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黄埔区 广州开发区统计局关于
印发《广州市黄埔区统计工作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穗埔统规〔2018〕1号
区属各单位,各街道、镇:
因行政区划调整,我局根据新的管辖范围和统计管理方式重新修订《广州市黄埔区统计工作考核奖励办法》,业经区分管领导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广州市黄埔区统计工作考核奖励办法》印发实施,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附件:广州市黄埔区统计工作考核奖励办法
广州市黄埔区统计局 广州开发区统计局
2018年1月10日
(联系人:李慧萍 联系电话:82118979;18318455527)
附件
广州市黄埔区统计工作
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统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奖励在本区统计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和《广州市统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统计人员奖励对象为纳入广州市黄埔区统计管理范围内企业的统计人员,包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500万以上固定资产投资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和房地产业企业的统计人员。
第三条 根据企业全年各项年定报、各类抽样调查和专项调查等报表的统计上报工作量、及时率和准确率综合评定奖励等级:
(一)全年上报报表工作量较大(大型企业),且及时率、准确率均达到100%可获得一等奖;
(二)全年上报报表工作量适中(中型企业),且及时率、准确率均达到100%可获得二等奖;
(三)全年上报报表工作量一般(小型微企业),且及时率、准确率均达到100%可获得三等奖。
各专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划分以《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划分标准评定;及时率根据每个月报表的上报率判断;准确率以企业是否收到《统计报表催报通知书》、《统计检查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为判断依据。
第四条 通过考核,年终符合奖励条件的人员,按以下标准予以一次性奖励: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800元;三等奖600元。
第五条 评定流程为年初由街道(镇)统计部门对辖区内联网直报企业上年度的统计报表上报工作量、及时率和准确率情况综合评定奖励等级并提交奖励企业的名单(其中固定资产投资专业奖励名单由区统计部门提供),由区统计部门审核确认,最后将最终确定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名单及年终评比结果通报各街道(镇)。
第六条 该项经费每年由区统计部门参照上一年度补贴情况及新增企业数量测算本年度补贴总量,报区财政部门列入区统计部门预算。
第七条 同一统计人员获一个以上奖励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企业统计人员只可以选择其中一种奖励。
第八条 区统计部门审核确认工作结束后,于下一年的6月底前公布符合奖励条件的奖励名单,并将奖励资金直接划拨至相关街道(镇),由相关街道(镇)发放给符合奖励条件的统计人员。统计人员取得奖励金的涉税支出由个人承担。
第九条 区统计部门负责按时拨付所需奖励金,并严格监督资金发放情况,确保考核公平公正,补贴及时发放到位。
第十条 本办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凡在各级统计部门组织的统计监审和统计执法检查中被查出统计数据存在重大问题的、统计台帐和统计原始记录不符合统计基础规范化要求的企业,取消评比资格。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广州市萝岗区统计工作考核奖励办法》(穗开发改〔2013〕47号)同时废止。有效期届满或者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