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各区(县级市)下放一批市级管理权限的决定
穗府〔2014〕27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切实扩大各区(县级市)政府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实现管理重心下移,经研究论证,市政府决定再向各区(县级市)下放25项事权。请各区(县级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事权承接工作,切实履行责任,防止管理脱节。对完全下放各区(县级市)实施的事权,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不再实施,也不得自行收回,确需调整的,须按程序报市编办审核后,上报市政府批准。
附件:广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市级管理权限事项目录
广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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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市级管理权限事项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