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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 2022-02-16 11:51:36 来源 : 广州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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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民规字〔2020〕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市残联、市总工会:

  《广州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民政部门反映。


广州市民政局

2020年1月27日


广州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保障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公平、透明轮候入住,需要机构照料的困难老年人优先入住,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穗府〔2015〕27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的意见》(穗府函〔2016〕12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估轮候是指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按本办法规定核实符合入住条件,进入轮候,并通过评估入住相应公办养老机构的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办养老机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发展改革部门立项,主要由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市、区级养老机构。

  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不纳入本办法的轮候范围。

  第五条 公办养老机构面向本市户籍老年人开放,优先保障所属行政区域内经济困难、失能、无人照料等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第六条 60周岁及以上、具有本市户籍、无暴力倾向且精神状况稳定、无传染性疾病并自愿入住的老年人可以申请轮候入住公办养老机构。

  为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在本市居住的失能老年人申请轮候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可以不受户籍限制。

  第七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工作。

  市老年人服务中心受市民政部门委托,负责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事务性工作和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网上办事平台(以下简称“评估轮候平台”)运营维护;复核申请资格和入住评估结果。

  各区民政部门负责具体管理本辖区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工作;指导辖区内具备一定规模的街道(镇)公办养老机构、农村敬老院参照本办法,逐步建立困难优先、公开透明的轮候制度。

  公办养老机构负责核实申请人资格和入住评估;定期向市老年人服务中心提供准确的评估轮候信息。

  区级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负责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依照本市统一的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定规范开展前置评估。

第二章 轮候

  第八条 老年人申请轮候前应到户籍所在区接受前置评估。符合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条件的非本市户籍老年人应到本市居住地所在区接受前置评估。具体评估方式、收费标准等按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执行。

  已按照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办法接受评估的老年人,无需重复评估。

  第九条 公办养老机构轮候通道按照优先次序分为特殊保障通道、优先轮候通道和普通轮候通道。各通道轮候对象按申请时间(指在评估轮候平台上提交申请的时间,下同)先后顺序进行轮候。

  特殊保障通道面向失能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含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或抚养能力)的老年人。失能的农村“五保”老年人优先安排在户籍所在地街镇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确实无法安排的,可以纳入特殊保障通道范围。

  优先轮候通道面向失能的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老年人,失能的烈士遗属、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扶老年人,经济困难的孤寡、高龄、失能老年人,以及为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在本市居住的失能老年人。

  普通轮候通道面向除本条第二、第三款情形之外的老年人。其中,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评定为失能的老年人,先于本通道内其他老年人轮候入住。

  第十条 老年人自行或由他人协助登陆评估轮候平台申请轮候公办养老机构,经评估轮候平台初步核实确认后进入轮候队列。

  第十一条 本市户籍申请人可以从户籍所在市级公办养老机构和区级公办养老机构选择不超过两个轮候志愿,其中市级公办养老机构不超过一个。

  符合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条件的非本市户籍申请人可以从市级公办养老机构和本市居住地所在区的区级公办养老机构选择不超过两个轮候志愿,其中市级公办养老机构不超过一个。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两个志愿外,普通通道的本市户籍申请人还可以从户籍以外区选择不超过两个区级公办养老机构作为跨区轮候志愿。评估轮候平台发布同意接受跨区轮候公告后,公办养老机构按申请时间先后顺序通知申请人评估和入住。

  第十二条 轮候中的申请人自身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轮候通道或者轮候志愿的,应当通过评估轮候平台及时更新个人信息。

  由特殊保障对象、优先轮候对象转变为普通轮候对象或由特殊保障对象转变为优先轮候对象的,应按申请时间先后顺序分别在普通轮候通道、优先轮候通道轮候。

  由普通轮候对象转变为特殊保障对象、优先轮候对象或由优先轮候对象转变为特殊保障对象的,应分别在特殊保障通道、优先轮候通道的末位开始轮候。

  申请人户籍在本市范围内迁移的,应将区级公办养老机构志愿变更为户籍迁移后所在区的区级公办养老机构,并按申请时间先后顺序轮候新志愿。

  第十三条 市级公办养老机构按照上一年度各区户籍老年人口分布比例分配各区床位。其中计划生育特扶老年人以及为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在本市居住的失能老年人不受此限制。

  第十四条 特殊保障对象、优先轮候对象轮候3个月仍未能入住市、区级公办养老机构(含在建机构),可选择入住区民政部门选定的定点养老机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评估入住

  第十五条 公办养老机构应在发布床位后2天内按照申请时间先后顺序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申请人在5天内接受资格核实和入住评估。

  对于联系未果的申请人,应在评估轮候平台以公告形式告知其在5天内主动联系公办养老机构并接受资格核实和入住评估;公告期满仍未联系公办养老机构接受资格核实和入住评估的,由公办养老机构作退出轮候处理。

  第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公办养老机构通知后,需提供以下资料接受资格核实: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申请人可委托其法定赡养人、监护人、其他亲属、原工作单位或其他自愿承担其入住费用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代理人。代理人为个人的,需提供其身份证和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代理人为单位的,需提供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单位介绍信》复印件。

  (二)接受入住评估前两个月内由广州地区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报告和既往病史资料。体检项目应包括胸片、心电图、生化全套(至少包括肝功能、肾功能、血糖三项检查指标)。

  特殊保障对象和优先轮候对象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三无”老年人,低保、低收入家庭老年人,优抚对象需提供由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

  (二)计划生育特扶老年人需提供由户籍所在区卫生健康部门出具的证明;独生子女为三级以上残疾的还需提供残联部门核发的《残疾证》。

  (三)烈士遗属需提供《烈士证明书》或证明与烈士关系的相关材料。

  (四)经济困难的孤寡、高龄老年人,需提供养老金专用存折;孤寡老年人还需提供由本人出具的书面告知承诺。

  (五)为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在本市居住的失能老年人,需提供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相关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奖章)或相关证明材料;非本市户籍的,还需提供本市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

  第十七条 公办养老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核实申请人资格,符合条件的,即时安排入住评估;不符合条件的,当场作出书面说明并在评估轮候平台退回申请。申请人误选轮候通道的,由公办养老机构报请市老年人服务中心调整。

  申请人对资格核实结果有异议的,需现场提出,由公办养老机构协助向市老年人服务中心提出复核申请。市老年人服务中心应在收到复核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联系申请人完成复核。

  第十八条 申请人原则上应到公办养老机构所在地接受入住评估;如有特殊情况需上门评估的,申请人需与公办养老机构协商。

  有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应为行动不便且无人照料的老年人提供上门评估。

  第十九条 公办养老机构依照本市统一的老年人照顾需求等级评估规范设置独立评估室、配置评估工具和开展入住评估。其中,评估室的室内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有清晰的标识指引。室内装修按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公办养老机构应为申请人建立个人评估档案并录入评估轮候平台。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对入住评估结果有异议的,需现场提出,由公办养老机构协助向市老年人服务中心提出复核申请。市老年人服务中心委托第三方机构在收到复核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联系申请人完成复核。

  第二十二条 属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一条情形的,由市老年人服务中心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和公办养老机构。市老年人服务中心作出的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二十三条 公办养老机构应及时在评估轮候平台填报申请人的资格核实和入住评估结果。

  申请人在接受入住评估后2个月内入住该公办养老机构或另一志愿公办养老机构的,无需重新评估。但申请人身体状况发生明显变化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公办养老机构按照完成入住评估时间先后顺序通知与空余床位类别一致的申请人入住。

  申请人应在收到入住评估结果后2天内办理入住手续。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条件放弃该院本轮志愿的轮候,但不影响申请人另一志愿的轮候:

  (一)未按规定接受资格核实和入住评估的;

  (二)对床位安排不满意拒绝入住的;

  (三)未按规定办理入住手续的。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年内不得申请轮候本市公办养老机构:

  (一)一年内累计三次主动退出同一公办养老机构轮候志愿的;

  (二)一年内累计三次未按规定接受入住评估或办理入住手续的;

  (三)不提供轮候申请材料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第四章 床位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公办养老机构床位设置以护理型(包含养护型、医护型)床位为主。新建的公办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应占总床位的80%以上。已建成的公办养老机构应逐步提高护理型床位比例。

  第二十八条 公办养老机构应在产生空余床位后2个工作日内通过评估轮候平台发布空余床位信息。新建成的公办养老机构应根据实际服务能力和运营情况,报主管民政部门同意并抄报市老年人服务中心后再发布床位。

  第二十九条 公办养老机构连续2个月空余床位超过20张的,除预留20张床位以确保本区老年人轮候入住需求以及本院床位周转、应急和临时安置外,应将至少50%的空余床位纳入接受跨区轮候范围,提高公共服务资源利用效率。

  第三十条 公办养老机构在满足本市户籍老年人入住需求后仍有一定空余床位的,经市民政部门统一安排,可接受非本市户籍常住老年人入住申请。具体事宜由市民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另行通知。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对申请材料和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经查实申请人填报不实信息或提交虚假材料的,取消该次轮候资格。

  第三十二条 公办养老机构不得擅自接收未经评估轮候平台转介的老年人入住,不得擅自接收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老年人入住。

  市、区民政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要求公办养老机构接收未经评估轮候平台转介的老年人或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老年人入住。

  市民政部门应定期在其网站公布公办养老机构轮候信息和咨询投诉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咨询。

  第三十三条 市老年人服务中心通过现场检查、材料抽查及申请人访谈等形式定期检查公办养老机构的评估轮候工作,及时向市民政部门反馈检查情况,并定期组织业务培训。

  第三十四条 市、区民政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市老年人服务中心、公办养老机构应对申请人个人信息保密。

  第三十五条 市、区民政部门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所述“失能”是指依照本市统一的照顾需求等级评估规范评定为轻度失能、中度失能、重度失能。“经济困难”是指申请人月养老金低于本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高龄”是指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本办法所述“为本市作出重大贡献并在本市居住的失能老年人”包括国家、省、市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本市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市民等荣誉获得者,以及经区政府证明的相同类别的其他荣誉获得者。其中非本市户籍的老年人需获得本市相关部门颁发的上述奖项。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管理办法的通知》(穗民规字〔201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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