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解决
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人社发〔2016〕17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人事局)、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局、各区地方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妥善解决本市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以及部分事业单位人员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历史遗留的问题,经市政府同意,决定通过一次性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的办法,解决其退休后的基本医疗需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离开本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离开原单位前的身份为在编人员(以下简称离开人员);
(二)转制为企业的按规定应当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原事业单位全部在编人员(以下简称转制人员);
(三)其他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事业单位全部在编人员(以下简称其他人员)。
编外人员按照《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缴纳办法
(一)离开人员缴纳办法
1. 2001年12月1日(属于原医疗保险独立统筹区的,花都区为2006年3月,番禺区为2003年5月,从化区为2006年1月,增城区为2005年12月)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不含开除)的人员,其离开时年龄达到男年满50岁、女年满40岁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其超出男年满50岁、女年满40岁后至其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时间(按月计算,下同)一次性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
2. 2014年1月1日后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不含开除)的人员,其离开时年龄达到男年满45岁、女年满35岁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其超出男年满45岁、女年满35岁后至其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时间一次性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
3. 离开人员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时间经审核确认后,本人可根据需要及经济承受能力,选择申请一次性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一次性缴纳年限最长不超过经审核确认的离开前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并扣除原单位已缴纳医保费的工作时间。
4. 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其转制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离开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转制人员和其他人员缴纳办法
1. 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转制人员及其他人员,不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年限,单位应当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一次性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
2.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转制人员及其他人员,年龄达到男年满45岁、女年满35岁的,单位应当按其超出男年满45岁、女年满35岁后至缴纳时的工作时间一次性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
3. 单位一次性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有困难的,可以申请按年度分期缴纳应缴费用,但原则上不超过5年。
(三)军队转业或者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入本市行政区内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由调入的机关事业单位按相关规定计算其工作年限,并按规定为其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
(四)单位和个人一次性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应扣除原已缴纳及按规定补缴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的时间。
(五)单位和个人一次性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时,应当一并缴纳相应年限的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
三、缴纳标准
(一)一次性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的月度缴费标准分别为办理缴纳时点的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5%、0.26%。
(二)一次性缴纳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费,不计算利息和滞纳金。
四、办理程序
(一)离开人员单位或个人申请一次性缴纳的,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其委托部门)确认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关核定证明材料,到所属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核定手续后,到所属区地税部门办理缴费手续。
(二)转制人员和其他人员单位申请一次性缴纳的,由单位到所属区地税部门办理核定缴费手续。
五、其他
(一)已按规定一次性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的人员,缴纳前已经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首次参保时间不变;缴纳前未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其一次性缴纳的时间为首次参保时间。
(二)一次性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后,累计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补付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三)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前,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修订。符合本通知适用范围和缴费办法规定的,在本通知实施后,可以按照本通知缴费标准规定,补办理一次性缴纳手续。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