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人社分局:
现将《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19〕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定范围
在省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内,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等两份文件的通知》(中府〔2015〕70号)有关精神,将重点优抚人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属重点优抚人员申请认定时需提交优抚证明。
二、认定程序
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人员,向户籍(常住)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以下简称人社分局)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填写《广东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注明失业登记)和相关材料。各人社分局按规定进行初审公示、审核认定。
三、服务管理
年龄偏大、身体残疾等原因造成就业特别困难的就业困难人员,由认定的人社分局实施Ⅲ级就业帮扶,采取“一人一策”兜底援助。
《关于做好就业困难人员核定和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中人社发〔2017〕126号)同时废止。
联系人:李黄传燕,88323349、88220212(传真)
附件: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