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编办〔2015〕23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动态调整的管理,保证行政权力合法有效、规范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若干规定》、《广州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市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动态调整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对具体事项调整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动态调整,是根据行政权力依据变化或者行政权力行使部门职能调整,对相关部门行政职权所作相应的增加、取消或者其他变更。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审批事项,包括我市市级行政管理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及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以及上级部门委托和下放我市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备案事项,是指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形式设定的行政备案事项,以及上级部门委托和下放我市实施的行政备案事项。
第四条 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是市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动态调整的承办机构,具体负责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组织清理,增加、取消、变更等日常管理,负责对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实施及运行情况进行评估。
第五条 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建立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动态调整机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调整:
(一)设定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相关依据调整的;
(二)国务院、广东省政府及其部门对行政审批、备案事项改变管理方式的;
(三)部门职能调整涉及相应行政审批、备案事项调整的;
(四)按照方便申请人、便于监管的原则,本市依法改变管理方式以及下放管理层级的;
(五)其他应予调整的情形。
第六条 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需调整的,应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职能调整文件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动态调整申请,并填写《广州市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动态调整申请表》。
第七条 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提出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动态调整的审核意见,按有关规定程序,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属于规模式调整的,经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审定。
设定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调整的,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在提交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前,应书面征求市政府法制部门意见。
国务院、广东省政府及其部门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以及本市依法改变管理方式,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在提交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前,应书面征求市民政等部门意见。
第八条 需调整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经核准后,市编办应当及时调整市行政审批备案信息系统,通过市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的公众信息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及时书面告知行政管理部门和政务服务管理机构,由行政管理部门和政务服务管理机构负责调整市规范行政权力公开运行、政务服务事项管理系统。
第九条 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动态调整审核确认意见经市政府或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审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审核确认意见,及时调整实施,并在受理或审核场所对外公布结果。市编办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动态调整的管理,完善、落实内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及时调整而造成不良影响的,严格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市编办建立监督问责机制,加强对行政审批、备案事项动态调整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请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联席会议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一)行政审批、备案所依据发生变化或者行政管理部门职能调整,相关部门未及时申请动态调整;
(二)未按照审定意见及时更新本部门行政审批、备案事项;
(三)实施的行政审批、备案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不一致。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编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