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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 : 2019-12-23 17:36:04 来源 : 江门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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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四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中心反映。

  附件: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7月31日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维护缴存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门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变更、调整、转移、封存、启封、注销等。

  第三条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新会、台山、开平、鹤山、恩平管理部(以下统称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统筹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工作,具体负责蓬江区、高新区(江海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新会、台山、开平、鹤山、恩平管理部依据本办法及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授权履行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职责。

  第四条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确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归还等手续,并对受委托银行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第五条  单位应指定专门的经办人员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办理缴存登记、汇缴、补缴、转移、对账等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除本办法特别规定外,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应由单位经办人持本人身份证件办理。单位经办人发生变化的,应持《江门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和变更后的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变更手续。职工委托单位经办人以外其他人办理缴存业务的,受委托人应提供经公证机构或其他法定机构公证的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实行属地管理。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单位,均应在我市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

第二章  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七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及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一)《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单位设立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党政机关提供设立的批准文件,事业单位提供单位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企业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社会团体提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委托单位经办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还应当提供单位经办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第八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经办人应自录用职工之日起30日内持《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人员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三份)、开户职工身份证件复印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或转移手续。

  第九条  单位名称、地址等登记事项变更的,经办人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江门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和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单位或职工办理职工个人账户信息变更的,应持《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如果职工在公安机关变更了身份信息的,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信息变更证明材料。

  涉及职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除一般性信息变更(身份证号码升位、姓名中仅有1个字需变更且变更前后的字属于谐音、形近、繁简体替换关系的、身份证号码中仅有1个数字需要变更等)外,单位经办人及职工本人应同时到场办理。

  公积金管理机构代管的职工应由职工本人直接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  账户汇缴、调整、补缴及缓缴

  第十一条  职工本人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公积金管理机构为单位和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对账、查询等服务。

  第十二条  单位有以下情况的,经办人应当持《江门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一式三份)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补缴手续:

  (一)新参加工作职工或调入职工未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二)因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上调需补交住房公积金的;

  (三)单位少缴、逾期缴存、缓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其他特殊情况需补缴的,经办人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三条  单位因连续三年亏损,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提供下列材料,经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一)《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缴存比例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决议和公示情况;

  (三)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材料,包括单位财务报表、工资报表、第三方审计报告或有关部门核定为困难单位的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期满后,单位应将缴存比例恢复到规定标准或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期满后仍需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单位应再次申请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

  第十四条  单位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在规定的范围内每年为职工核定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其中当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职工在年度缴存基数调整时,不再重新核定。经办人应持《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人员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三份)到受委托银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账户封存、启封、转移及代管

  第十五条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或中断工资关系的,经办人持《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人员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三份)到受委托银行办理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  职工与单位恢复劳动关系或工资关系的,经办人持《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人员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三份)到受委托银行办理启封手续。

  第十七条  单位调整或职工工作发生变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应当办理转移手续。转移包括同城转移和异地转移。

  (一)同城转移指转出单位与转入单位在同一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住房公积金。经办人或职工应持以下材料到受委托银行办理同城转移手续:

  1.职工个人申请办理同城转移应提供《江门市住房公积金同城转移申请表》及职工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2.同一单位多名职工同时办理同城转移的,由单位经办人办理集体转移手续,提供《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同城转移申请委托书》(一式三份)、《住房公积金同城转移证明申请表》(一式三份)、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职工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二)异地转移指转出单位与转入单位在不同的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包括异地转入和异地转出。在我市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可以申请办理异地转入手续。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办理个人账户封存后,可向异地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将在我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到异地。单位或职工个人办理异地转入手续的,应持以下材料到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转移手续:

  1.职工个人申请办理异地转入应提供《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及职工身份证件原件。

  2.同一单位多名职工同时办理异地转入的,可委托单位经办人代为申请,单位经办人提供《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加盖单位印章)、《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一式两份)、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职工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第十八条  单位发生撤销、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原开设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代管,无主管部门的转至公积金管理机构代管。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形之日起30日内授权经办人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及转移手续后,再办理单位缴存登记注销。单位办理缴存登记注销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江门市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注销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政策性破产的文件,或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或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工商登记的文件等。

  第十九条  单位或职工可以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开具缴存证明。

  (一)职工申请开具缴存证明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二)单位申请开具缴存证明的,应提供开具缴存证明的书面申请、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单位社保缴存证明。

第五章  网上业务

  第二十条  已开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以申请开通网上业务,通过网上系统办理新开户、封存、启封、补缴、转移及年度缴存调整业务。

  第二十一条  单位办理开通网上业务、重置密码、注销网上业务的,经办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江门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申请表》;

  (二)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单位经办人应按我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的相关规定,填写相关业务申请表册,扫描上传相关业务材料,并按网上业务办理流程提交业务申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国家、省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公积金管理机构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房地产和住房保障类)》处理。

  第二十五条  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转移、启封手续的,职工可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公积金管理机构督促单位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职工可以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办理。单位已不存在的,职工可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办理。

  第二十六条  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以及国家、省和本市政策,就本办法中审批条件等提出调整方案,报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七条  办理缴存业务所需的具体材料和办理方式、流程可以由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适时调整。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江房金字〔2013〕3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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