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贯彻落实国务院广东省政府进一步促进就业政策措施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肇庆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31日
贯彻落实国务院广东省政府进一步促进就业政策措施实施意见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稳定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进一步改善我市就业环境,营造良好的就业氛围,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8〕1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适度降低社保成本,支持企业稳定发展
(一)稳定社会保险政策。
我市税务机关继续履行社会保险费征收法定职责,征管程序不变,缴费方式不变,保持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成本总体稳定。规范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规定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维持不变,继续执行第三类片区缴费工资下限。失业保险费率维持1%标准至2020年底,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对符合条件企业继续实施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税务局配合)
(二)适度降低社保费率。
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运行情况,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对职工医保用人单位缴费费率进行调整,保持企业社保缴费成本总体稳定。在现行工伤保险8类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政策的基础上,阶段性下调各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现行缴费费率30%,实施至2020年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税务局配合)
(三)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018至2020年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下调为按2017年的征收标准进行征收。(市财政局牵头,市税务局、市残联配合)
二、积极做好就业服务,解决企业用工需求
(四)多渠道多形式提供企业用工服务。
全市每年组织不少于150场用工招聘会,其中要开展30场以上的“村企对接”、“园村对接”行动,“送企业到村、送岗位到门”。重点突出开展“下乡便民”、“重点企业”、“校园招聘”等专项服务活动。积极与劳务输出大省开展劳务合作,拓宽我市企业招工渠道,支持外省区在我市设立劳务工作站点,并由就业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充分发挥劳务工作站的优势和作用,进一步降低我市企业招工成本。每年举办肇庆与广西、贵州、四川等地省际劳务对接活动不少于8场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教育局配合)
(五)建立重点用工企业全程服务机制。
设立重点用工企业就业服务专员,对用工量2000人以上或一次性新增用工500人以上的重点用工企业,由所在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派驻就业服务专员开展专项服务。组织开展重点用工企业人力资源需求摸查,按照已建成、新开工、新投产、新规划进行分类,建立台账和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全市每年组织10场以上重点用工企业专场招聘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重点用工企业介绍员工,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400元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税务局配合]
(六)大力培育人力资源服务产业。
积极培育人力资源服务产业,提升人力资源服务集约化、专业化、精细化水平,打造综合性的人力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建成综合性多功能的肇庆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提供一站式人力资源服务。结合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要求,根据农村劳动力工作要求及特点,有针对性组织筛选企业用工岗位需求信息,推进就业扶贫。支持通过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购买基本服务成果,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开展农村劳动力有组织劳务输出,每成功介绍一名农村劳动力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800元职业介绍补贴。参照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做法,设立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奖励办法,对促进就业创业成效显著的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市由财政资金奖补50万元。大力扶持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申报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享受省相应奖补资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三、落实补贴扶持政策,鼓励支持就业创业
(七)积极支持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
1.延长社保补贴期限鼓励吸纳就业。将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期限从1年延长至2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局、市财政局配合]
2.支持小微企业带动更多就业。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按其吸纳就业人数给予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3万元。对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按其为所招用家政服务从业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局、市财政局配合]
3.鼓励吸纳扶贫对象就业。鼓励中小微企业吸收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3000元给予补贴。对用人单位、产业园区吸纳就业效果显著,且被省评定为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的,省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补;被市评定为示范性就业扶贫基地的,市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扶贫办配合]
(八)进一步鼓励创业带动就业。
1.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作用,扩大创业担保贷款规模。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进一步研究用好失业保险基金支持就业创业措施,市在留足相当于上年度失业保险待遇支出总额两倍储备后,按10%左右比例从滚存基金余额中提取资金用于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支出。具体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制订相应措施后,我市制订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实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肇庆市中心支行、肇庆银保监分局配合]
2.加大创业融资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提供最高30万元、最长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最高3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实行“捆绑性”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为500万元。市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不断提高其贷款可获得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金融局、人民银行肇庆市中心支行、肇庆银保监分局配合]
3.扩大创业资助范围,提高创业资助标准。将一次性创业资助标准从原来的5000元提高到10000元,范围扩大到返乡创业人员。可享受一次性创业资助的对象范围包括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生5年内)、军转干部、复退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人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局配合]
4.支持返乡下乡创业。深入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鼓励各类群体到乡村创业就业。大力实施“粤菜师傅•肇庆名厨”工程,到2022年底,全市培养10位大师、100位名师、200位名厨、3000位厨师,带动30000人实现就业创业;将乡村经营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创业者(经营主体),纳入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等扶持政策范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配合]
5.加强创业载体建设。加快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推动肇庆新区港澳青年创新创业基地建设。整合建立一批主要面向到乡村创业人员的创业孵化基地,市按每个基地10万元标准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一次性补助。支持稳定就业压力较大地区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提供免费经营场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肇庆新区管委会配合]
(九)进一步激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
1.激励高校生到基层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或乡镇、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稳定就业(服务)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5000元给予到基层就业补贴。扩大‘三支一扶’志愿服务招募规模,每年计划招募100个岗位,落实省提高的生活补贴标准。在我市从事“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村官等各类基层服务项目,期满考核合格且愿意留肇工作的毕业生,自服务期满之日起3年内参加我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加分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教育局配合]
2.提高求职创业补贴标准。将应届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从每人1500元提高到2000元。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社保补贴按我市现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教育局、市财政局配合]
3.扩大高校毕业生培训补贴对象范围。将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职业培训补贴范围,由毕业学年学生扩大至在校期间学生,毕业前每人可申请一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教育局、市财政局配合]
4.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创新。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器创业创新,落实场租、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提供创业融资、参展参赛等服务支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配合]
5.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指导。每年全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服务活动不少于12场次、就业创业政策进校园活动不少于12场次。支持高校健全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体系,根据其开展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就业创业指导、技能培训、补贴申领等服务情况,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教育局配合]
(十)以补贴为引导,提升劳动力技能水平。
1.加强培训规划和引导。坚持“以产业定专业、以岗位定课程”原则,加快构建教育与产业统筹融合发展格局,实现我市职业(技工)教育与产业发展精准对接,推动我市职业(技工)教育升级发展。各县(市、区)要根据经济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需要,研究制定劳动力技术技能提升培训规划和计划,加快培养掌握先进技术技能、岗位适应能力强的劳动力大军和懂种养、会经营的职业农民队伍。参加技术技能提升培训取得职业资格或按规定通过考核的,给予劳动力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全市每年补贴6000人次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配合]
2.提高紧缺急需工种培训补贴标准。及时公布我市企业培训补贴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提高培训紧缺急需职业(工种)补贴标准。对获得目录中职业(工种)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人员,劳动力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和失业保险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均可在规定标准基础上提高30%。[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配合]
3.放宽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条件。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4.创新和改进职业(技工)院校培训方式。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鼓励职业院校和技工院校与企业开展合作办学,构建“共建共赢”的校企合作机制,积极参与劳动力培训,提升能岗匹配性。有关培训课程与教材开发、教师授课、设备购置与耗材、职业工种开发、项目管理与服务等相关费用,按规定从职业培训收入中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教育局、市财政局配合]
(十一)帮扶困难企业职工稳岗转岗。
1.加大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力度。进一步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本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给予发放稳岗补贴,标准为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参保困难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具体操作办法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制定后组织实施。[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总工会配合]
2.支持困难企业组织职工在岗培训。支持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培训计划及成果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估合格后,由就业补助资金按困难职工每人1000元给予一次性特别培训补助。实施日期至2019年12月31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总工会配合]
3.支持失业人员参加短期技能培训。困难职工失业后参加3—6个月技能提升培训(含创业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的,可申领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或创业培训补贴,其中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其余人员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参加培训劳动力属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低保对象或残疾人的,培训期间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月500元给予生活费补贴,但领取生活费后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实施日期至2019年12月31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4.鼓励企业吸纳分流失业人员。用人单位吸纳困难职工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每人每月500元给予一般性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对其中属失业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其余人员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困难职工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400元给予职业介绍补贴。实施日期至2019年12月31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总工会配合]
5.建立困难企业全程服务机制。各县(区)要建立困难企业全程服务机制,列出困难企业服务清单,指导确需通过较多裁员解困的困难企业制定裁员安置方案,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保转移接续等工作,及时提供求职指导、岗位信息、技能培训和创业支持等服务;依法依规调处劳动争议,预防化解矛盾纠纷,确保稳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经济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总工会、肇庆海关配合]
(十二)加大就业困难人员托底帮扶力度。
1.扩大就业见习补贴对象和提高标准。将就业见习补贴对象扩大至离校未就业(毕业两年内)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对见习者属就业困难人员、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成员、低保对象或残疾人的,见习期间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月500元给予生活费补贴。见习者见习期满被用人单位留用,稳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3000元给予用人单位留用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扶贫办、市残联配合]
2.加强公益性岗位安置。加大公益性岗位统筹开发力度,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招用符合条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按其本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给予个人缴费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扶贫办配合]
3.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及时落实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措施。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做到当月申请,次月10日前发放有关待遇,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对生活困难又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困难职工,由就业补助资金按每人5000元给予临时生活补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总工会配合]
4.推动政策落实属地化均等化。推动政策落实属地化均等化,逐步实现异地务工人员与本地户籍人口享有同等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有关就业创业服务。符合条件的异地务工人员可按规定在常住地或就业地办理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有关就业创业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各县(市、区)、各单位要统一思想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全面落实支持实体经济、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利用外资等系列政策措施,促进产业就业协同;进一步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就业形势分析研判,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制定完善办事指南,优化服务指引,为群众提供一站式精准化服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信息共享机制,依托省开发的信息系统建立健全享受扶持政策的困难企业和困难职工实名制管理信息平台,完善认定标准和流程,做好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务;要对现有补贴项目进行梳理,在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的基础上,对补贴项目、补贴方式进行归并简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政策解读和实施效果评估,及时调整完善相关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