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
(1994年11月2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8月23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二十七项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审批
第三章 管理
第四章 罚则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成人教育的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成人教育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成人教育,是指依据本条例设立的成人教育办学机构和举办的各类成人教育培训班,对脱离了普通学校连续教育的成年人,进行扩展其知识和技能,提高其专业水平和能力的继续教育。
第三条 成人教育的目的,是全面提高成年人的文化、技术、业务素质,使其适应特区建设事业的需要。
第四条 成人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深圳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成人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规划。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把成人教育纳入本部门、本单位工作的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具备办学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兴办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成人教育,鼓励成年人通过成人教育不断提高素质,保护求学者和办学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成人教育的协调、指导和宏观管理。区教育主管部门由市教育主管部门授权,对辖区内成人教育进行业务指导、管理和监督。
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公务员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国家公务员的培训;其他部门和社会团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系统人员的岗位培训。
第七条 随着特区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相应增加用于成人教育的经费。
行政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用于成人教育的经费。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举办面向社会招生的成人教育,其经费自筹解决。
第二章 审批
第八条 设立面向社会招生的成人教育办学机构和举办各类成人教育培训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方案和教学计划和相应的规章制度;
(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必要的文化、技术专业知识,熟悉教学业务,具有管理能力;
(三)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与办学性质和规模相应的师资;
(四)有与办学相应的教材、教学设备和教学场所;
(五)有办学所需的资金。
举办授予学历证书的成人教育,还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成人教育的专、兼职教师应当具有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技能。
第十条 设立面向社会招生的成人教育办学机构和举办各类成人教育培训班,应当向市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一)设立成人高等院校或者市属普通高等院校举办本科函授教育,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按照国家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或者教育部审批;
(二)市属普通高等院校举办专科函授教育和设立本科、专科夜大学,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报教育部和省人民政府备案;
(三)设立成人中等专业学校、成人职业学校、成人中学,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报教育部和省人民政府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按照教育部和人力资源保障部规定举办的《专业证书》教学班,由市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五)设立其他成人教育办学机构或者举办各类成人教育培训班,由市教育主管部门或者由其授权的区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但是,涉及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由市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涉及艺术、体育、卫生、交通、建筑等专业性培训的,由市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后,报市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由市、区有关部门备案的成人教育办学机构和各类成人教育培训班,均应当向市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国外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及特区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特区设立成人教育办学机构或者举办各类成人教育培训班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因设立成人教育办学机构涉及机构和人员编制的,应当报市机构编制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 为本单位培训在职人员,不面向社会招生的,不属第十条规定的审批范围,由单位负责组织培训。
第十三条 市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设立成人教育办学机构或者举办各类成人教育培训班的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予书面答复。经批准的,由市教育主管部门签发《深圳市成人教育办学机构注册证》或者深圳市成人教育培训班批准文件。
《深圳市成人教育办学机构注册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具体办法由市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 管理
第十四条 授予学历证书的成人教育,应当由按照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批准成立的成人教育办学机构举办。
第十五条 凡在特区内刊登、播放、张贴和散发成人教育招生广告,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规定,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面向社会招生的成人教育办学机构和各类成人教育培训班,应当申领由市价格管理部门颁发的《教育收费许可证》。其收费标准,由市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拟订,报市价格管理部门审定。
《深圳市成人教育办学机构注册证》或者深圳市成人教育培训班批准文件、《教育收费许可证》和经市价格管理部门审定的收费标准,应当悬挂、张贴于办学场所的明显位置。
第十七条 市、区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成人教育管理机构,负责协调、指导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成人教育工作,拟定和实施成人教育计划。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设立内部成人教育办学机构,负责拟定和实施本单位职工教育计划,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岗位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的内设成人教育办学机构,应当接受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成人教育办学机构或者各类成人教育培训班对参加成人教育学习、经考试合格的人员,可以按照教育部及市有关部门的规定,颁发相应的证书。
第十九条 凡经成人高等、中等专业学校统一招生录取或者参加高等、中等专业自学考试的学员,全科学习期满,各科考试合格,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认其学历。
第二十条 按照教育部、人力资源保障部的有关规定,经考试合格,取得《专业证书》的,可以作为在本行业的工作范围内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聘任技术职务、管理职务及其他职务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 接受岗位培训,经有关部门认定的考核机构考核合格者,由考核机构颁发《岗位资格证书》,作为岗位任职的资格证明之一,在有关部门规定的范围内有效。
第二十二条 职工和特种作业人员经技术业务等级考核合格的,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发相应的证书,作为应聘、上岗操作以及进行国内外技术劳务合作时办理公证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 就读单科或者接受专项培训的学员,学习期满,经考核合格,由成人教育办学机构或者各类成人教育培训班发给由原审批部门统一印制的《结业证书》,作为接受过单科或者专项培训的证明。
第二十四条 市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成人教育的管理,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公开办事结果;工作人员应当秉公执法,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经审核批准擅自举办各类成人教育培训班牟取非法利益的,由市教育主管部门责令停办和退还所收取的费用,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经备案刊登、播放、张贴和散发成人教育招生广告的,由市教育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成人教育办学机构或者各类成人教育培训班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乱收费的,由市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退回多收的费用给学员,并由市价格管理部门处多收费用三倍罚款。
第二十八条 成人教育办学机构或者各类成人教育培训班的实际办学内容与申报内容不符的,由市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直至吊销《深圳市成人教育办学机构注册证》或者撤销深圳市成人教育培训班批准文件。
第二十九条 面向社会招生的成人教育各类培训班,管理不善、教学质量低劣的,由市教育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办,进行整顿,并向学员退回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十条 成人教育办学机构或者各类成人教育培训班违反国家规定和本条例,滥发成人教育证书牟取非法利益的,由市教育主管部门责令其收回证书或者公告所发证书无效,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深圳市成人教育办学机构注册证》或者撤销深圳市成人教育培训班批准文件。
第三十一条 成人教育办学机构或者各类成人教育培训班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二条 市教育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单据;罚款金额上缴地方财政。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营私舞弊、滥用职权,未构成犯罪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