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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禅城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 : 2019-12-23 11:12:13 来源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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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市驻禅单位:

  《禅城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工作方案》业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卫生健康局反映(联系人:罗永锋,联系电话:82340766)。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8日

禅城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

奖励工作方案

  为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落实《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8〕46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保障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实行计划生育群众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为重点,努力维护社会公平,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切实解决我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不平衡问题,实现应奖尽奖、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奖励发放对象的资格认定、审核程序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公平公开原则。奖励发放标准统一,对群众公开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属地管理原则。奖励发放对象的申请、核实、统计等工作按照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规定由属地负责。

  (四)方便群众原则。按“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的观念开展奖励发放对象资格审核工作,精简申请材料,优化审核流程,实现“马上办、就近办、一次办”。

  三、奖励发放对象

  2015年12月31日(含31日)以前符合政策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禅城区户籍城镇居民。

  (一)终身只生育了1个子女的夫妻(依法收养不影响本项执行);

  (二)终身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了1个子女的夫妻;

  (三)独生子女(无论其是否已生育)死亡后,再生育1个子女或者只依法收养1个子女的夫妻;

  (四)符合(一)(二)(三)项条件,婚姻状况发生变动后没有再生育的一方;

  (五)再婚前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只生育1个子女的一方(是否依法收养子女不影响本项执行);

  (六)终身没有生育(或收养)子女,再婚后只与1个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

  (七)符合政策曾生育2个及以上子女(含不够间隔期生育)并同时存活,现只存活唯一子女且其他子女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的夫妻;

  (八)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的亲生父母,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后并符合奖励条件的。

  符合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条件且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范围的对象,不属于本方案发放对象。

  四、奖励标准及执行、补发时间

  奖励金按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发放,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具体计发按《奖励办法》第八条执行,其中原政策享受按月奖励人员2019年6月发放5月份奖励金时调整补发到位;加发退休金政策人员、享受一次性奖励政策人员和工资百分百发放人员按审批完成情况2019年6月发放5月份奖励金时开始调整补发。 

  五、经费分担比例和发放渠道

  根据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奖励金由各镇(街道)按标准具体发放,其中市级负担部分由各镇(街道)预付,市级资金下达后,再由区级财政转移支付至相关镇(街道);市级负担部分以外,因《奖励办法》调整带来的增量资金部分由镇(街道)全额负担,区级财政按50%定额补助。

  六、奖励对象资格审核确认

  (一)受理时间。

  2019年4月1日起各镇(街道)村(居)委会受理禅城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各镇(街道)具体执行方式以各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的通知为准。

  (二)受理审批范围。

  原政策享受按月奖励人员无需重新申请。重点受理加发退休金政策人员、享受一次性奖励政策人员、工资百分百发放人员和新到龄符合按月奖励人员。各镇(街道)负责统筹指导村(居)委会有序规范开展受理工作,可按照退休时间先后顺序分类分批受理,也可划片区分批受理。

  (三)审核相关程序。

  1.申请。由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本人携带规定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2.初审。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禅城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见附件1)和禅城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需提供的材料(见附件2)后,录入禅城区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发放系统,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无法核实的由申请人签订承诺书(见附件3);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对需要补充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在《禅城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上加具婚育情况及初审意见,并定期汇总报送至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

  3.审核。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在接到村(居)委会报送的奖励对象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在审核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到当地公安、民政等部门核实情况。申请人的相关材料由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存档。

  4.公示。经审核的奖励对象名单,由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通知村(居)委会向群众公示5日。

  5.确认。经公示无异议的,由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填写《禅城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登记表》(见附件4),每半年汇总成册报送至区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群众有异议的,村(居)委会应向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报告,并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对经查证确不符合奖励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报请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取消奖励资格;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将审核结果告知获得奖励的对象本人。

  6.拨付。各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将确认符合奖励条件的奖励对象名单、金额在每月15日前报镇(街道)财政部门,由镇(街道)财政部门向依法确定的金融代发机构拨付资金,由金融代发机构在每月25日前直接发放到奖励对象的个人帐户。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从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统筹村(居)各级,成立镇(街道)专项工作机构,明确职责任务,做好人力、物力、财力保障,在全区的统一部署下相互配合,落实这项惠民工程,使实行计划生育的群众切实感受到政府的关心爱护。

  (二)落实工作责任。区卫生健康部门要做好工作统筹部署,加强预算申报、人员培训、宣传贯彻和督办检查,把工作执行情况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工作整体推进,同步完成;区、镇(街道)财政部门要做好奖励资金的核算和筹措,及时将奖励资金拨付到位;区组织、人社、社保、公安、民政、审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配合做好奖励发放工作,确保工作顺利实施;各镇(街道)、村(居)要配备原则性强、熟悉政策、认真负责、熟练计算机应用的工作人员负责奖励资格的受理初审、审核确认工作,并定期对奖励对象的资格进行核对,取消或终止不符合奖励资格对象的奖励待遇。

  (三)加强资金管理。各级审计、财政、卫生健康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规范资金支出程序,加强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资金跟踪问责机制,确保专款专用。

  (四)严守政策纪律。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专门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防止弄虚作假行为。对有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隐瞒实情,骗取或者冒领奖励金的,取消其奖励资格,追回已领取的奖励金,并由区发改部门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失信”管理。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区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五)维护社会稳定。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是落实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责任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维稳工作责任,制订工作预案,处理群众咨询、信访等诉求,切实维护社会和和谐稳定。

  八、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2018年7月1日至本办法印发之日期间参照本办法执行。有关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佛禅府办〔2011〕23号)自2018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1.禅城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

  2.禅城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3.禅城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承诺书(参考样式)

  4.禅城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登记表

附件1

禅城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

申请人

姓  名

性  别

男□     女□

贴照片处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

      区        镇(街道)       村(社区)           

现居住地

      区        镇(街道)       村(社区)           

特殊情形

已享受退休金加发5%的奖励 是□ 否□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后市外迁入 是□ 否□

已领取一次性奖励 是□ 否□        退休时间:  年 月 日

已按工资100%领取退休金 是□ 否□     迁入时间:  年 月 日

迁出地:

迁出地最后一次发放奖励时间:     年   月   日

婚姻状况

初婚□   再婚□   丧偶□   离异□   复婚□

结婚时间

    年     月     日

婚姻状况变动时间

         年     月     日

发放银行

银行账号

配偶

姓  名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户籍所在地

      省      市      区      镇(街道)       村(社区)                

子女

姓  名

性别

男□   女□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

1个子女(生育□    收养□    形成抚养关系□)                                                              符合政策曾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并同时存活,现存活唯一子女且其他子女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

个人声明

  以上所填情况属实,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保证配合卫生计生部门进行资格定期核对,如有违反,本人同意由相关部门暂停发放本人的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

             申请人签名(按指模)                         年    月    日

村(居)委会意见

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意见

                             (盖章)

                    (盖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经办人                   年    月   日

备注

  说明:1.此表由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存档。2.夫妻双方的户籍不在同一地的,分别向户籍地申请。提交申请表时需一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3.“符合政策曾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并同时存活,现存活唯一子女且其他子女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的,在“备注” 栏中注明子女的死亡时间和年龄等情况,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4.其他需要说明的婚姻生育及子女抚养情况等均可在“备注”栏中说明,并由申请人签名确认。

附件2

禅城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

需提供的材料

  1.填写《禅城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一式1份;

  2.夫妻双方《户口簿》首页和个人页原件及复印件;

  3.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提出以档案记载日期为准的,还需提供组织人事部门的审核认定材料);

  4.《结婚证》首页和次页原件及复印件;

  5.子女《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户口簿》个人页原件及复印件;收养子女还需提交《收养证》或《收养公证》原件及复印件,无法提供的须提供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证实存在收养关系的户籍资料。

  6.离婚、再婚或复婚的应提交《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民事调解书》《法院离婚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7.子女死亡后符合申请条件的,提供子女死亡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8.丧偶的提交配偶死亡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9.已退休的提交《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无法提供退休证的须提供养老待遇证明材料;

  10.市内迁移的,提供迁出地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奖励待遇享受情况证明原件;

  11.市外迁入的提供迁出地县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和奖励待遇享受情况证明原件;

  12.中国农业银行存折或借记卡;

  13.本人免冠1寸彩色近照1张;

  14.符合奖励条件但未享受按月奖励对象死亡的特殊情况,申请补发又需要代办人代办的,提供代办人身份证、代办人与申请人关系证明文字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附件3

禅城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

奖励申请承诺书

(参考样式)

  本人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户籍地XXXX。本人婚育情况说明如下:

  (由申请人填写其具体婚育情况)

  本人承诺:我所提供的证件材料均合法取得,在《禅城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中所填报的信息均真实、完整,没有隐瞒、欺骗。我愿意接受各方面的监督核查,如果存在虚假情况,取得的奖励金申领资格自动失效,退回所领的全部奖励金,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申请人:XXX(签名并按指模)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4

禅城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登记表

序号

所属村(居)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码

结婚时间

生育或收养子女情况

发放银行账号

奖励金发放起始年月

联系电话

变更情况

已享受退休金加发5%

已享受一次性奖励

已按工资100%领取退休金

到龄后市外迁入

备注

生育/收养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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