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河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办法的通知
穗天府办规〔2021〕4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府直属各单位:
《天河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区卫生健康局反映。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13日
天河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办法
第一条 为逐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的社会保障水平和家庭发展能力,解决天河区独生子女死亡、伤病残家庭的实际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天河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别扶助对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2015年12月31日以前),天河区户籍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的夫妻,并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女方年满49周岁(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需年满49周岁);
(三)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四)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第三条 经济扶助
独生子女死亡的特别扶助对象,由政府按每人每月150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残疾的特别扶助对象,由政府按每人每月120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天河区将建立动态增长机制,视情况对扶助标准作相应调整。
第四条 养老扶助
(一)60周岁以上的特别扶助对象,纳入区公办老人院入住优先轮候通道。
(二)60周岁以上的特别扶助对象,纳入区居家养老服务对象范围,每月享受价值400元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经评估属于重度失能的,每月增加护理补贴200元。
(三)60周岁以上且未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其他养老待遇的特别扶助对象,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1〕8号)第一档参保缴费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趸缴和补缴资助,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
(四)70周岁以上的特别扶助对象,纳入天河区“平安通”终身资助用户范围,依申请免费为其安装“平安通”紧急呼援服务系统,并负责其服务套餐费用。资助对象安装使用终端设备满一年以后,继续使用终端设备每年所需要的设备维护费由政府全额资助。
第五条 医疗扶助
(一)各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特别扶助对象提供家庭医生式服务。服务内容包括家庭健康管理服务、健康咨询及用药指导、就医预约登记服务、转介转诊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
(二)患重大疾病的特别扶助对象,按《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9〕14号)、《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救助购买服务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医保规字〔2020〕7号)等有关规定救助后,自费部分医疗费用给予等额报销,每年度报销累计不超过5000元。
第六条 就业扶助
(一)建立特别扶助对象就业失业基本信息库,实施动态管理,提供“一对一”的基础公共就业服务援助。
(二)为有就业需求的特别扶助对象提供职业规划指导、面试技巧、即时岗位援助和岗位适配服务,免费进行职业技能培训。
(三)优先推荐特别扶助对象失业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对适合社区就业的,由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从事社区就业。
(四)对符合就业专项资金扶持政策条件的特别扶助对象,积极指导帮助做好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的申领。
第七条 法律援助和公共法律服务
(一)为特别扶助对象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
(二)特别扶助对象申请法律援助且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免费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并根据具体案由提供代拟法律文书、法律意见、刑事辩护或者刑事代理、民事行政诉讼代理、劳动条约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等方式的法律援助。
(三)特别扶助对象需申请法律援助但行动不便的,提供上门受理法律援助服务。
(四)特别扶助对象有法律援助需求,但未达到法律援助标准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或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给予免费法律咨询、法律宣传、法律文书代书、纠纷调解等法律服务。
第八条 社会帮扶
(一)区卫生健康局、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指定联络员负责该项工作。
(二)充分发挥计生协会的作用,组织和发动社会各界捐款,逐步探索建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为困难的家庭提供帮扶。
(三)将特别扶助对象纳入妇联组织帮扶对象范畴,建立精神帮扶机制,积极引导和联合社会力量,发动社工、义工和志愿者队伍,对特别扶助对象进行有针对性的帮扶慰问,组织开展丰富的公益活动,排解其心理压力和痛苦,实施全方位的精神慰藉和呵护。
(四)组建关爱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专业志愿服务队,设立咨询热线,组织志愿者为特别扶助对象提供心理咨询、心理辅导等帮助,定期上门探访慰问特别扶助对象。
第九条 扶助申请
(一)申请渠道。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人员到户籍所在社区居委会提交材料。夫妻双方同在天河区,但不在同一街道的,共同向女方户籍地提出申请;夫妻双方的户口不在同一区的,向各自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按照户籍所在地政策执行。
(二)提交资料。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的《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申请表》,填写完毕后提交给社区居委会。
第十条 资格确认
(一)接收资料。社区居委会在接到申请人提交的《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申请表》后,按程序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时,将报送名单张榜公布5日,以接受群众监督。
(二)审核。街道办事处按程序进行审核,加具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报区卫生健康局确认。
(三)确认。区卫生健康局对街道办事处已审核的特别扶助对象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格确认。
(四)公示。经审核确认的特别扶助对象,应在社区居委会向群众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社区居委会应报告街道办事处并在5个工作日内共同核实清楚。对经查证确不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报请区卫生健康局取消特别扶助资格。
(五)告知。街道办事处对区卫生健康局确认的特别扶助对象,在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获得特别扶助资格的对象本人。
第十一条 特别扶助对象的扶助金、补助金从取得扶助资格下月起发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特别扶助对象享受的特别扶助资格应终止:
(一)特别扶助对象死亡的,从死亡的下个月起终止发放扶助金;
(二)再生育子女的,从再生育的当月终止发放扶助金;
(三)户口迁出天河区的(含出国定居注销天河区户籍),扶助金发至情况发生当月;
(四)残疾独生子女已经康复的,从子女康复的当月终止发放扶助金;
(五)残疾独生子女死亡的,从死亡下月起调整特别扶助标准,重新办理申请、确认手续。
第十二条 区卫生健康局、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妇联、区残联,街道办事处根据职责分工申报经费预算,负责对应扶助项目实施,区财政局对各单位申报预算进行审核,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三条 居委会联络员每半年走访一次特别扶助对象,对骗领、冒领、已不符合条件仍继续领取扶助金的,经核实,由区卫生健康局取消其特别扶助资格,追回行为发生后领取的扶助金,并按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特别扶助对象享受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和补助金,不列入家庭可支配收入范围,不影响特别扶助对象申请社会援助。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