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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区住房补贴资金归集使用管理办法

时间 : 2019-12-23 17:16:02 来源 : 江门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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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房〔2006〕78号

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江门市区住房补贴资金归集使用管理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在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江门市房产管理局

  2006年6月1日

江门市区住房补贴资金归集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购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及《江门市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江房〔2006〕6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门市市区已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补贴是指单位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采用货币分配方式,向职工发放的用于住房消费的专项资金,属职工个人所有。其发放形式包括:

  (一)一次性住房补贴;

  (二)按月住房补贴;

  (三)差额住房补贴;

  (四)级差住房补贴。

  第四条 住房补贴比照住房公积金进行管理。江门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委办)受托管理市区住房补贴资金。

  第五条  市房委办委托承办住房补贴资金金融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补贴资金有关金融业务,并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六条  住房补贴交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根据《江门市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江房〔2006〕63号)的有关规定核定职工住房补贴金额,到市房委办指定的受托银行为职工建立住房补贴资金账户。市房委办委托指定受托银行建立职工住房补贴资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补贴资金的交存和支取等情况,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补贴资金账户。

  第七条  交存方式有按月交存和一次性交存。

  (一)按月交存,单位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需按月到指定的受托银行办理交存手续。

  1.单位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因增加、调入职工;职工停薪、辞职等原因而封存住房补贴资金账户;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封存账户启封;职工住房补贴月交存额发生变化等原因发生变动时,应先到房委办为职工办理住房补贴变更资料,再到受托银行办理交存手续。

  2.已开户因故未按时交存住房补贴的,可到市房委办办理住房补贴补交手续。

  (二)一次性交存,单位发放给在职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差额补贴、级差补贴,应先到市房委办办理住房一次性补贴审批手续,再到受托银行办理交存。

  第八条  住房补贴资金按年结息,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职工当年交存的住房补贴按照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住房补贴按照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

  第九条  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支付按市场价租金租房的房租和所购住房的物业管理费,可凭相关证明支取本人住房补贴。

  第十条  单位按规定不再为其职工交存住房补贴,将其账户上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一次全部支取,并将其账户撤销时,可凭相关证明办理住房补贴销户手续。

  以下情况职工可办理住房补贴销户:

  (一)职工离、退休;

  (二)具有本市户口的职工调离本市并将户口迁出本市;

  (三)职工出国(境)定居;

  (四)职工死亡;

  (五)其他销户条件。

  第十一条  职工在本市范围内因各种原因变动工作单位且调入单位已建立住房补贴时,应将其原住房补贴账户内的余额转入新调入单位。

  第十二条  单位因职工停薪、离职、调动工作等各种原因中断为其交存住房补贴,在未复薪、未找到新的工作单位或由于新的工作单位未建立住房补贴时,职工住房补贴资金结余应暂时转入并封存在市房委办名下的住房补贴统一管理暂存户下。住房补贴资金封存期间仍按规定计息。

  职工住房补贴资金封存后,不得随意销户。待职工符合支取、转移、销户条件时,再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三条  受托银行应打印住房补贴对账单,与单位或职工进行核对。

  第十四条  单位和职工持有效证件可以查询本单位或个人住房补贴账户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房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过去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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