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海区民办养老机构的管理,维护民办养老机构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加快我区社会养老事业的发展,根据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及《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办养老机构,是指经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由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举办的,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区民政部门是民办养老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改、经贸、财政、人社、社保基金、国土、住建、规划、卫计、安监、工商、税务、人防、消防、残联、供电、供水、供气、网络公司等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支持民办养老机构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章 管理和服务
第四条 民办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建立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民办养老机构管理规范,并予以公开。
第五条 民办养老机构应当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护理等级等因素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民办养老机构应当依法自主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报区民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民办养老机构入住老人数150人以下的(含150人),必须有10万元的流动资金证明;入住老人数150人以上的(不含150人),必须有20万元的流动资金证明。
第七条 民办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
第八条 民办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工作规范、服务标准和协议约定的内容提供服务,并为服务对象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
民办养老机构应当保护老年人的个人信息,不得歧视、虐待、遗弃服务对象。
第九条 民办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民办养老机构中从事医疗、康复、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持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上岗;养老护理人员应当接受专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条 民办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公开透明的办事制度,遵守财务管理制度,每月将伙食账目向服务对象及其家属(监护人)公开,接受其监督。
第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当对民办养老机构的服务范围、服务标准、服务质量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每年第一季度,民办养老机构应当向辖区民政部门提交上年度安全管理和经营服务情况总结、财务审计报表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年度检查,并依时参加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审。
第三章 扶持和优惠
第十二条 本区内的民办养老机构,在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扶持和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扶持和优惠:
(一)利用旧物业改造成民办养老机构并符合“三旧”改造项目认定条件的,按“三旧”改造申报程序享受“三旧”改造有关优惠政策。
(二)民办养老机构纳入“星光计划”实施范围,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三)民办养老机构申请设立对内服务医疗机构(含康复医疗机构)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医疗机构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受理。
(四)民办养老机构设立的医疗机构聘用的医生、护士具备相应条件的,在科研立项、继续教育、职称评定等方面享受与公立机构卫生技术人员同等待遇。
(五)区、镇财政扶持非营利性的民办养老机构发展。
1.新增床位资助。
(1)2020年12月31日前新建(以报建立项为准)并在规定时间内筹建完成,投入使用150张床位以上(含150张床位)的非营利性的民办养老机构,在开业一年后开始申请新增床位费资助,标准为:
经营服务期(土地可使用期限)为20年(含20年)以上,新增且年度都服务于南海户籍老人的床位,每张床位每年资助4000元,自开业一年后开始连续资助5年;
经营服务期(土地可使用期限)为20年(不含20年)以下,新增且年度都服务于南海户籍老人的床位,每张床位每年资助2000元,自开业一年后开始连续资助5年;
(2)2020年12月31日前扩建、改建、转制(公办民营)的150张床位以上(含150张床位)的非营利性的民办养老机构,新增且年度都服务于南海户籍老人的床位,每张床位每年资助2000元,自开业一年后开始连续资助5年;
(3)2020年12月31日前新建、扩建、改建、转制(公办民营)的配有医疗机构且具备医保定点资格的150张床位以上(含150张床位)的非营利性的民办养老机构,新增且年度都服务于南海户籍老人的床位,资助费对应地每张每年增加500元,自开业一年后开始连续资助5年。
2.运营资助。
非营利性的民办养老机构(包含原公办转制为公办民营)收住南海户籍老人,可按以下标准给予运营资助:
(1)收住介护老人、农村五保对象、城镇“三无”对象、孤寡老人和享受低保救济的老人,每人每月补贴300元;
(2)收住介助老人,每人每月补贴200元;
(3)收住生活自理老人,每人每月补贴100元。
如收住对象符合多个条件的,机构可选择一种资助标准,不得重复。
介护老人是指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专门护理的老年人;
介助老人是指日常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辅助器具帮助的老年人;
自理老人是指日常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3.经镇(街道)政府审批同意入住非营利性的民办养老机构的城镇“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区政府按照政策落实供养经费,不足部分由对象户籍所在地的镇(街道)政府负担。
4.非营利性的民办养老机构被评为省一级社会福利机构,区政府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被评为省二级社会福利机构,区政府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四章 资助申请、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申请资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养老服务机构必须符合民政部颁发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二)民办养老机构必须通过业务主管部门的年度检查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审;
(三)资助年度内无安全责任事故、无重大服务纠纷、无严重劳资纠纷;
(四)接受服务满意率检查,服务对象满意率不低于80%。
第十四条 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费资助及运营费资助申请每年一次。经审批对符合资助条件的,民政部门于次年上半年将资助费用拨付到对应的民办养老机构帐户。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扶持优惠措施的中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许可机关有权中止给予扶持优待措施,必要时,许可机关可以追回资助或减免的费用。
(一)擅自利用社会养老机构的房屋和场地从事其他经营服务活动的;
(二)擅自转让、出租、出借社会养老机构的房屋和场地的;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向老年人提供服务的;
(四)未依时参加业务主管部门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
(五)未依时参加登记管理机关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
第十六条 对于民办养老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责任,并根据实际情况中止相关扶持优惠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