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
《佛山市人民政府2012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已经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为落实好此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维护好改革成果,现就相关要求一并通知如下:
一、对于取消的职能事项,各有关部门应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即予取消,停止审批。 对擅自设立或恢复已取消审批事项的,要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对于转移的职能事项,要强化后续监管,明确政府和社会组织的责任分工,制定监管措施,做好工作衔接,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对于暂时不能明确具体承接对象的,要加快相关社会组织的培育发展工作,制定明确的时间表,逐步实现职能有序转移。
三、对于直接下放的职能事项,要注意加强市与区之间的衔接,做好对基层的培训和指导,防止出现管理上的疏漏。
四、对于委托管理的职能事项,要加强与受委托单位的衔接,完善委托手续,并加强对委托事项的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
五、对于购买服务的职能事项,要严格按照《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2〕83号)以及政府采购的具体规定,做好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实施工作。
六、对于调整的职能事项,必须改进审批方式,规范程序,简化环节,提高效率。
七、市直各部门要根据事项目录的改革要求,在2013年1月底前向市行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事项的落实方案,明确每条事项的改革进度、监管措施。
八、各区要积极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职能清理工作,并与市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衔接,按改革的时间要求做好区级职能事项改革目录的公布工作。
九、各区、各部门要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分工,抓好监督检查,确保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到位。
佛山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23日
附件下载:佛府〔2012〕101号-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