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管理,我局于日前印发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东建技〔2009〕73号)。我局根据自印发该文后施工图质量抽查的执行情况以及抽查专家的反馈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决定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抽查的检查重点、审查原则及审查意见编写要求、施工图文件设计质量责任等进一步明确,为此,作出补充通知如下:
一、检查重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即:
1、《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 发布后新发行的规范,以黑体字印刷的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条”)。
2、2005年发布的《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为全文“强条”,所有没有以黑体字印刷,全文应按“强条”执行,今后发布的此类规范也按此执行。
3、“建设部令第81号”发布前,已经执行的规范目前还是现行规范(没有修订、也没有发布新规范替代),这类规范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2002年版,以下简称《强条汇编》)中的“强条”执行。
4、执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年版,以下简称《高规》)应按本规范的黑体字条文结合《强条汇编》中的条文执行,如涉及2005版《高规》修订部分的条文,执行2005版《高规》中的黑体字条文;如涉及《高规》未修订部分条文,执行《强条汇编》中的条文。2002版《强条汇编》是汇总2002年以前的规范的强制性条文,2002版《强条汇编》发布以后,若规范修编了原强条现不作为强条或原不是强条而现作为强条,则应以修编后的规范作为依据。
5、广东省标准(以下简称“省标”)中黑体字“强条”问题。
省标“强条”如是重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标”)中的“强条”,按国标强制性条文执行;如省标“强条”是根据广东省地方实际情况而独立制定的“强条”,应执行,但可以不作为违反建设部令第81号的“强条”处理。
(二)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的安全性,即:
1、地基基础安全可靠,满足承载力、稳定、变形的相关要求;
2、主体结构安全可靠,能够承受在施工和使用期间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满足承载力极限状态、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要求。
(三)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名,即:
1、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按规定盖有相关注册执业人员的执业印章、设计单位的出图专用章及审查机构的审查专用章。
2、施工图设计文件图签中的签字栏是否符合《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规定》(东府〔2008〕86号)第十八条相关规定。
勘察设计文件应实行逐级校审会签制度,加盖出图专用章,并由相应专业和级别的注册执业人员签字、盖章,签字区应包含实名列(应使用印刷体记载勘察设计人员姓名)和签名列(应由实名列记载的勘察设计人员亲自签署)。
勘察文件应列明项目勘察人员名单。含法定代表人、总工程师、项目负责人、审定人、审核人、报告编写人、地质编录人;
设计文件应列明项目设计人员名单。含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设计人、校对人、审核人、审定人、制图人(如有制图栏,应列明)。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如全国人大立法,以国家主席令发布的法律;国务院令发布的条例等;国务院所属各部委令、省人大通过的条例等;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发出的通知,省政府文件、省厅及市政府、市局文件等。
二、审查原则及审查意见编写要求
(一)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判定原则
1、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设计错误或应设计而未设计的问题。
(1)施工图设计文件设计明显与“强条”不符,判定违反“强条”规定。
(2)施工图设计文件应设计而未设计,判定违反“强条” 规定。
2、由于设计深度不符合要求,影响对该设计文件是否执行了“强条”的判断,必须修改、补充完善,且修改后应符合“强条”的规定。
3、施工图设计文件已表达该设计内容,但多处同类问题只有部分图纸有完整的标注。
( 1)多处标注均错误,判定违反“强条”规定。
(2)多处标注,且标注中有正确的,也有错误的、漏标注的,可以判定“笔误”,但必须补充标注和修改错误的标注。
4、关于各专业二次设计问题
(1)二次设计的内容如涉及强条,应在设计文件中表达。否则判定违反“强条”规定。
(2)二次设计的内容在图纸中有表达,但表达不符合“强条”要求,判定违反“强条”规定。
(二)审查意见编写及成果要求
1、审查意见编写要求。审查意见应定性定量准确,依据明确、充足,文字表述简明扼要。施工图设计文件存在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强条”的问题时,审查意见必须阐明违法、违规事实及判定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存在不符合公众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问题时,审查意见应当观点明确、依据充足,切忌主观臆断。
2、成果要求。按“施工图质量抽查专家审查意见”表分类填写审查意见。
三、施工图文件设计质量责任
2009年7~9月,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出现违反建设部令第134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内容的,市建设局将依法对该项目的施工图审查备案事项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从2009年10月1日开始,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存在该行为的项目,市建设局将在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的同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对该项目的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扣分、公示处理;对已备案的市财政投资项目,市建设局将依法撤销该项目的施工图审查备案凭证并中止其上网招标工作,待该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修改、审查合格并报市建设局备案后方可开展工程招投标工作。
东莞市建设局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