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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进一步优化管道燃气用户用气接入服务措施 (第二次修订)》的通知

时间 : 2019-12-24 12:39:03 来源 :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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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进一步优化管道燃气用户

用气接入服务措施(第二次修订)》的通知

穗城管〔2019〕151号

  

各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南沙区城市管理局),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进一步优化管道燃气用户用气接入服务措施(第二次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施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反映。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19年10月25日


广州市进一步优化管道燃气用户用气接入服务措施

(第二次修订)

  为持续提升我市获得用气营商环境工作,根据《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供水供电燃气排水通信有线广播电视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接入服务意见的通知》(粤建改办〔2019〕2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进一步优化管道燃气用户用气接入服务措施(修订)的通知》(穗城管〔2019〕500号)进行第二次修订,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优化目标

  全市范围内管道燃气新发展用户,辖区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用气接入申请材料2项,办理环节2个,办理无外线工程用气接入总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办理有外线工程用气接入总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或8个工作日。

  二、适用范围

  (一)无外线工程用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服务范围内,不涉及燃气外线工程的新发展用户(不包括个人居民用户)。气源接自现状建筑物红线范围内燃气管道,流量、压力满足用户使用要求。

  (二)有外线工程用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服务范围内,涉及燃气外线工程的新发展用户(不包括个人居民用户)。用户类型分为二类:

  1.A类用户:气源需要接驳外线(中压或低压)燃气管道的用户,接驳长度不大于200米,且不影响其他用户用气。

  2.B类用户:除A类用户以外的气源需要接驳其他外线(中压或低压)燃气管道的用户。

  三、服务要求

  (一)申请材料

  用户用气申请材料为2项,包括身份证明材料和可供气证明。

  (二)办理环节

  1.用气申报

  用户可通过辖区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营业厅、服务电话、网上报装系统,以及该企业在市、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的服务窗口、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提出用气申请。辖区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接到用户申请后即派专员主动联系用户,确认用气需求。

  用户提交的用气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及时受理,自行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判断是否符合用气条件,符合条件的出具申请受理书。

  用户提交的用气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或需完善的材料内容,不得向用户提出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事项或材料。用户如果选择网上报装或电话报装方式,应实现报装业务“零上门”。

  2.验收通气

  对用户委托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代建的工程,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组织工程验收;对用户自行委托有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建设的工程,由用户自行组织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依法组织安全技术状况检查并办理移交。

  对无外线工程用户,经验收合格或办理移交后,辖区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立即实施接驳作业,并通气点火。对有外线工程用户,经验收合格或办理移交后,不影响其他用户供气的,辖区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立即实施接驳作业,并通气点火;影响其他用户供气的,辖区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周密安排接驳作业及停气时间,尽快予以通气点火(大型综合体和500户以上的小区,根据具体工程量与用户预约通气时间)。

  (三)办理时限

  1.无外线工程用户:办理用气申报不超过1个工作日,验收通气不超过2个工作日,总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

  2.有外线工程用户:

  (1)A类用户:办理用气申报不超过2个工作日,验收通气不超过3个工作日,总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2)B类用户:办理用气申报不超过2个工作日,验收通气不超过6个工作日,总时限不超过8个工作日。

  3.以上时间不包括工程设计和施工时间。

  (四)服务要求

  1.在保证供气安全的前提下,燃气报装项目气源接驳采取就近接入,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外的市政燃气管道及设施由燃气企业全额投资,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燃气管道及设施,建设单位可自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设计、施工及检测。办理用气申报、验收通气实行“零收费”。

  2.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要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主动为客户提供报装接入技术指导,通过多种形式公开报装资料要求、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开通办理进度实时线上查询功能,减少报装接入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切实做到全流程公开透明。

  四、其他事项

  请各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认真组织贯彻落实,主动更新和公开办事指南,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增进用户对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措施的认同感和参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用气接入申请材料清单

            2.用气接入办理环节和时限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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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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