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文件库 > 政策法规库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

时间 : 2019-12-23 11:31:36 来源 : 佛山市人民政府
【打印】 【字体: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工作,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8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正)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015年12月31日(含31日)以前符合政策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城镇居民,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以下称到龄)起可以申领奖励金:

  (一)终身只生育了1个子女的夫妻;

  (二)终身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了1个子女的夫妻;

  (三)独生子女(无论其是否已生育)死亡后,再生育1个子女或者只依法收养1个子女的夫妻。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二条申领奖励金:

  (一)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条件,婚姻状况发生变动后没有再生育的一方;

  (二)再婚前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只生育1个子女的一方(是否收养子女不影响本项执行);

  (三)终身没有生育(或收养)子女,再婚后只与1个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

  (四)符合政策曾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含不够间隔期生育)并同时存活,现只存活唯一子女且其他子女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的夫妻。

  第四条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的亲生父母,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后并符合奖励条件的,可给予奖励。

  第五条  符合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条件且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范围的对象,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奖励对象的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如本人提出档案中早期记载的出生日期与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则以档案中早期记载并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认定的出生日期为准。

  第七条  奖励金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发放,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奖励资金由市、区、镇(街道)三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其中市财政对本次提高标准新增的补贴承担20%,原标准部分按照原比例承担10%,区、镇(街道)承担比例由各区确定。市财政承担的奖励金由各区财政预付,市财政局根据市卫生计生局汇总各区的年度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情况统计表,将本级财政承担的资金划拨各区财政。

  奖励对象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医疗救助等社会救助时,奖励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

  第八条  奖励金按下列情形计发:

  (一)本办法实施后到龄的人员,奖励金自到龄的当月开始计发。

  (二)在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原来的奖励政策已经或应当享受退休金加发5%(含按工资100%发给)或一次性奖励的人员,奖励金自2018年7月1日开始计发。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经领取的加发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金不抵扣,2009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的奖励金不补发。

  (三)到龄后从市外迁入的人员,奖励金自迁入当月开始计发。申请人在迁出地属按月奖励的,自迁出地终止待遇的次月开始计发。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申请,填写《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见附件1)一份。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二)子女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三)申请人的结婚证、一寸免冠彩色近照1张、代发金融机构活期存折或借记卡。

  第十条  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况的,还应当按要求补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一)已办理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无法提供的须提供养老待遇证明材料);

  (二)离婚、离婚后再婚或现配偶属再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离婚协议书(无法提供离婚证的可只提供离婚协议书)、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调解书;

  (三)属于本办法第三条第(四)项情形的,提供子女死亡证明材料;

  (四)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材料;

  (五)子女属依法收养的,提供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无法提供的须提供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证实存在收养关系的户籍资料);

  (六)本人提出档案中早期记载的出生日期与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提供组织人事部门的审核认定材料;

  (七)市内迁移的,提供迁出地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奖励待遇享受情况证明;

  (八)市外迁入的,提供迁出地县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和奖励待遇享受情况证明。

  以上材料,除镇(街道)以上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证明须提供原件外,其他材料提供原件和复印件一式一份,原件与复印件核对后退回原件。

  第十一条  奖励对象资格的审核确认。

  (一)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人的《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无法核实的由申请人签订承诺书(参考样式见附件2)。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对符合条件的,在《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上加具婚育情况及初审意见,并定期汇总报送至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

  (二)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在接到村(居)委会报送的奖励对象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在审核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到当地公安、民政等部门核实情况。申请人的相关材料由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存档。奖励名单每半年汇总成册报送至区卫生计生部门备案(登记表见附件3)。

  (三)经审核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应在村(居)委会向群众公示5日。群众有异议的,村(居)委会应向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报告,并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对经查证确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报请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取消奖励资格。

  (四)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应将审核结果告知获得奖励的对象本人。

  第十二条  在奖励金发放期间,奖励对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或终止其奖励待遇:

  (一)领取奖励金后又再生育子女,造成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的;

  (二)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达三级以上,改为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的;

  (三)户籍迁出本市(含出境定居注销本市户籍)或转为非城镇居民的;

  (四)奖励对象死亡的。

  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后,独生子女康复或伤、病残等级降低的,从康复或等级降低的次月起恢复本办法规定的奖励。

  第十三条  奖励对象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至(三)项情况的,应当及时向初审单位报告,办理奖励金停发手续;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情况的,其遗产继承人应当代为履行相关手续。

  奖励对象发生上述情况没有报告的,审核单位在得知其信息后应当取消或终止其奖励资格,停发奖励金。

  第十四条  奖励对象多领奖励金的,应当退回。

  审核单位发现多发奖励金的应当及时通知奖励对象退回,经通知奖励对象逾期没有退回的,审核单位应当暂停其奖励金的发放直至其将多领的奖励金退回或者抵扣完毕。

  第十五条  审核单位应当定期对奖励对象的资格进行核对,不符合奖励资格的应当取消或终止其奖励待遇。

  审核单位应当提前公告资格核对的时间和方式。奖励对象应当配合做好核对工作。对不配合核对或者失联的奖励对象,审核单位可以暂停其奖励金的发放。

  奖励对象被暂停奖励金发放,恢复联络经审核单位核对信息或者确认多领奖励金已经退回(抵扣完毕)且符合继续发放条件的,奖励金继续发放;不符合继续发放条件的,终止发放。

  第十六条  奖励金由人民政府确定的金融机构代发。财政、卫生计生部门应与代发机构签订协议书,明确代发机构要根据卫生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个人,发放情况要及时反馈给财政、卫生计生部门。

  第十七条  全市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做好年度部门预算申报工作,及时掌握并监督代发机构建立个人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同级政府批复安排预算,并根据单位申请及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拨付有关资金。

  第十八条  全市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奖励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专门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防止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九条  奖励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否则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申请人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隐瞒实情,骗取或者冒领奖励金的,取消其奖励资格,退回已领取的奖励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执行奖励情况纳入全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第二十一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标准由市卫生计生局和市财政局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8年7月1日至本办法印发之日期间参照本办法执行。有关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印发佛山市贯彻执行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0〕119号)自2018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1.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

  2.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承诺书

  3.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登记表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