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我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提高老年人生命、生活质量,根据市府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11〕76号)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逐步扩大我市居家养老服务对象范围和调整服务标准的通知》(佛府办〔2012〕98号),以及区委区府办《印发佛山市禅城区养老服务社会化实施方案的通知》(禅办发〔2008〕8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意义
居家养老服务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助餐服务、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安全援助和延伸转介等方面服务的一种形式,其主要方式是上门服务和社区日间照料等。加快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是破解日趋尖锐的养老服务难题,切实提高老年人生命、生活质量的重要出路;是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优良传统,尊重老年人情感和心理需求的人性化选择;是对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补充与更新。
我区自2006年开展居家养老服务以来,已有3个街道建立了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如今每月有1200多名老人接受居家养老服务。在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区有关部门、各镇(街道)的共同努力下,我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得到了稳步推进,有效促进社会和谐文明进步。
二、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我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文明和谐社会为目标,以满足我区城乡老年人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为出发点,以镇(街道)财政投入为主、区级财政和福利彩票公益金资助为辅,大力挖掘和整合社区资源,广泛发动社会力量,积极、广泛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活动,使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不断充实,服务内容和形式不断丰富,专业化和志愿者相结合的居家养老服务队伍不断壮大,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管理体制和监督评估机制逐步建立、健全和完善。
我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发展目标是:在“十二五”规划的时间内,通过政府主导和推进,按照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信息服务为辅导的要求,构建普惠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总体水平居全省前列。力争2015年全区老年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实现“9064”目标。即:90%的老年人在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支持下由家庭自我照顾;6%的老年人可由社区提供照料和托老服务;4%的老年人可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实现我区老年人福利事业的全面发展,营造尊老、爱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主要任务
我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主要任务是:通过政府和镇(街道)财政投入,为“14种老人”(详见“基本要求”)购买在家养老服务项目,并通过广泛宣传和推广普及,将居家养老服务最大限度地惠及社会其他老人,让我区老人尽享改革开放成果,实现社会福利政策普惠制、公共服务均等化。
我区居家养老服务“十二五”规划的主要任务是:
(一)“十二五”期间实现将居家养老服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全区各镇(街道)全面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并建立一个以上的居家养老服务示范单位,让“14种老人”全部享受到政府购买的居家养老服务。
(二)2013年-2015年在实现政府购买的“14种老人”居家养老服务的基础上,逐步普及到其他社会老人,实现居家养老服务全面覆盖,建立起功能完善、服务优质、制度规范、管理科学的长效机制。
四、基本要求
在推行居家养老服务过程中,要不断创新服务方法,提高服务标准,完善服务内容,规范服务制度。
(一)服务内容:居家养老服务内容以“立足社区、面向老人、专业服务”为特点,具体包括: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医疗护理、心理咨询、康复保健、日间托老、临终关怀、文娱活动、信息支持、紧急援助(平安钟系统呼援服务)等。
(二)服务对象:
参照市府办《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逐步扩大我市居家养老服务对象范围和调整服务标准的通知》(佛府办〔2012〕98号)扩面的14种老人,并结合我区实际,对现有享受服务的“9种老人”作如下调整和补充:
第一类享受免费服务的老人:1.在册救济“三无”孤老;2.低保户里60岁以上的独居或仅与残疾子女生活的老人;3.低收入(月收入低于900元)孤老;4.优抚对象孤老;5.1-4级60岁以上革命伤残军人;6.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单项先进等);7.百岁老人。
第二类享受补贴服务的老人:1.低收入(月收入低于900元)困难户里70岁以上的独居或仅与残疾子女生活的老人;2.民政、社保代管退休人员中月退休金900元以下的60岁以上的独居及生活自理困难的老人;3.1-4级未满60岁革命伤残军人。
第三类享受补贴服务的老人:1.每月退休金收入900-1500元的60岁以上孤老;2.每月退休金收入900-1500元且患有残疾的独居或仅与残疾子女生活的60岁以上老人;3.90岁-99岁老人。
第四类享受补贴服务的老人:80岁以上的老人。
已享受第一类补贴标准的服务对象,不得再重复享受其他补贴。
我区的居家养老服务必须首先满足户籍与居住地均在辖区内的上述四大类共14种佛山市禅城区户籍的老人(简称“14种老人”)。在做好“14种老人”服务的基础上,逐步向社会其他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有偿服务。
(三)补贴标准:服务补贴标准分A、B、C、D四级。A级指上述第一类的7种老人,每月可享受折合价值350元的服务时间;B级指上述第二类的3种老人,每月可享受折合价值260元的服务时间;C级指上述第三类的3种老人,每月可享受折合价值150元的服务时间;D级指上述第四类1种老人,可享受免费安装“平安钟”和每月不少于20元的安颐通“平安钟”呼援服务。各镇(街道)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和CPI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补贴标准。
符合条件但已减免费用入住公办福利机构的老年人,不再享受居家养老服务。
(四)服务机构:实行养老服务机构准入监管、退出机制。1.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各类社会福利性组织;2.经民政部门批准或所辖镇(街道)同意设立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3.经工商部门批准注册的可以提供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的机构。
(五)服务人员:居家养老服务人员优先选聘具有佛山市户籍的失业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人员,尤其是“4050”下岗人员。由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服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经考核后持证上岗。服务人员工资不得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并为其购买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同时,适当引入专业的社工队伍,为居家养老工作注入新的活力。
(六)服务方式:实行“五定”的上门服务方式,即定服务人员、定服务对象、定服务时间、定服务地点、定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内容、项目、时间等必须签订服务协议。
五、工作原则和保障措施
区属各部门、各镇(街道)要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推进辖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一)工作原则。
发展居家养老服务,必须坚持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原则。从老年人实际要求出发。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快捷、高效、优质、全面、人性化的专业服务。
坚持“社会化”方向原则。建立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和家庭参与、市场运作的服务体制机制,采取多种形式,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和支持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坚持因地制宜原则。结合实际开展工作,在服务内容上,根据当地情况和老年人需求设置,有所创新,各具特色。
坚持专业服务与义务服务相结合原则。在培训专业服务队伍的同时,培育社会服务组织,引进社会工作专业队伍,充分发挥义工和志愿者在居家养老服务的积极作用。
坚持无偿、低偿和有偿服务相结合原则。在开展为“14种老人”购买服务的同时,努力开展困难家庭和临界困难家庭老人、特殊和弱势老人的低偿服务,积极开拓社会其他老人的有偿服务。
坚持居家养老服务与社区服务资源整合原则。在开展居家养老服务中,融合当地“星光老年之家”、社区医院、老年大学、平安钟紧急呼唤系统等养老服务资源,实施资源整合。充分发挥当地社工组织、志愿者队伍在居家养老服务方面的积极作用。
(二)保障措施。
1.发挥政府部门主导、领导作用。
区属各部门,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将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来抓,并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在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各镇(街道)要成立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要建立科学、合理、全面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规划,并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区、镇(街道)财政部门要按照实际需求,将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正常运作,确保居家养老服务正常开展,确保“14种老人”免费享受养老服务,并逐步扩大受惠老人范围。
2.建立和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管理体制。
各镇(街道)应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建立相应工作机制,使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长期、有效、健康发展。同时健全完善机关效率、制度、标准,把居家养老服务纳入规范化、制度化发展的轨道。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其主要职能是建立老年人信息库,发布老年人服务需求信息和社会服务供给信息,对享受政府补贴服务的居家老人进行资格评估;对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相关资格进行审查,接受服务对象的服务信息反馈,检查监督服务质量。承担政府委托的其他养老服务事项。
各村(居)委会组成协调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服务人员和服务对象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并对服务人员进行工作质量的监督和评价,及时反映工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3.资金来源。
(1)居家养老服务对象购买经费主要来源于区、镇(街道)财政和福利彩票公益金,并将居家养老服务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由区、镇(街道)按5:5比例负担;(2)按照区对镇(街道)财政体制,各镇(街道)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工作经费由各镇(街道)自行解决;(3)引导用慈善公益基金、社会捐赠等供给形式。
4.资金管理。
(1)各镇(街道)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的各项工作经费(含服务对象购买经费)由各镇(街道)核拨;区级负担居家养老服务对象购买的经费由区委社会工作部统一向区政府申请,经批准后由区财政局直接划拨各镇(街道);省、市级指定下拨的补助工作经费由区委社会工作部向市民政局申请,经批复、核拨后,由区委社会工作部按要求划拨各镇(街道);(2)各镇(街道)对划拨的工作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每年1月20日前和7月20日前分别向区委社会工作部上报每半年的资金管理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