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肇庆高新区社会工作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申请和核发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发〔2014〕213号)的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资金补贴项目申请和核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使用管理
就业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分配方式、资金申报与审批、资金管理、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严格按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规定执行。
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由市、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地就业工作情况提出使用计划,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补贴对象
按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规定执行。
三、补贴标准
(一)职业培训补贴(含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包括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补贴、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安置“双困”毕业生就业工资补贴、应届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创业资助、租金补贴、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等项补贴按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已明确规定的补贴标准执行。
(二)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孵化补贴等项补贴按肇庆市财政局、肇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肇财社〔2013〕83号)规定的补贴标准执行。
(三)扶持就业创业服务其他支出的具体项目、标准、额度等项补贴按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规定执行。
四、资金申请
各项补贴申请所需提交的材料明细按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申请和核发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发﹝2014﹞213号)规定执行。各项补贴申请表格样式见附件。
五、其他事项
(一)职业介绍补贴
1、介绍员工制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的可申请职业介绍补贴,介绍雇佣制家庭服务人员的不能申请补贴。
2、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介绍本市符合条件的求职者到用人单位就业的可申请职业介绍补贴,介绍市外符合条件的求职者到市内用人单位就业的可申请职业介绍补贴,介绍市外符合条件的求职者到市外用人单位就业的不能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二)社会保险补贴
1、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由管辖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和本市有关规定精神,自行制定具体认定办法。就业困难人员由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
2、灵活就业困难人员按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申请和核发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发﹝2014﹞213号)文件规定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在市直参保属端州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向端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3、“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后1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4、“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及“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补贴期限合并计算,即原已享受过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并且期满的人员,不得超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单项享受或两项累计享受期限未期满的,可以申请未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余下期限。高校毕业生累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在我市参保的省内市外户籍的就业困难人员,回户籍地人社部门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向参保地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5、在市直参保的端州区用人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在端州区参保的市直用人单位向端州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
(三)岗位补贴
1、“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第一批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函﹝2009﹞135号)规定执行。
2、“三支一扶”和大学生村官的岗位补贴由用人单位或服务单位申请,人才服务部门或组织部门加具意见,补贴到高校毕业生本人。
其余享受对象的岗位补贴由用人单位申请,补贴到用人单位。
(四)创业培训
1、《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核发按有关规定执行。
2、市属定点创业培训机构到市内各县(市、区)开展创业培训,要与培训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培训协议,要向培训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开班申请,明确培训项目和培训期数、每期人数后方可开展培训,并由培训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管,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向培训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培训补贴。未经批准开展的培训不予补贴。
3、市外定点创业培训机构到我市开展创业培训,向定点创业培训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创业培训补贴。
(五)小额担保贷款及其贴息
1、本省城乡劳动者在我市自主创业(包括登记注册3年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在创业地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非端州户籍人员在端州区成功创业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2、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从2015年1月1日起实行“谁核贷谁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创业者获得就业小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符合贴息条件的,其贴息补贴由放贷的经办银行向审核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级的财政部门办理贴息手续。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的专项资金除外)。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的额度、标准和期限不得超出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88号)规定。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今后视本市执行情况可适时进行修订。各地应根据本通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