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全区长者生活水平,让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现对顺德户籍老年人发放长者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享受长者津贴范围和标准
具有佛山市顺德区户籍、年满80周岁的长者从2010年7月1日起开始享受长者津贴。按年龄段津贴标准为:(一)80~89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发放长者津贴100元;(二)90~99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发放长者津贴150元;(三)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发放长者津贴300元。
二、申报、审批和发放
(一)申报办理。达到享受津贴年龄的长者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和在镇、街道指定银行开户的长者个人存折(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由赡养人代办的还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申报,填写《顺德区长者津贴申请审批表》。以后凡达到年满80周岁的长者,提前一个月到村(居)委会申报。户口迁入时已达到享受津贴年龄的长者在迁入时申报。
(二)村(居)初审。村(居)委会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并将申请人名单予以公示(不少于3日)。如无异议,由村(居)委会提出初审意见,并按80~89周岁、90~99周岁、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三个年龄段分别填写《顺德区长者津贴申报名册》,于每月25日前报镇、街道社会工作办(局)。
(三)镇、街道审批发放。镇、街道社会工作办(局)根据村(居)委会上报资料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填写《顺德区长者津贴申报汇总表》,于每月30日前将汇总表报区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区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根据汇总表将经费划拨到各镇、街道,由镇、街道财政所通过当地银行发到个人账户。
(四)津贴计发。本区户籍长者年满80周岁当月享受长者津贴。新迁入户口的长者,自申报月的下月享受长者津贴。逾期申报的原则上不予补发。户口迁出或死亡人员的长者津贴计发至当月,下月停发并由镇、街道社会工作办(局)办理注销手续。
(五)经费保障。长者津贴所需经费由区财政负担,区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管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作。各镇、街道社会工作、宣传、财政和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工作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全区长者津贴发放工作。
(二)严格监督管理。各镇、街道、村(居)委会要加强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发放对象情况,村(居)委会每季度要对个人津贴发放情况进行一次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各镇、街道社会工作办(局)、村(居)委会要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实行一人一档,安排专人负责长者津贴资料的分类整理、定期归档工作,并按规定妥善保管。
(三)加大宣传力度。区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标语、宣传资料等方式,多渠道、多形式广泛宣传长者津贴发放工作,使这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长者津贴发放工作具体由区民政宗教和外事侨务局统筹推进。
附件:
顺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