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勘察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建设单位:
工程勘察是工程建设的基础,其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后续建设环节的顺利进行,直接关系到建筑工程质量、投资效益和使用安全。切实保证工程勘察质量,是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水平的重要保障。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5号)和《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8〕23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在我市持续开展工程勘察质量专项检查工作。
一、不定期地、持续地开展勘察现场质量专项检查工作
(一)检查重点
重点检查勘察方案、现场人员上岗资格、现场作业程序和钻孔数量、钻孔深度、原位测试、取样等是否符合规范、操作规程要求,是否编造虚假数据等问题,保证原始记录和试验数据的可靠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严禁离开现场进行追记、补记和修改记录,并注重根据施工中反映出的实际地质情况核查勘察成果质量。
(二)检查方式
不定期地、持续地组织勘察检查组到工程勘察现场进行质量检查。必要时,组织钻机到勘察现场实地验证。勘察检查组由2名以上勘察专家和市建设局行政执法人员组成。勘察单位应在勘察项目开工前5天,将工程勘察技术委托书或技术要求、建筑物及钻孔平面布置图、拟建场地的周边条件(含临时用电、拟建场地及周边地下管线、地下电缆、架空线路,如建设单位未提供时应加以说明)、《工程勘察现场作业情况登记表》(附件)等资料一并发送电子邮件到勘察管理专用邮箱(kc-dgjsj@163.com)。如遇特殊情况,现场作业时间发生变化,也应发送电子邮件及时告知。
(三)勘察专家
勘察专家原则上从我市勘察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在莞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市勘察企业中抽调。勘察专家应具备如下条件:长期从事工程勘察工作,经验丰富,诚实,责任心强,具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或国家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四)质量责任
对未如实地事前告知现场作业时间的,市建设局将不予受理该项目的《承接业绩登记表》、大中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及施工图审查备案,并将该违规行为计入企业信用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
对于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方案进行勘察、弄虚作假等行为,将依法严肃处罚,计入企业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报请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严格执行“先勘察,后设计”的基本建设程序
各建设单位必须先将《工程勘察报告》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审查机构在经审查合格的《工程勘察报告》上加盖审查合格章,建设单位方可将勘察成果交付工程设计单位,作为设计依据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对《工程勘察报告》审查不合格或未经审查直接进行工程设计的项目,市建设局不予受理其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接收并审查该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对勘察文件中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严格把关,并监督检查工程勘察企业有关文字报告、图纸图表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存在疑问可以追索原始资料;审验原始资料后,仍然有勘察数据和文件存在造假疑问的,可以报请市建设局组织现场检查组和第三方勘察单位到勘察现场实地验证。审查不合格的勘察文件要及时退还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发现有关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应主动上报。
本通知自2009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各建设单位、勘察企业应对目前各项目的情况及时进行全面了解,对已进行勘察现场作业但未办理《承接业绩登记表》的存量业务,各勘察设计企业务必于8月31日前到市建设局书面办理《承接业绩登记表》。逾期未办理的,不再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对待,按照新承接的业务办理。
特此通知
东莞市建设局
二○○九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