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东建价〔2019〕5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重新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函〔2019〕193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项目,其工程计价增值税税率由
10%调整为9%。
二、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除另有约定外,工程造价按实际开具增值税发票当期增值税税率调整计价。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