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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实施办法

时间 : 2019-12-23 15:11:50 来源 : 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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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本市住房制度改革,保证住房公积金的良性循环,支持和鼓励干部、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改善居住条件和提高居住水平。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以及《肇庆市住房公积金试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应与受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以下简称:承办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专为参加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而设立的专项贷款。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并依照先存后贷,整借零还,贷款抵押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   凡本市辖区内的职工能按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辖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    借款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已按规定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1年以上;

  (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四)具有购买住房合同或协议,并缴付不低于所购住房总价的30%首期款(二手房需付40%以上的首期款)。

  (五)建房(翻建、大修)的需有有关部门批准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批文,并有足够价值的住房作抵押担保。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每一笔贷款额度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不超过所购(建)住房总价评估价)的70%计算;

  (二)按借款人在离、退休年龄内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总额的二倍计算;其配偶、同户成员,经本人同意,也可以计算其份内额度;

  (三)每个家庭(夫妻双方)最高贷款额十五万,单方贷款额最高八万元。(各县(市)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见附表。今后,根据住房公积金归集情况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进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时,借款人可向承办银行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家庭收入情况确定,每月偿还贷款总额不能低于家庭收入的20%,也不能超过家庭收入的60%;最长期限为25年,但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离)休时间后3年。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期)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 贷款所需资料和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借款人需按规定提供以下有关资料:

  (一)书面申请书;

  (二)借款人(已婚的配偶波联名购房人)身份证、户口簿;

  (三)经济收入的有关证明;

  (四)已缴交首期房款的收据;

  (五)购房合同(建房批文、土地使用证和抵押房屋权属证书)

  (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下列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一)借款人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供所需资料。

  (二)管理中心收到借款人所提交的贷款资料,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对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出贷款通知,一并按规定办理房屋按揭保险。

  (三)经批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中心通知承办银行与借款人签定借款合同和房屋抵押合同,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

  (四)承办银行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后,管理中心拨出款项给承办银行依有关程序放贷。

第五章 贷款抵押和保险

  第十三条   借款人首选以所购住房作贷款抵押(建房可用本人或亲友名下其它房产作抵押)。

  第十四条   借款人也可用本人和亲友的住房公积金作贷款抵押。作抵押的住房公积金权属人需办理公证确认,用于质押的住房公积金至所借款本息还清后方可按规定申请使用。

  第十五条   借款人设定抵押的房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并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缺的责任,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

  第十六条   用于抵押的房产,未经管理中心同意,不得出租、转让、变卖、馈赠或再次抵押。

  第十七条   借款人在抵押合同签订前,必须到管理中心认可的保险公司办理房屋保险,将承办银行列为保险合同受益人。抵押期内,保险单由承办银行保管。

  第十八条   房屋保险期限应与抵押期限相一致。在抵押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在保险期间,抵押物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损失的,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第六章 贷款的偿还和回收

  第十九条   贷款合同自生效之日起,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止,承办银行有责任配合做好贷款本息回收工作。

  第二十条   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如期还清贷款本息,用作抵押的房屋即可解除抵押权,贷款关系终止。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在贷款合同规定期限内按时偿还贷款本息,偿还方式可选择等额或等本其中一种形式。借款人在还款期内,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取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未按贷款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偿还贷款本息,承办银行有义务协助管理中心进行催收,并对其逾期部分贷款按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罚息。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经管理中心同意,可提前偿还贷款本息,具体计算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还清贷款本息后公凭通知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合法继承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定的借款合同。

第七章 抵押物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管理中心通过承办银行依法对抵押物进行处分:

    (一)借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之条款;

    (二)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规定的条款偿还本息;

    (三)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后无继承人或馈赠人,或其法定继承人、受馈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之条款。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时由管理中心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分抵押房产,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抵押房产拍卖费和处分抵押房产的有关税款及土地出让金;  

    (二)偿还借款人所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本息及支付违约金;

    (三)剩余金额退还抵押人。

  第二十七条  借款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同时,又申请商业性购房抵押贷款的,对所购房产进行处分时,所得款项须按比例偿还。处分抵押物所得金额不足以支付贷款本息和违约金时,管理中心有权通过承办银行继续向借款人追索不足部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县(市)区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肇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4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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