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府办〔2010〕73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五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9〕11号),组建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原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取消和调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职责。
(四)加强促进就业的职责,加强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和协调农民工工作的职责。
(五)加强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和基金监督管理,加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三)负责促进就业和职业培训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考核鉴定机构和就业训练机构的管理,牵头拟订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关于境外人员到本市就业的管理政策,牵头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拟订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和标准并逐步提高统筹层次,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参与拟订本市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负责退休人员管理工作,完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体系。
(五)负责就业、失业和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总体平衡。
(六)牵头拟订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建立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和离退休政策。
(七)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承担博士后的管理工作,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评价和培养的相关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务综合管理工作,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对外交流合作和外国专家的管理。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的编制与下达工作,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和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十)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综合管理,组织实施公务员法,拟订有关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市荣誉制度和政府奖励制度。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十二)统筹拟定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2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统筹协调全局工作和督办重大工作事项;负责机关文电、保密、机要、档案、财务、会务、接待、政务公开等日常工作;负责日常综合性业务材料的起草工作;负责统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宣传和舆情应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管理工作;负责人力资源户头管理工作;负责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议案的协调和牵头办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综合调研工作和理论动态、应用性研究,组织业务理论学习和学术交流,提出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政策性建议;拟订立法规划和计划,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标准草案;负责重要文件、材料的起草工作;牵头组织对政策法规的评估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法规汇编的合法性审核;负责组织政策法规培训与咨询、普法工作,协调专家咨询等工作;承办有关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工作;负责检查、指导政策法规的实施工作;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承办对外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
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落实;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务统计分析、数据信息发布和发展预测工作;负责制定局系统财务和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和部门经费预决算,并管理相关专项经费;组织预算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局属单位规划财务、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四)就业促进处。
拟订统筹城乡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和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定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并组织实施相关工作;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负责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到本市就业管理政策;负责拟订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就业许可审批办法并组织实施。
(五)人力资源市场处。
负责拟订人才发展规划,指导人才管理和开发工作;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政策;拟订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人力资源中介机构审批办法并监督实施;拟订人力资源中介机构资质标准、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实施办法;指导监督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中介服务活动;拟订人力资源调配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国家特殊需要人员、政策性安置人员和紧缺专业高技能人才的引进、调配、安置工作;指导、协调企业职工流转安置工作;负责按规定承办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立人力资源户头单位调配人员和接收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事宜;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
(六)军官转业安置处(挂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承担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的编制与下达工作;承担军队转业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指导协调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七)职业能力建设处。
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规划和政策;拟订高技能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拟订职业技能分类、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具体实施办法;拟订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办法并监督实施;指导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和业务建设;负责公共实训基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协调工作;拟订职业技能鉴定许可审批办法并组织实施;推行职业技能资格制度;组织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劳动预备制度;拟订职业技能人才培养和技能竞赛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八)技工教育管理处。
拟订全市技工教育的发展规划、政策和规章并组织实施;拟订技工学校的教材建设规划、评估认定制度以及专项资金使用办法;负责技工学校学籍综合管理;负责指导技工学校技能竞赛和师资队伍、教材建设;承担技工学校办学资格审核、设立审批相关工作;拟订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职业学校审批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指导技工学校招生和毕业生推荐就业工作;负责市属技工学校的综合管理。
(九)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挂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牌子)。
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综合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拟订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承办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事宜;组织实施并指导管理专业技术资格和执业资格考试制度以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拟订专业技术水平评价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指导管理各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资格核准发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评价和证书核发;指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负责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承担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规划和培养工作;负责本市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有突出贡献专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综合管理工作;组织本市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的推荐遴选工作;承担本市博士后管理工作。
(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及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按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和岗位聘用的审核备案事宜;指导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指导协调全市事业单位招聘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计划管理;承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的考核、培训、奖惩等有关工作。
(十一)农民工工作处。
拟订农民工劳动保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负责我市跨地区对口劳务帮扶和劳务协作的业务指导以及管理工作;承担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十二)劳动关系处。
拟订劳动关系调整政策、制度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实施规范并组织实施,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制;负责指导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协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实施规范;指导劳动关系处理工作;负责对企业工资的宏观调控工作;审核市属企业关闭、破产、改制等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指导协调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指导劳动标准制订工作;拟订企业综合计算工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并监督实施;拟订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相关政策及实施办法。
(十三)工资福利处。
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和福利政策及企业劳动工资政策;拟订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实施方案;负责公务员工资水平调查的统筹协调与组织实施工作;承担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审核工作;承担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工作;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并组织实施;执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离退休政策;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提前退休审批事宜;负责退休人员享受特殊贡献的审批工作;指导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协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疗养体检工作;负责企业工资结构、水平的调查工作;拟订企业最低工资政策、标准和内部工资分配的指导意见;制定工资指导线及相应政策;负责统计并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及人工成本;负责指导、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负责企业工资总额、工资标准审核工作;负责监控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
(十四)公务员职位管理处。
组织实施公务员分类及职位管理、职务任免与升降、竞争上岗与回避和聘任制公务员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等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聘任制公务员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协调各地区、各部门实施公务员法工作;办理市直机关(含垂直管理单位)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职位设置、非领导职数核定等工作;承办市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有关事宜;负责机关工作人员计划管理;按规定承办和监督指导临时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政审工作。
(十五)公务员考试录用处。
完善全市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综合管理全市行政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拟订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公务员交流政策,指导监督政府机关公务员交流工作;承担市直机关(含垂直管理单位)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调任、转任、日常登记和特殊人员的选调安置工作。
(十六)公务员培训与考核奖惩处。
组织实施公务员考核、奖励、惩戒、辞职辞退、申诉控告和培训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拟订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作风能力建设政策;办理市直机关(含垂直管理单位)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考核事宜;拟订市政府奖励表彰制度,审核以市政府名义进行的奖励表彰相关事宜;建立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完善聘任制公务员人事争议仲裁制度,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综合管理全市公务员培训工作,负责公务员施教机构的认定工作;组织实施市直机关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十七)对外交流合作处(挂市外国专家局牌子)。
拟订引进国(境)外智力、吸引留学人员政策和因公出国(境)培训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引进国(境)外智力行政许可事项在本市的实施工作;负责编报引进国(境)外智力工作规划、计划和项目,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管理和审批使用专项经费;负责因公出国(境)培训工作和单位公派出国(境)留学工作;负责来穗国(境)外专家(含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留学人员的管理服务和海外高层次人才的认定工作;负责国(境)外专家(含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和出国(境)培训工作的经验推广、表彰奖励工作;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国际交流合作工作及与港澳台交流合作事宜。
(十八)养老和失业保险处。
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基本养老保险费率确定办法、费用征缴政策、待遇项目、领取条件和给付标准;拟订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养老保险参保单位职工提前退休审批和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及监督、检查、指导;负责推进企业年金工作,承担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失业保险费率确定办法、费用征缴政策、待遇项目、领取条件和给付标准;拟订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管理政策;拟订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疾病、生育、死亡等有关待遇并组织实施;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九)医疗保险处。
拟订医疗保险发展规划、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有关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拟订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医疗保险统筹办法、个人帐户管理和相应的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的管理实施办法;拟订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牵头拟订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认定和费用结算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公费医疗管理政策。
(二十)工伤和生育保险处(挂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拟订工伤、生育保险的发展规划、基本政策、改革方案和有关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工伤基金调剂(储备)金政策并提出调剂方案;拟订生育保险费用统筹办法和相应的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工伤、生育保险费率、基金征缴政策、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订工伤、生育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范围及支付标准的管理实施办法;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工伤、生育保险基金预、决算;牵头拟订工伤协议医疗机构资格认定和费用结算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康复机构、康复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审定标准、管理政策和结算办法;牵头拟订劳动能力鉴定和职工伤(病)等级鉴定标准,以及伤病医疗期管理的相关政策和标准并依法实施;负责工伤确认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拟订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一)农村社会保险处。
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基本政策、发展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农村养老保险费用筹集办法、待遇项目、给付条件和给付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运营办法和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拟订农村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缴纳、待遇的支付和基金的运营投资;拟订征地项目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参与指导、监督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的缴纳、待遇的支付和基金的运营投资。
(二十二)监督审计处(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牌子)。
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社会保险及企业年金等补充保险基金、专项经费的审计监督政策、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参与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政策;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审计、基金管理、运行要情专报工作;组织查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和专项经费管理、使用中出现的案件;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和专项经费的绩效评估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物价收费和票据使用情况的管理监督;承担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十三)劳动监察处。
负责拟订劳动监察的规划、政策、制度和执法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指导信访、举报、投诉工作;指导12333劳动保障专线电话咨询管理工作;组织劳动保障执法大检查和年审;会同有关部门查处重大劳动违法案件和处理劳动关系方面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负责建立健全劳动监察体系和监察网络;依法行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权,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理和处罚的相关工作;指导和监督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四)信息管理处。
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的发展规划、政策及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推进信息系统向基层经办服务网点及相关单位延伸使用的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制定信息化建设相关技术的应用标准;负责组织统筹重大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负责信息化工程项目立项、验收的初审工作;负责信息安全保护体系建设和信息安全管理的统筹协调;承担电子政务建设的组织协调和推广应用工作;负责协调做好信息化建设基础设施和设备管理工作;负责信息化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统计工作。
(二十五)党委办公室(与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局党委日常工作;承办党委会议以及其他党务会议、活动;负责局党委决定、决议事项的检查落实工作;负责局党委重要文件、中心组学习、党务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协助党委做好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和党的宣传工作;负责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党费收缴管理和党的信息统计分析、专报工作;负责精神文明建设、作风建设、行风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联系、指导本局工青妇工作。
(二十六)人事处(与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合署)。
负责拟订干部人事管理办法、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按权限负责机关和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干部职工考核、奖惩、任免、晋升、调动、招聘、录用、辞职、辞退、回避、交流、挂职、工资福利、职称评定、请销假、干部档案、人事信访、公费医疗管理和出国(境)管理、对外交流合作等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局系统干部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局属单位统战、侨务、安全保卫、综合治理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十七)纪委办公室(与监察室合署)。
负责机关和指导局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行政编制16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党委书记1名,党委副书记1名,纪委书记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3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数8名。
五、其他事项
(一)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的职责分工。毕业生离校前和已办理暂缓就业手续的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市教育局等部门拟订。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