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直规范公务员收入单位:
根据《江门市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江房〔2006〕63号)的有关精神,为明确市直规范公务员收入单位(含中小学校、下同)申请住房补贴业务,制定市直规范公务员收入单位申请住房补贴业务流程如下:
一、申请人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下称申请单位)可登录江门市房产管理局政务公开网站或江门市财政局政务公开网站下载《市直规范公务员收入单位住房补贴申请审核表》(以下称《住房补贴申请审核表》)和《__年市直规范公务员收入单位(含中小学校)申请住房补贴汇总表》(以下称《申请住房补贴汇总表》)、《江门市住房补贴汇缴变更清册》。
二、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交住房补贴申请书和如实填写《住房补贴申请审核表》。
三、申请单位核实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住房补贴的资格,申请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加具意见,有配偶的还需送申请人配偶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加具意见。
四、申请单位根据申请人填写的《住房补贴申请审核表》及相关资料,汇总填写《申请住房补贴汇总表》,一并送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市人事局审核(原则上每年6月至7月办理)。
五、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申请人是否属于市财政供给的规范公务员收入单位在编在册人员,加具审核意见后,送市人事局审核申请单位是否属于规范公务员收入单位和申请人现任职务等,加具审核意见后,将表格退还申请单位。
六、申请单位持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市人事局审核后的《住房补贴申请审核表》和《申请住房补贴汇总表》,送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审核。
七、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核准,对《住房补贴申请审核表》和《申请住房补贴汇总表》加具审核意见后,将表格退还申请单位。
八、申请单位每年8月份向市财政局提交预算年度住房补贴资金申请(当年由于变动因素增加住房补贴金额,申请单位编制下一年度住房补贴预算时一并考虑)。并附上经审核的《申请住房补贴汇总表》,如有首次申请人员的还需附上该申请人《住房补贴申请审核表》的原件一份。
九、市财政局对《申请住房补贴汇总表》办理加具审核意见后,留存《住房补贴申请审核表》和《申请住房补贴汇总表》原件各一份存档备案,其余退还申请单位。
十、申请单位将审批同意的《住房补贴申请审核表》和《申请住房补贴汇总表》送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用于建立申领住房补贴档案和相关单位存档备案。
十一、申请单位按照与部门预算编制的时间同步,根据审批同意的《住房补贴申请审核表》和《申请住房补贴汇总表》,编制年度住房补贴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计划。
十二、申请人到指定银行开立个人住房补贴专户,并向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提供。
十三、市财政局根据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提供住房补贴需求信息资料和市财政局存档备案的《住房补贴申请审核表》和《申请住房补贴汇总表》,审核申请单位年度住房补贴预算,按部门预算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十四、申请单位部门预算按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后,市财政局根据申请单位部门预算的住房补贴预算,从预算年度起按月计拨申请人的住房补贴资金到申请单位账户(由于变动因素减少住房补贴金额,申请单位须在发生变动当月填报《江门市住房补贴汇缴变更清册》一式四份送市住房委员会审核后,报市财政局一份,市财政局从次月起减少计拨)。
十五、申请单位收到市财政局的拨款后,把住房补贴资金划入申请人个人住房补贴专户。
附件:1. 市直规范公务员收入单位住房补贴申请审核表(略)
2.__年市直规范公务员收入单位(含有关学校)申请住房补贴汇总表(略)
3. 江门市住房补贴汇缴变更清册(略)
江门市房产管理局
江门市财政局
江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江门市人事局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