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实行差别收费
(一)调整各类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并结合垃圾分类和收运情况实行差别收费(见下表)。
注:1. 以上标准已包括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终处理环节的费用。
2. 垃圾桶容量计量标准为0.25立方米/桶。
3. 没有用水计量装置用户的垃圾处理费,由城管部门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其应缴金额,由用户到指定的收费处缴交。
(二)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小区临街商铺、住宅混合楼、围院式管理区域和社区(村)等用户的垃圾处理费计收办法等规定,仍按《关于改革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计收方式和调整收费标准的通知》(东价〔2010〕33号)和《关于明确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东价〔2010〕57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后,环卫部门收运商住小区生活垃圾,不得再向商住小区的物业管理企业收取3.5元/桶的生活垃圾运输费用。
(四)住宅小区垃圾分类、餐厨垃圾收运、工业企业一般工业垃圾分类等的管理和认定,按城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差别收费标准须在相关规定出台后实施。
二、继续对低收入群体实行生活垃圾处理费优惠政策
继续对低收入群体实行优惠政策,五保户、低保对象、本市户籍及驻莞部队的残疾军人、革命烈士遗属、在乡孤老优抚对象,凭所在地民政部门(本市)核发的有效证件,可免交垃圾处理费。
三、执行时间
以上规定从2019年4月1日起执行。过往有关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