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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 : 2019-12-23 22:24:24 来源 : 惠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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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惠州市农村实用人才职称

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惠市委办发〔2008〕22号

各县(区)党委、人民政府,市直和驻惠各副局以上单位:

  《惠州市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暂行办法》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惠州市委办公室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0月31日


惠州市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农村人才资源开发力度,充分调动农村实用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和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的意见》(中办发〔2007〕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农业、文化、科协等相关部门参与评定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三条  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应当坚持重业绩、重实际操作能力、重效益、重贡献的原则。以申报人员所从事产业规模、经济效益、专业技术应用能力和社会影响作为主要评价依据。对有特殊技艺、贡献突出的人才,可不受学历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限制。

  第四条  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是为客观公正评价农村实用人才的专业技术水平而建立的评价制度,纳入全市人才评价体系。通过开展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肯定农村实用人才的水平和业绩,激励他们奋发进取,引领更多的农民积极创业、成功成才。

  第五条  农村实用人才职称是农村实用人才技术水平和业务技能的标志,其等级与现有的专业技术资格的等级没有对应关系。

第二章  评定范围、类别、等级称谓

  第六条  凡在我市生产第一线,直接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农村实用人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均可申报评定农村实用人才职称。国家正式职工和在乡镇(街道)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工作的,已纳入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计划管理的技术人员,不参加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

  第七条  根据我市农村行业和产业布局及现有农村实用人才状况,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分为农业工程、农艺、养殖、农牧产品加工、经营服务、传统工艺等六个类别,各类别适用范围如下:

  (一)农业工程类:从事林业、农机、水利、水保、农电、水产、能源、农业环境保护等行业的人员。

  (二)农艺类:从事种植技术试验、推广、示范、应用和园林、花卉培育等行业的人员。

  (三)养殖类:从事畜牧(牛、羊、猪等)、家禽(鸡、鸭、鹅等)、水产品(鱼、虾等)、蜂和特种经济的饲养管理,畜、禽繁殖,饲料生产与加工等行业的人员。

  (四)农牧产品加工类:从事农牧产品加工行业的人员。

  (五)经营服务类:从事农村运输、营销、中介、农业龙头企业经营管理等行业的人员。

  (六)传统工艺类:从事农民画、农民歌曲创作表演、民族特种工艺等文化开发传播及泥水匠、木匠、雕匠、石匠等传统工艺的人员。

  第八条  六个类别的农村实用人才职称等级均设置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各等级分别对应的职称名称如下:

  (一)初级:农村技术员。

  (二)中级:农村技师。

  (三)高级:农村高级技师。

  在上述名称之后加上具体专业类别即为完整的称谓,如农村技师(种桔专业)等。

第三章  评定与晋升的标准条件

  第九条  参加职称评定的农村实用人才必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热爱农业,努力为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十条  农村技术员评定条件。

  (一)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的:

  1、获得农民技术资格证书(绿色证书)或参加乡镇(街道)以上相关部门组织的本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结业证书,有 3 年以上专业实践经历。

  2、初中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 3 年以上。

  3、高中毕业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 1 年以上。

  4、具有中等以上职业技术院校学历。

  (二)具备下列能力、业绩条件之一的:

  1、从事林业、农机、水利、水保、农电、能源、农业环境保护、水产等专业技术工作,能按技能要求基本完成本专业技术工作的一般技术内容,了解一般农机工具或常用设备的主要结构原理,具有完成一般技术辅助性工作的实际能力。

  2、参与农业技术推广,能在科技人员指导下进行群众性的试验、示范和推广工作,能正确记载和整理技术资料。

  3、了解种植、养殖技术操作规程,能承担规模种植、养殖的技术操作工作。

  4、种植规模是本村劳动力平均种植规模的1倍以上;或在同等土地条件下,单产超过本村平均水平的20%以上;或在同等条件下单位面积的收益高于本村农户平均水平30%以上。

  5、能独立开展农牧等产品的运输、营销等业务,为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提供信息和中介服务。

  6、在旅游、文化开发传播和民族传统手工艺等方面取得一定成绩。

  第十一条  农村技师评定条件。

  (一)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的:

  1、初中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10 年以上,并取得农村技术员职称 2年以上。

  2、高中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并取得农村技术员职称2年以上。

  3、中专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并取得农村技术员职称2年以上。

  4、大专以上学历毕业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

  (二)具备下列能力、业绩条件之一的:

  1、从事林业、农机、水利、水保、农电、能源、农业环境保护、水产等专业技术工作,掌握本专业技能标准和技术规范,了解本专业相关的先进技术和经验,能正确操作和维护保养较复杂农机具和常用设备,能协助开展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具有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

  2、组织并参与农业技术推广、应用,能对农户进行有关试验、示范技术和操作技能的辅导,具有采集与处理试验数据的一般知识,能独立撰写单项的技术工作总结。

  3、结合当地农业经济发展情况,推广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能解决试验、示范、推广和本专业技术工作中的某些技术难题,在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

  4、种植、养殖、加工等示范大户,近3年家庭人均纯收入高于当地人均纯收入2倍以上,并能带动一定数量的农户共同发展,已产生一定规模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5、在经济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能制定与本地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经营项目规划和产品流通、销售、加工方案,在引进资金、促进流通、加强合作、创建品牌等方面成绩显著。

  6、在旅游、文化开发传播和传统手工艺等方面中做出较大贡献,受到县级以上相关部门表彰。

  第十二条  农村高级技师评定条件。

  (一)具备下列学历、资历条件之一的:

  1、中专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取得农村技师职称3年以上。

  2、大专以上学历毕业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取得农村技师职称3年以上。

  3、取得农村技师5年以上。

  (二)具备下列能力、业绩条件之一的:

  1、从事林业、农机、水利、水保、农电、能源、农业环境保护、水产等专业技术工作,熟练掌握本专业生产技术知识和技术要点,独立制定生产计划、技术工作计划或规划,提出技术推广项目,制定技术措施,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指导农村中、初级农业技术人员工作。

  2、了解本专业科技发展动态,能引领开展科学试验,及时引进和推广省内外先进技术,独立分析和解决当地生产及业务工作中的技术难题。

  3、在种植、养殖、加工等方面有独到的生产、经营方法,近3年家庭人均年收入高于当地人均收入的3倍以上,并带动周边农户(至少2/3以上农户)共同发展,产生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4、能够运用本专业知识和职业经验,独立处理经营活动中的业务问题。能进行经营业务的洽谈、经营合同的起草,具有对专项经济活动以及国内外市场动态进行综合分析的能力。

  5、具有承担农业技术实用人才培训施教能力,或具有讲解、传授本专业知识或技能的经历。

  6、了解本专业科技发展动态,及时引进和推广国内外先进技术,开展科学试验,分析解决当地生产及业务工作中的难题;或在市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

  7、熟悉市场流通环节,及时掌握市场行情变化,具有熟练的实务操作技能和丰富的农业经纪实践经验;或具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对专项经济活动进行综合分析的能力,能独立处理经营活动中的业务难题,并取得显著成效。

  8、在旅游、文化开发传播、传统手工艺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受到市级以上相关部门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对少数确有特殊专长,贡献突出,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获得县级以上科技成果奖励或被县级以上政府授予劳动模范、致富能手、创业明星、乡土拔尖人才等荣誉的人员,可不受学历和取得下一级别职称时间的限制,直接破格评定相应的农村实用人才职称。

第四章  评委会的组建及职责

  第十四条  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委员会是评定农村实用人才职称的组织。市人事部门依据本办法组建惠州市农村高级技师评定委员会,负责农村高级技师的评定。各县(区)人事部门依据本办法组建本地的农村技师职称评定委员会及农村技术员职称评定小组,负责本县(区)行政区域内农村技师、农村技术员的评定。中级职称评定委员会须报市人事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  评定委员会成员应由熟悉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的人员担任。农村高级技师职称评定委员会一般由11~13人组成,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占60%以上。农村技师职称评定委员会一般由9~11人组成,农村技术员职称评定小组由5~7人组成,其中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占50%以上。各级评定委员会应有2~3名懂业务的行政领导参加,有条件的地方吸收2~3名技术水平较高的农民技术人员参加。

  第十六条  农村实用人才职称通过评审或认定的方式取得。高、中级职称通过评审取得,初级职称通过评审或直接认定取得。全市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农村实用人才职称的取得时间,从评定通过的次年1月1日算起。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不向参评者收取费用,每年的评审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统筹。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七条  推荐(申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评定范围和条件,由本人申报或其工作所在的村(居)委会及相应的专业协会向乡镇(街道)或上级专业协会推荐,填写《惠州市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表》和《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评定一览表》,并提供个人基本情况、主要业绩、成果、贡献的相关证书、证件等证明材料。凡申报评定职称人员的情况,应由乡镇(街道)统一组织在其工作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公示无异议的方可推荐。

  第十八条  审核。申报或被推荐为农村实用人才职称的人员,其推荐材料经当地乡镇(街道)政府或专业协会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县(区)业务主管部门或专业协会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县(区)人事部门;拟评定高级职称的,经县(区)人事部门或专业协会审核后报市人事部门或市级专业协会。对申报或推荐的材料,要重点审核能证明申报人或被推荐人专业水平、主要成果业绩和贡献的相关材料是否属实,是否符合标准条件。

  第十九条  评定。各级评定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报人或被推荐人采取会议评审或现场考评的方式进行评审或认定。以会议形式评审的,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评委同意的予以通过。以现场考评形式认定的,可采取现场考核或量化打分等形式,对评定对象进行考核或逐项打分。具体考核赋分办法由市及各县(区)人事部门依据本办法自行制定。

  第二十条  发证。经评审取得高级职称的人员,由市人事部门审批后发文公布评定结果并颁发职称证书;经评审或认定取得中、初级职称的人员,由县(区)人事部门报市人事部门备案后,再审批发文公布评定结果并颁发职称证书。《惠州市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证书》由市人事部门统一印制。

第六章 优惠措施及义务

  第二十一条  取得职称的农村实用人才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纳入各级政府表彰奖励范围,可参加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拔尖人才评选和其他专项表彰奖励。

  (二)获评高级职称的,由市人民政府一次性奖励2000元,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

  (三)获评中级职称的,每年由各县(区)免费赠阅每人一至两份报刊。

  (四)乡镇(街道)农业基层服务组织招聘农技人员时,优先从具有相应农村实用人才职称的人员中挑选。

  (五)优先与生产单位或农户签订有偿技术承包、技术指导、技术培训和推广合同。

  (六)优先参加技术培训、讲座、交流或应邀参加有关学会、协会和研究会的学术活动,应聘到外地传授技术。

  (七)优先获得有关部门提供的学术技术资料、信息,参与农业项目开发。

  (八)取得高级职称的人员,可作为项目第一负责人申报引进国外人才项目或农业引智成果推广项目。

  (九)优先获得贷款和农业项目开发经费资助。

  (十)优先推荐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政治过硬、成绩卓著的优先推荐为村(居)委会班子成员候选人。

  第二十二条  取得职称的农村实用人才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努力完成相关部门布置的技术推广、示范和试验任务。

  (二)按要求接受各种业务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三)带头在承包的土地、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中开展科学技术普及,积极向当地群众传授科学技术,带动周边群众共同致富。

  (四)积极提出发展生产、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文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为当地领导当好参谋。

第七章  管 理

  第二十三条  评定农村实用人才职称,必须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确保质量。对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县(区)政府应当给予奖励;对营私舞弊或打击报复的,应按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谎报成果业绩、弄虚作假,骗取职称的,查实后予以撤销。

  第二十四条  取得职称的农村实用人才,纳入各级人事、农业、文化、科协等部门的管理范围。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宏观管理,建立实用人才信息数据库,农业、文化、科协等相关部门按其职能分别负责培训、考核、情况统计、档案管理等日常具体管理工作。要逐步建立健全其档案,准确记载其参加培训、为村民服务、取得的成果、业绩及考核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取得高级职称的农村实用人才,每年分别由市人事、农业、文化、科协等部门组织一次知识更新培训和经验交流活动;取得中级职称的由各县(区)组织培训和经验交流活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下发前已取得农民技术职称的人员,凡不属政府人事部门评审发证的,可按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由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重新换发《惠州市农村实用人才职称证书》。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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