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人社函〔2010〕473号
各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做好视同缴费账户的建账工作,决定开展对我市所有尚未审核视同缴费年限的被保险人进行视同缴费年限的审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保证工作的有序进行,审核视同缴费年限的工作实行预约送审的处理办法。即:需要送审的单位,先对本单位需要审核视同缴费年限的职工人数进行清点,对职工档案资料进行规范整理,并到本局网站(www.gzlss.gov.cn)上进行预约登记,由本局委托的审核机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根据审核工作的进展情况和预约登记的先后次序安排送审时间。
二、申请审核视同缴费年限的送审单位必须是具有档案管理权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或者是经政府部门确认具有人事代理权的社会服务机构。
三、各单位送审时必须携带有效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属社会服务机构的,还需提供经县级以上政府发放的人事代理许可证),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填报《视同缴费年限送审人员情况表》(见附件,可到本局网站下载)连同电子版一并提供给审核机构。
四、为保证临近退休年龄的被保险人能及时审核视同缴费年限,这类人员不需预约,可在达到退休年龄前三个月送审。对于需要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被保险人,可在申领前随送随审。
五、启用新版的《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表》。该表可在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小北路65号)专项业务科及本局综合服务大厅(梅东路28号)领取。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关于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劳社函[2007]109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代章)
2010年2月4日
关于制定《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说明
一、 目的和依据
本市1995年开始实施对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工作。2003年11月,为应对在审核视同缴费年限工作中日益严重的档案造假行为,采取了仅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3-6个月的职工才进行视同缴费年限的审核,暂停对其他人员的审核的处理方式。这一做法,有效地减少了造假行为和降低了审核的行政成本,缓解了人员少,管理不到位的压力,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也引起了社会的一些反响。主要原因:一是有些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保、年龄较大的人员,由于不知道自己的工龄是否可以审核视同缴费年限,因而对自己继续参保能否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没有把握,无法决定是否应继续参保;二是一些比较年轻的参保人,因为不能提前知道自己的原工作时间是否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视同缴费年限,或可以视同缴费的年限有多少,万一在退休前审核,才被告知没有视同缴费年限或视同缴费年限不足,而此时再参保,不但错过缴费机会,而且还要承担缴费基数提高的经济压力,更有可能造成推迟待遇享受时间。为此,一些政协委员也提出了放开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的建议。
2006年7月,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出台,决定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要求对所有参保人的视同缴费年限予以明确,并建立视同缴费帐户。为此,本局决定在贯彻省政府文件精神,为所有有视同缴费权益的人员建立视同缴费账户的同时,开展对全市所有尚未审核视同缴费年限的被保险人进行视同缴费年限的审核工作。为理顺和规范审核工作和审核程序,特制定《关于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 具体内容
第一条[预约送审] 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送审和受理有序进行,本条规定单位对需要审核视同缴费年限的职工档案送审实行网上预约登记,由审核部门按照预约登记的先后安排送审时间。
第二条[送审资格] 根据国家有关职工档案管理规定精神,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或经政府部门确认的具有人事代理权的社会服务机构为职工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的档案送审机构。
第三条[送审资料] 规定办理职工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的单位经办人员需出具有效证件,提供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证》,《送审人员情况表》等资料。
第四条[特殊处理] 为保证临近退休人员能及时审核视同缴费年限,保证失业人员能及时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本条规定,该两类人员不受第一条预约登记的限制,随送随审,以体现人性化的管理。
第五条[启用新版审核表] 为准确表述视同缴费年限的称谓,启用新版的《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表》,原《广州市职工连续工龄审核表》不再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