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管委会)经信局(经贸办、党政办、统计办)、各有关供水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居民阶梯水价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阶梯式计量水价是指城镇居民家庭生活用水设定每月基本用水额度,每月用水超过基本用水额度的部分实行阶梯计价收费的计价方式。
(一)总体要求。加快建立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要以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为前提,以改革居民用水计价方式为抓手,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加大投入、完善保障等措施,充分发挥阶梯价格机制的调节作用,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二)基本原则。一是保障基本需求。区分基本需求和非基本需求,保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价格相对稳定;对非基本用水需求,价格要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二是促进公平负担。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总体上要逐步反映供水成本,并兼顾不同收入居民的承受能力,多用水多负担。三是坚持因地制宜。根据我市水资源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用水习惯等因素,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抄表到户工作,逐步将符合实施条件的用水户纳入实施范围。
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实施范围
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实施范围为我市辖区内居民生活用水户以及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水户。
三、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各级水量的制订原则及基数
(一)各级水量基数及阶梯价格的制定原则
1、各阶梯水量的确定原则。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居民阶梯水价制度阶梯设置三级。第一级水量原则上按覆盖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原则制定;第二级水量原则上按覆盖95%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原则制定;第三级水量为超出第二级水量的用水部分。
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水户按用水量实施阶梯水价,不分级设置水量。
2、各阶梯价格的制定原则。根据不同阶梯保障功能,一、二、三级阶梯水价按1:1.5:3的比例制定。第一级水量,按基本水价计收水费;第二级水量,按基本水价的1.5倍计收水费;第三级水量,按基本水价的3倍计收水费。基本水价是指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当地自来水公司到户的居民自来水价格。
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水户按用水量实施阶梯水价,水价在居民水价基础上增加0.05元/立方米计收。
(二)各级水量基数
根据各级水量基数的制定原则和我市实际,我市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各级水量基数如下:
四、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的计收方式
(一)阶梯计量水价计算公式如下:
阶梯计量水价=第一级水价×第一级水量基数+第二级水价×第二级水量基数+第三级水价×第三级水量基数
(二)科学核定用水人数。供水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科学核定用水户的实际人数。用户的常住人口数以居民户口簿登记人口数或公安机关、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有效证明为准。居民用户也可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由供水企业实地核实具体用水人数。
居民用户和集体用户不办理用水人数确认手续的,以户均4人及以下的标准计算该户阶梯水价。
(三)计量周期和基数调整。因供水企业抄表等原因推迟或提前抄表的,按每户每月用水基数除以30再乘以延迟或提前的天数,增加或减少计费基数。
五、深入推进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一)市、镇两级供水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通过接收、接管等方式,直接对独立供水的村级水厂和实行趸售的村(居)、商住小区等单位的用水户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各镇(街道)要加大投入,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促进抄表到户工作。要逐步理顺供水体制,减少供水的中间管理环节,实施面向所有用户的终端水价制度。
(二)现行独立供水的村级水厂和实行趸售的村(居)、商住小区等单位应按规定直接实施阶梯水价制度。对于目前市、镇两级供水企业尚未具备条件抄表到户的,可由现行独立供水的村级水厂和实行趸售的村(居)、商住小区等单位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直接实施。各镇(街道)经贸办(经信局)和市、镇两级供水企业应做好组织、指导和配合工作。
(三)供水企业推进抄表到户和实施阶梯水价增加的成本费用适当计入水价。市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各供水企业水价时,可考虑供水企业推进抄表到户和落实阶梯水价的情况,将供水企业在改造、运营和维护等方面增加的费用适当计入水价成本,在调整水价时予以补偿。
(四)对居民超过基本用水额度而增加的水费收入,由实施阶梯水价制度的各级供水企业使用,专项用于实施阶梯水价管理活动、供水计量设施和管网改造工程。
六、执行时间
以上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各镇街要加强居民阶梯水价政策宣传工作。以往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原《关于印发〈东莞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东价〔2007〕76号)和《关于全面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的通知》(东价〔2008〕96号)同时废止。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6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