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顺利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保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扶助对象是:我市户籍的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需年满49周岁。
第三条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 按每人每月300 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 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特别扶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不影响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及其它待遇。
第四条 特别扶助金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担50%,镇(区)财政负担50%。实行一级财政制度的镇(区)由镇(区)财政负担。
第五条 市人口计生局、财政局与代发单位签订委托代发扶助金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将扶助金发放到户、到人。
第六条 市、镇(区)两级财政部门要将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财政专户管理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专项资金,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并在每年的2月底前将市、镇(区)两级当年应当承担的资金集中划拨至市财政专户。集中后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按月划拨给代发单位,代发单位按市人口计生局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单,将扶助金直接划入扶助对象的个人账户。
第七条 扶助金的申请。
凡本人认为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扶助条件的我市户籍独生子女父母,均可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存折、独生子女的残疾人证或死亡证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免冠(1寸)近照3张,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计生办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的《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夫妻双方的户籍不在同一个镇(区)的,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申请;夫妻双方户籍其中一方不在我市的,分别向各自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离婚或丧偶的对象,由其本人申请,须同时提供离婚证或配偶的死亡证明材料。
第八条 扶助对象资格的确认。
(一)初审。村(社区)计生办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依据扶助对象确认条件,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加具意见并汇总填写《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后,报送镇 (区)人口计生办。同时,将报送名单张榜公布五日,以接受群众监督。
(二)审核。镇(区)人口计生办在接到村(社区)计生办的初审对象名单后,应到当地公安、民政、残联等部门核对名单和核实情况,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加具意见后,于每月5日前将《申请表》和《登记表》报市人口计生局。
(三)确认。市人口计生局部门每月对镇(区)人口计生办已审核的扶助对象名单,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通过镇(区)人口计生办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扶助对象进行确认审批,并汇总各镇(区) 的扶助对象名单及所需资金情况,在五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局。同时,将确认后的扶助对象名单、《登记表》和《申请表》返还各镇(区)人口计生办,由镇(区)人口计生办将名单及《申请表》返还各村(社区)计生办存档。
(四)公示。经审核确认的扶助对象,应在村(社区居)委会向群众公示五日。群众有异议的,村(社区)计生办应报告镇(区)人口计生办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共同核实清楚。对经查证确不符合扶助条件的,由镇(区)人口计生办报请市人口计生局取消扶助资格。
(五)告知。镇(区)人口计生办对市人口计生局确认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获得扶助资格的对象本人。
第九条 对原属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范围的扶助对象,自扶助资格确认当月起,取消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资格,停止发放奖励金。
第十条 从扶助对象达到《方案》规定年龄当月开始,按月发放扶助金。
2008年10月1日之前已符合条件的,从2008年10月份开始计发。伤病残子女死亡的,从死亡下个月起执行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扶助金标准;扶助对象死亡的,从死亡的下个月起终止发放扶助金;因再生育、收养或子女康复等原因不再符合扶助条件的,从再生育、收养或子女康复的当月终止发放扶助金。
第十一条 扶助对象户籍在省、市内迁移的,办理相应的转接手续,由迁入地按规定执行。外省、市户籍人口迁入我市的,从迁入之日起,按本市户籍人口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扶助金的领取。
扶助对象,凭本人身份证及发放扶助金的存折,到当地的代发单位领取扶助金。
镇(区)人口计生办或村(社区)计生办工作人员每季度应到扶助对象见面一次。
第十三条 村(社区)计生办的职责:
(一)协助镇(区)人口计生办做好《方案》和本实施办法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协助镇(区)人口计生办对辖区户籍人口中扶助对象的调查摸底,对符合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及时申报,并协助填写《申请表》,建立档案;
(三)对申请人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
(四)协助镇(区)人口计生办对扶助对象及其变动的调查核实、张榜公布等有关事宜。扶助对象有迁出、迁入、新增、死亡等变动或扶助对象发生再生育、收养以及伤病残子女康复(包括伤病残等级降低)、死亡的,应在当月填写《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情况变更登记表》(以下简称《变更登记表》)报镇(区)人口计生办。
第十四条 镇(区)人口计生办的职责:
(一)负责做好《方案》和本实施办法的宣传、发动工作;
(二)负责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的审核;
(三)分类登记,建立信息档案。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已确认资格的扶助对象建立相关的信息档案,并书面告知扶助对象本人;
(四)负责及时审核村(社区)计生办填报的《变更登记表》及有关证明材料,并将审核后新增的扶助对象名单和退出扶助人群的名单及相关资料,于五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人口计生局;
(五)为杜绝出现扶助对象情况变更或死亡后其他人冒领扶助金的情形,每季度与扶助对象见面一次,核实情况;
(六)建立《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统计表》(以下简称《统计表》)填报制度。《统计表》为年度报表,统计上年10月1日到当年9月30日的情况。镇(区)人口计生办向市人口计生局报送《统计表》的时间为10月10日之前。
第十五条 市人口计生局的职责:
(一)对各镇(区)计生办办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的确认,并审核汇总,每月25日前将下月扶助对象名单及金额报市财政局和代发单位。
(三)每年10月底前组织对下年度的扶助人数进行调查摸底,制定扶助计划,并在11月底前分别报送市财政局,以便财政部门做好扶助资金预算、筹集工作;
(四)对全年各镇(区)扶助对象名单,并会同市财政局审核汇总本市的《统计表》,联合加盖公章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一式两份分别报省人口计生委。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的职责:
(一)对市人口计生局提供的扶助金预算进行审核,列入下年度财政预算;
(二)在每年2月底前将应承担的扶助金下拨至专项资金特设专户;
(三)在每月底前将下月所需扶助金及时下拨到代发单位;
(四)会同市人口计生局对《统计表》进行审核、盖章。根据年初下拨的实际发放情况进行结算,并在下年拨款数中平衡;
(五)监督检查扶助金发放的执行情况,查处违反财经制度的行为。
第十七条 代发单位的职责:
(一)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在收到市财政局划拨的扶助金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资金直接划入市人口计生局提供的扶助对象个人账户;
(二)建立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数据库。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实际发放名单、数额和汇总情况通报当地镇(区)人口计生办、市人口计生局、市财政局;
(三)确保扶助金发放到人。对符合规定的扶助对象,要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确认其身份和核对名单后,应立即按规定支付扶助金;当事人因特殊情况委托亲属或关系人代领的,应要求代领人出示本人的身份证和委托人的委托书。无委托书的,不予办理;
(五)对不符合《方案》规定的人员,有权拒绝发放扶助金。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镇(区)人口计生办不予办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手续:
(一)夫妻双方均非本镇(区)户籍的;
(二)未填写《申请表》的;
(三)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四)其他不符合《方案》规定情形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镇(区)人口计生办有权取消其扶助资格,收回行为发生后领取的扶助金,并由有关部门按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扶助对象领取扶助金后又生育的;
(二)扶助对象领取扶助金后又收养他人子女的;
(三)扶助对象领取扶助金后,其子女康复或伤病残等级降为三级以下的;
(四)弄虚作假,骗取、冒领扶助金的;
(五)扶助对象户籍迁出或死亡后仍继续领取扶助金的。
第二十条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日常办公及其他人员经费开支,发现克扣、挪用专项资金的行为,应严肃查处。
第二十一条 镇(区)人口计生办、村(社区)计生办拒不办理符合扶助条件对象有关手续的,当事人可向市人口计生局投诉,经市人口计生局审查认定可以办理的,镇(区)人口计生办、村(社区)计生办应在接到市人口计生局通知后五日内予以办理。不依时办理的,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的责任。
符合扶助条件的对象办理申请手续和领取扶助金时,村(社区)计生办、镇(区)人口计生办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如有发生,当事人可向市人口计生局投诉;一经查实,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市、镇(区)人口计生部门应设立并公布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工作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事项。市人口计生局举报电话:88316165、88316129。
第二十二条 计划生育家庭特殊扶助金的使用和发放情况,依法纳入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二OO九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人口计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