。
历年对象和新增对象的奖励均不影响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六、奖励金支付方式
奖励金由同级政府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可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按现行财政体制,武江区、浈江区按市与区5:5分担,其他县(市、区)由同级政府财政负担。
(一)历年对象奖励金的支付
历年对象的奖励金,原单位有支付能力的,由单位支付,原则上一次性支付完毕,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分期支付;其他奖励对象的奖励金由财政支付。
(二)新增对象奖励金的支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人员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由所在单位审核发放,资金从原供给渠道解决。
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人员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由所在单位负担,自行发放。
其他人员(含无能力负担的单位,或因关停并转、改制、破产等企业已不存在的人员)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由财政承担,纳入户籍地财政预算,并由代发机构统一发放。
2009年1月1日后,职工中的新增对象,在退休时,已按2002年《条例》规定享受了一次性奖励的,自本方案印发后,半年内退回奖励金的,可按本方案规定执行。具体办法可由各县(市、区)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由财政支付奖励金的,各县(市、区)政府应通过公开招投标形式确定金融代发机构,并由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代发机构三方签订委托代发奖励金协议书。财政部门每年分两次在2月底和7月底将奖励金集中拔到代发机构(2010年的奖励金在10月前拔到代发机构)。
(三)单位支付能力的认定
市属企业由市国资委牵头,县属企业由各县(市、区)经贸部门牵头,财政、人口计生、税务、工商、审计等部门共同参与。具体认定办法可由各县(市、区)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有支付能力而不支付奖励金的单位,职工可以该单位为被告,向单位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七、以奖代补规定
为促进奖励制度的落实,市政府决定对工作积极、落实到位的县(市、区)给予奖励。一是新增对象奖励工作全面铺开,历年对象奖励金在2011年12月31日前全部兑现的,按兑付金额的1%给予奖励;二是新增对象奖励工作全面铺开,历年对象奖励金在2012年6月30日前全部兑现的,按兑付金额的0.5%给予奖励;三是新增对象奖励工作全面铺开,历年对象奖励金在2012年7月至12月间全部兑现的不予奖励。
具体奖补办法另行制定。
八、时间要求
两项奖励工作在2010年9月全面铺开,历年对象的奖励金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兑付。
九、工作要求
城镇居民计生奖励工作已纳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各地、各部门要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计生奖励工作是一项民心工程,也体现社会公平和政策的连续性和权威性。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市的统一部署,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工作。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牵头,其他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采取得力措施,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把准政策,精心组织。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有关的政策文件精神,准确把握城镇独生子女奖励政策,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本方案未规定的,按《条例》、《办法》和《意见》的规定执行。
(三)以人为本,服务至上。增强服务意识,既要维护政策的严肃性,又要耐心细致地做好群众的解难释疑工作,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顾全大局,维护稳定。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针对信访维稳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矛盾和新问题,自觉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不断改进工作方法,畅通信访渠道,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五)善于总结,建章立制。在工作中要及时总结经验,及时研究工作中存在新情况和新问题,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工作如期完成。
附件:1、韶关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一)
2、韶关市单位人员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二)
3、韶关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登记表(一)
4、韶关市单位人员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登记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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