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顺德区财税局、国土城建和水利局:
现将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粤人防〔2010〕23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问题的复函》(佛价函〔2009〕16号)等相关文件并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佛山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应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收标准:
(一)新建、扩建、改建9层(含)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民用建筑,其建筑总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至2010年底暂按地面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二)因地质、地形、结构和施工条件等限制,不能就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批准后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标准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在人防工程开工前,必须向人防主管部门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四、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防主管部门依法对防空地下室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备案核准,验收合格的发给《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书》,不合格的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拒绝补救或确实无法补救的,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每平方米2000元标准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新建民用建筑竣工验收时,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核准人防报建办理情况,人防主管部门在接到核准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应根据民用建筑已办理竣工验收或缴纳易地建设费的情况出具《民用建筑项目履行人民防空义务证明书》核准文件,没有履行人民防空义务的民用建筑项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民用建筑竣工备案手续。
五、新建、扩建、改建9层(含)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民用建筑,其建筑总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其核准审批工作仍由市人防主管部门委托各区人防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办理,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
六、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关于明确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标准的通知》(粤人防〔2010〕23号)