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我市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的通知
中卫计〔2014〕21号
各镇区卫生计生局、财政所(分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山市委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委〔2012〕7号),不断完善我市“惠一生”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经市政府同意,根据《广东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实施办法》(粤计生委〔2010〕106号)要求,自2014年1月1日起,对本市农村户籍居民中只生育(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纯生二女或婚后未生育,且一方落实绝育措施的已婚夫妇,自落实绝育措施当月起,由原来每人每月各奖励25元增加至50元,直至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新增所需经费由镇(区)财政负担。2014年1月1日前已落实绝育措施并符合“节育奖”条件的夫妇参照本规定执行。除上述情况,中山市计划生育“节育奖”政策其他要求保持不变。
中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中山市财政局
201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